法官依据红头文件判决合理吗
- 法律法规
- 2024-07-30 12:59:52
法官是应该以事实判决,还是以法律法规判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这个准则是不许任何人改变的。在经济纠纷和民事案件中,事实是决定谁对谁错的主要依据。这个事实应该是与案件的发生存在直接关系,并且是经案件有关证据证明是真实、客观存在的事实。
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公断,保护合法、惩治违法、打击犯罪,都应是严肃、公正、合法的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法无规定的,要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社会公序良俗为出发点,对经济、民事纠纷进行公正决断。对刑事案件,法无规定的,不适用类推,而推定犯罪。
在审理案件中,注重调查研究,不能以一面之词都下结论,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未尾而不是它的先头。有争议的案件,该主张庭审,不能书面审理,一般一审庭审居多,让诉、再审大多数是书面审理,书面审理带有法官认定的倾向性,之所以导致原告不服的原因,把事实摆在桌面上,进行法庭变论,许多真伪就出来了,谁对谁错自有定论,只有这样才有透明度。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不断上升,所赋予各职能部门权力权限人员配置缺乏,如法院明显案件多人手少,它的职能审理审判,不可能走出去调查走访全面,也不能抓人,如(老赖躲藏)有诈骗实施主体,还要要考虑公民人权的问题,但在法律界定属于民事纠纷适用于民法通则,导致案件执行很难界定准确的根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进行司法裁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事实,并不一定全部符合普通人眼里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通过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红头文件的问题文件
问题的“红头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
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
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
五是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 一是要加大规范文件备案审查法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文章;二是要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约束和监督权力,在提高“执行力”上下功夫;三是要加大问责力度,对于滥批乱发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用“权力”侵犯“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如此,方能使“红头文件”的发布科学规范、严肃公正,提升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2014年11月18日,中纪委官网刊发文章《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文中称:党规必须与国法保持一致。在实践中,少数“红头文件”作出不适当规定,突破了法律规定,比如,有的文件违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文件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有的文件明显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等等,都通过备案审查机制依法依规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2014年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红网上发帖称,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
网帖称,双峰县企业主李定胜在被抓后,利用关系私下说情,最终让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请求”将已逮捕的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
这份发给娄底市委政法委的文件显示,2012年11月2日,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举报,从双峰县国藩工矿、中电机械、湘中农科董事长李定胜家中起获象牙25根,共计172公斤,随后,经侦支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李定胜实施了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涉及非法收购象牙或象牙制品的行为,最后都是按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显然,将此案定性为“非法经营罪”,量刑会轻一些。
在文件中,双峰县表示,李定胜是县里多家企业的董事长,其中有一家还是省重点企业,“如果对李定胜进行长期羁押,势必影响该项目的正常投产,进而影响全县……”
此外,双峰县还在文件中表示,李定胜的企业与县里其他企业长期存在资金拆借行为,“任其发展下去极有可能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
在这份名为《关于请求协调办理李定胜取保候审的紧急报告》中,三家企业称,李定胜是受到蒙骗才收购象牙的,“作为农民企业家,确实是不懂法而不慎犯法”。
和双峰县县委、县政府的文件一样,这份请求文件也提到,由于李定胜被抓,多个企业无法正常运转,而省重点项目国藩重点机械公司现在已经停工,公司的借款也可能会引发高利贷危机。“如不能在今日给李定胜办妥取保候审,不仅会对本企业集团造成致命打击,也会给相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将对双峰甚至娄底的经济发展、财政税收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这份以三家企业名义起草的文件有多达8个印章。除去上述三家企业的印章外,还有一个是双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公章,剩下的印章有些模糊,但仍有一个可以看出“双峰县人民……”的字样。
网帖称,事发后,李定胜用做生意积累起的人脉,找到了县里的一个领导,这个领导指示有关部门要想办法将李定胜“救”出来,因为“这种事情,并没有危害到哪个人哪个企业的利益,要想办法保护”。此后,该领导还亲自拿着报告找到市里的领导说情。在领导批示后,娄底市公安局将案子移交给双峰县公安局查办。
172公斤象牙,按黑市价格,价值超过百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收购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逮捕而不能取保候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可以取保候审的具体类型外,公安机关对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此案中,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且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公安机关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不能受到政府的干扰,应该依法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当地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公安机关。
洪道德表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2013年1月1日起适用,即使是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案件,也应当按照现有条款执行逮捕。
在双峰县的请示报告上作出批示的,是娄底市市委常委、秘书长王雄,称自己只是希望相关的部门研究一下双峰县的申请,因为被抓的是一个企业家,而这个企业有一定规模,不希望因为这个事情把企业搞垮了。
