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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违章行为由什么机构核实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哪里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国家对特种作业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是怎样的?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是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
近5年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发出安全监察指令70.91万份,处理检验发现问题922.04万个,消除了大量的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事故发生;死亡人数从251人下降到99人,降幅达60.6%;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从0.3下降到0.08,降幅达73.3%,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5月26日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40条,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分类、监督检查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类型,完善了监督检查内容,细化了监督检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在指导基层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有效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及提高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关于监督检查的原则
风险防控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状况以及生产、充装质量安全状况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状况以及投诉举报情况,确定常规和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单,并对重点单位提高抽取比例。
分级负责原则: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基层市场监管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监督检查工作。
分类实施原则:根据监督检查对象或事项的不同,将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4个不同类别分别予以实施。
照单履职原则:监督检查要按照规定的监督计划、项目和内容开展,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常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证后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实施部门的要求开展。
二、关于监督检查的类型
《办法》将监督检查工作分为4个不同类别开展,即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并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别,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检查对象、职责分工、组织方式和重点单位的确定等,其中:
常规监督检查主要是基层的日常检查,检查对象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直辖市的区(县)和设区的市级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并分级负责实施。
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为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根据特定保障需求或各级部署,由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区域、领域开展的监督检查,检查对象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证后监督检查主要是对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由实施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下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监督检查主要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监测等方式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线索,根据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
《办法》规定了不同监督检查类型的组织方式,其中:
常规监督检查和证后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对于纳入重点单位名录的被检查单位提高抽取比例;检查工作开始前要按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等要求。
其他监督检查,在开展监督检查前,实施部门应当确定针对性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
四、关于监督检查的程序
《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检查告知要求、相对人义务、检查记录、监察指令、强制措施、整改复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及处置、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管辖权限以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处理程序等内容。
五、关于监督检查的人员条件
《办法》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检查人员参加。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相关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或者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专业协会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六、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以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细化了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及相关程序,针对存在突出问题隐患,明确了整改复查的时限。
《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安全监察指令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使问题整改和隐患消除形成闭环管理。
七、关于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界定
《办法》将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衔接。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以及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八种情形列为重大违法行为;将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以及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等六种情形列为严重事故隐患。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形以及报告、处置的相关要求。
八、关于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处置
《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安全监管建议。
九、关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管辖权限
《办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涉及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移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吊销。
发现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通报,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相关许可。
十、违法行为处置
《办法》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分两类情形进行处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其他条款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醒相关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不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以此解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情节轻微,违反特种设备风险防控管理原则,不整改可能引起事故的情形。但对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拒不履行安全监察指令设定了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情形的特种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处置,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到哪里去审核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属于哪种就去相应的部门审核。 特种作业证复审报名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无违章违法、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原件1份; ②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③近半年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原件1份; ④近期免冠一寸彩照3张。 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安全生产新知识、事故案例教育和安全知识考试。 考核合格,由培训机构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申请复审材料,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期满前1个月内向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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