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怎么又被国资委安全食品推广办公室抓着了?并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个怎么讲?
- 法律法规
- 2024-08-02 17:44:48
卖保健品被抓了怎么处罚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
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针对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收违法所得,会处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针对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收违法所得,会处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哪些问题原因是什么
1、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转型期存在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是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诱因。
2、社会监管和执法监管不到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比较滞后,监管工作重审批,轻监管。处罚力度不够,执法缺乏威慑力,客观上助长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此外,在政策上对企业的激励不明显,比如:划分食品企业的信用等级,适时公布违法企业的“黑名单”。政府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力度还不大,导致宣教不灵。
3、社会诚信失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问题,是食品安全的关键。市场越发达,诚信问题就越重要。食品属于体验商品,其质量尤其要靠生产经营者自律,但有的人为了获取非法的利益,故意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当前经营者食品安全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还非常淡薄,他们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代价,获取不正当利益。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的相关措施:
1、净化市场源头
重点应对人民每天需食用的粮食作物、蔬菜、水果、饮用水等严加控管,进行规范型、创新型种植、生产结构及生产保障体系调整。市场上的食品应由大型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国家认可的种植专业户、集团,生产厂家的食品占绝大部分,对落后的、零星的、质量无保障的种植户、生产小厂适时淘汰,或成无人问津而自灭。净化市场源头是重点。
2、建立市场级检测体系
即在中、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设置检测仪器、提供检测方法,随时对有关食品主要质量参数进行检测,可由市场专职检测人员或人民群众开展抽检。国家应投入一定费用开展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供市场快速确认质量。如此,不合格产品难以上市,也不敢上市,杜绝不合格产品的上市。
3、增加媒体透明度
网上、电视台、报纸应有计划、有针对性适时报导食品检测结果,对优质、合格产品进行表彰,引来认购者,使其受益,不合格者曝光,让其下架或受冷落,令其整改或停产,多方面、全方位展开关注,持之以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王桂云:浅谈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章规定了食品监督管理方面各级政府部分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下:(另附食品安全法全文)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许多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都隐藏着生产主体安全意识的薄弱,如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落不强,才有了压缩工期、突击生产、施工组织不到位、管理混乱的行为。而“祸患常积于忽微”,根据“海恩法则”每一个严重事故的背后,都有29次轻微事故和近三百个事故征兆和上千个事故隐患。许多轻微事故、事故征兆、事故隐患,由于生产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差,没有被发现,甚至是被忽略了,事故的防范也就无从谈起了。安全生产无小事,不能报着侥幸心里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因此,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意识,在生产前期做好安全把关,积极主动的查缺补漏,把事故防范在萌芽状态。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分析典型的事故不难发现,大部分事故的发生来自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薄弱、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建。因此,建立并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前提是领导重视并参与。这不仅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监管部门的要求。主要负责人要有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发展的关系。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及执法地位,提出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无论是生产还是监管,都需要高位推动,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尽其责,才能形成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心是建立规章制度。现实生产工作中,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就给隐患和危险留下了滋生的空间,随时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无论地方、部门还是用人单位,都必须清醒坚定、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落地力度,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自检自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企业需应当参照新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主动接受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重点是保持惩罚力度。
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一般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刑法的责任追究才能适用,而事故前的责任追究由于力度较轻,导致一些企业逐利而往,违法或危险生产屡禁不止。针对安全生产违法成本较低,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两个责任主体提高了惩罚力度,罚款最低从原来的10万元增加至20万元,最高从5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针对违法行为追责力度不够的情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保证曝光力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黑名单”和安全生产失信惩戒机制,强化执法监督。要想避免如此高额的事故罚款,企业最好的做法,就是建立本单位上至负责人,下至普通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落实,并把安全工作纳入考核机制,让事故难以发生。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要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能力,关键是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我国安全生产形式依然严峻,社会公众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全面推进。
(一)开展安全生产技能教育。“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原则,企业应当制定详细、易懂、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开展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做好技能预防工作。特别要重点培训专职安全员,具备条件的,可以培养建设一支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懂安全知识和规范,掌握安全技能,经验丰富的安全保障队伍,从而能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
(二)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要以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和知识教育,培养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重点强化一线生产者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此外,要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新颁布和针对性的的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要及时掌握,认真贯彻。
(三)开展安全生产典型宣传及交流。企业对内可以奖励并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优秀的员工和部门,惩罚和通报安全管理差且不整改的部门,批评教育有生产陋习的员工,让全体员工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建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企业对外可以将安全制度及文化建设方面的成果加以宣传和推广,介绍成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理念,加强交流学习,用典型的力量打造安全生产氛围。
扩展内容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介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级相关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通知》指出,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是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少企业“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通知》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企业要通过教育培训,提升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通过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知》强调,各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对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等)进行相关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拒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参考资料: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专题...-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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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诈骗,被警方抓了所有员工及老板,对于普通员工的法律责任,也不能所有员工一概而论,要根据各个员工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员工对公司内部的诈骗运作根本不知情,只知道做自己的并不违法的工作,此部分员工没有法律责任。 2、员工明知自己的所做的工作是一个违法行为,仍然知情不报的,这部分员工要负法律责任。 3、根据员工在公司的诈骗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所犯的罪行不同,此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同,所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4、根据员工在案件侦破中的态度不同,如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协助公安人员侦破案件、揭发公司内部公安部门还没有掌握的罪行、在案件侦破中有立功表现的,根据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减轻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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