“我们绝对没有干预办案的意思。”王雄表示,批示之后,他并没有进一步了解后续的情况。
网帖称,李定胜至今“逍遥法外”。据了解,该案仍在司法程序中。2013年李定胜被取保候审,如今一年多过去了,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起诉,但至今仍未能开庭。 2015年4月28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包含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尤为受到关注。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最高法此次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焦点 1 直接认定“红头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称,行政诉讼法这次修改增加规定,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俗称的‘红头文件’。大量的‘红头文件’由于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反复适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持续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违法,所带来的损害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同日而语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直接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 他解释说,由一个具体的个人针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事实上是行使了公众诉讼的权利,这个诉讼应当属于公益诉讼。而公益诉讼主张的是公众的普遍利益,但是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公益诉讼还没有正式写进行政诉讼法,个人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因此无法纳入受案范围。 焦点 2 民告官诉讼法院须受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李广宇介绍,该司法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第一条就是立案登记制的相关条款。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过,立案登记并不代表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要照单全收,对于不符合管辖等法定起诉条件的,在立案阶段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该解释还明确,对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表示,5月1日立案登记制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预计行政诉讼案件量会有大幅增长。各级法院的行政庭法官应提前做好准备,提高行政诉讼的立案率,尤其对于目前立案率普遍不高的征地拆迁类行政诉讼,应杜绝以往因案件敏感立案率不高的情况。 焦点 3 行政机关正副职应出庭应诉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首次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为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李广宇解释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里是没有规定的。从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法来看,应没有特别要求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 李广宇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审判法官和行政机关一起实践探索出来的一个经验,从效果来看非常值得肯定。比如,它能够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很多老百姓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可是提起这么多诉讼从来没有见过官能够出现在法庭上,首先就使百姓感觉到有那么一些不平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可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意识,可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他说,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还能更直观的了解本机关行政执法的水平,这可能比他的下属给他汇报十次、二十次的效果都更直观。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多处违法,这样的判决是否有效
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只要法院没有判决撤销原判,这份判决书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认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的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未明确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合法吗
不符合法律规定。 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法官是应该依据事实来判决,还是依据法律法规来判决?
很多网友在平时的生活中,在看新闻的时候,经常会看到一些关于法律上的问题。很多新闻在讲述了一些犯罪事件之后,由法官来进行一些判决。他们在判决的时候是根据事实来判断还是根据法律法规来判断的呢?对于一般没有经过系统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他们会以为法官在判案的时候有太多的主观因素,毕竟经常会看到一些类似的案件,但是最后判出来的结果却是不一样的。
像这样的问题也让很多网友对于法律产生了一些疑问,这些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会说一些酌情处理,这样的酌情是指随心所欲的判决,还是他们按照自己的喜好或者是根据个人的情感偏向来作出抉择的呢?而且这些法官在对事实的结果作出判断的时候,会不会因为自己的判断要付出一些法律责任呢?但是这里所说的酌情是指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事情的各个方面都是相同的,很多时候我们普通的观众在作为旁观者的视角来看一个问题的时候,认为一些案件看上去非常的相似,但是做出的判决结果却是不一样的。主要还是因为这些案件在他们的本质上有一些细节或者是各种方面会有一些偏差,所以也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同。法律并不是死的,如果所有的问题都按照法律法条来严格执行的话,也会让整个社会看上去有一些死板,也会有一些不公正的现象发生。,所以对于这些法律或者是法条来说的话,法官他们在裁判的时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自由裁量权是根据一些细节或者是双方的各种主观或者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法官们尽可能的在现有的证据下做出最公平的选择,法官他们遵循的是自由心证,达成自己内心的想法与选择。并且在这些证据最后认定的过程中,也让观众们或者是旁观者以及社会公众对于这个结果表示认同,这样的话才是让法律判断变得更加的有说服力的过程。如果法官判决错误的话,他当然是要负责任的,而且如果法官在对于判决结果出现错误的情况下,不仅是自己要负责任,连同整个法院也要被问责。所以像这样的情况,法官对于自己的责任是很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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