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借一方挂名如何确认债权
- 法律法规
- 2024-08-18 07:57:24
两人共同出资借款,借款时由一人出面,事后另一个人如何才能确认并分割债权,得到主张的权利。
1、出借款项的,由以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债权人。 2、两个出借人共同出借的,应当共同作为出借人。没有共同作为出借人的,需要书面载明的出借人认可或者提供证据证明是两人共同出借。否则,法律上予认可。 3、共同出借的证据包括双方当事人与借款人的洽谈资料,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如有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确定的,如何推定债权人
法律分析:持有借条原件的就可以推定为债权人。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谁持有原件的,推定谁为债权人。但是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经人民法院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怎样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怎样证明存在 债权债务 关系 ? 一、 借款合同 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好证明 比较严谨的做法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因为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 违约责任 、 担保人 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甚至发生争议时 管辖 法院等均做出具体的约定。 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却是: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 等债权凭证,有的甚至连以上凭证都没有。此时,录音、录像、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甚至 证人 证言,常常也成为 律师 重点收集的 证据 。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除需出借人、借款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有一定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如现金、票据等。如被告提出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抗辩,并做出合理说明,法庭将审查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实践中,特别是借贷金额巨大时,出借人如无法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已交付借贷金额,单凭一张 借条 、欠条 打官司 ,败诉风险将极大。 二、在 民间借贷 中,借条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效力很大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就在于事实的查明,而事实的查明必然需要证据的支持,因此,借条证明力的效力认定尤为重要。根据《 民法典 》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如出借人欲证明借款人拖欠自己借款应予归还,应证明以下几个事项: 1、借款人曾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中一般表现为借条),双方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2、出借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 3、该借款已到期。一般而言,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能够证明上述三个法律要件,但当借款人提出双方之间无真实借贷法律关系的抗辩时,法院是否会完全采纳借条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的存在呢? 通常来说,推翻借条的证明力是相当困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表面真实的借条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其证明力就更高了; 2、“理性人”假设,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是充满理智的, 既不会感情用事, 也不会盲从, 而是精于判断和计算, 其行为是理性的,表现为趋利避害性,不大可能明明不存在借贷关系,却出具借条,而且“理性人”当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3、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的规避法律的意识很强,这尤其表现在一些非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中,比如赌债、 高利贷 ,而在司法实践中,想要认定赌债或是高利贷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借条的证明力也就不可撼动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类非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通过以上的回答,大家对怎样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问题应该有了答案。最靠谱的方法就是拿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录音、录像、QQ聊天记录有时也可以成为证据。如果借贷金额巨大,光有借条是不够的,还需要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在怎么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双方确认消除债权债务的方法是,如果有债务已经履行、相互抵销、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等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形的,债权债务就已经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如何确定出借人举证责任,借款人举证责任
一、出借人举证责任1、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债权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债务人。2、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3、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供付款凭证,而债权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债权人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举证责任1、债务人对争议债权的性质应负举证责任。2、债务人对债权人抽取利息的具体数额应负举证责任。3、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异议,应负举证责任。4、债务人对债权的消灭应负举证责任。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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