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确权中官司裁定书中引入债权合适吗
- 法律法规
- 2024-08-06 07:57:25
房产确权和债权的区别
含义不同,内容不同
1、含义不同,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确权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
2、内容不同。房屋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以房屋确权就是确定这三种权益,债权是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房产确权官司怎么打
房产纠纷打确权官司应当先准备好必要的材料,具体包括: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起诉状,原被告身份信息等。房产纠纷打确权官司要有证据证明原产权人。然后按照确权之诉提起诉讼。需要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有什么关系
物权指权利依特定物享直接支配排权利包括所权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民事主体律规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物品享受其利益并且要排除干涉权利或者说指自、直接支配产或者产权利包括所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产指土及建筑物等土附着物;产指产外物制定物权明确物归属充发挥物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主义现代化建设具重要意义 债权请求定行(作或作)民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原则相于债权者债务即必须定行(作或作)民义务债关系本质即民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都能单独存否则即失意义 物权案例: 甲公司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自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其价值200万元现及产设备、原材料、半品、产品甲公司贷款设定抵押没办理抵押房产纠纷如何打确权官司
法律分析:房产纠纷打确权官司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立案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到开庭当日带齐资料到庭举证辩论、发表意见即可;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最高法物权法司法解释 明确如何解决不动产登记与确权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今天发布,共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而不全依赖于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分析: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买卖、赠与、抵押是否生效等发生争议的,由民事诉讼来解决;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它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错误,就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当然了,在涉及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将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所以,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求。
程新文解释,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
有记者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不再封闭建小区,小区道路将公共化,会不会与现行《物权法》规定相违背?程新文分析,政策上升为法律需要一个过程。
“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当国家政策和法律产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我们会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我们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执行国家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于是,实践中就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央广网- 最高法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 明确如何解决不动产登记与
参考资料:凤凰网- 最高法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 明确如何解决不动产登记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