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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被告人这样法官啥反应?

法官对被告特别的好,对原告不冷不热的,这是什么反应

浅显易懂,大概不是被贿赂就是有私情。
当事人对法庭上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十分在意,一些当事人对法官过于严厉的言辞倒并不是特别的有意见,但如果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表现过于严厉,但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现却又十分友好甚至是亲密。这时候,被严厉的一方不免心中会有很多联想,以至于庭审中法官的一些正常管理或指挥也会被这个当事人认为是对自己的刁难。因此,对双方当事人一碗水端平,至少在形式上法官也必须要做到,否则真的是自找麻烦,而且真的是一种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是在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日本的法官称为判事,台湾的法官以前称为推事,后来改为法官。在中国大陆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陕西反杀案二审被告人反问怎么做才是对的,法官作何回应?

知情者皆知道此次事件的前因后果,被告人被法院判为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九个月。

个人认为,此次事件属于一个典型事件,双方都有怨言,挑事者属于原告方,被告人可以讲自己是正当防卫,毕竟每个人的耐心都是有限度的,每个人也有捍卫自己尊严的权力,通常情况下,群众都会同情被告人的不幸,一是他没有主动促使这件事情的发生,二是他的做法算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三是他尚且年轻,二十出头的年轻气盛的小伙子,如果就这样心生怨气的被判了刑,难免会心生怨言,对社会、国家充满负面情绪。再者,法院在审判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在于被告人的做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法院的审判一定是有道理的,具体是否能够服众又是另外的一码事。

人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会出现许多过激行为,被告人因防卫而导致原告失去了性命,法院是一处讲究证据的国家机关,据监控显示,原告在事发现场实施轻微暴力手段压制被告人,然而,被告人的防卫确实不知轻重,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程度。因此到头来,引发了一个极端的问题,当受到他人凌辱的时候,防卫也是要遵循法律的,不易过度暴力。被告人在正当防卫时,应该姑息到人的生命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即使自己是被迫实施暴力的一方,也要做到任何行为要有度,在监控录像上看出诸多细节问题,虽然原告被害人挑起事端,但是最终的受害者依然还是挑事者,生命即可贵,被害人李雷被被告人王浪殴打致死,属于防卫过当,即使是被迫行使,也已经触及到了法律的底线。

开庭时法官态度明显偏向对方当事人时该怎么应对?

首先要冷静下来思考,法官是否真的是态度明显偏向对方?很可能很多时候你的感觉并不对!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之前代理过的一个承揽合同纠纷的案子:

我代理的原告,标的额大概有30万,我方的证据非常不好,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原告的主要证据就是有很多批次供货中的某些批次的送货单,单据上只有被告的材料专用章,且账目往来非常混乱,也不是通过被告的对公账户,而是被告实际控制人的某些亲戚的账户。

开庭时,我发现几乎每次我说出一个观点,法官就要反驳,大概就是你为什么这么认为,你这么说有什么什么问题;而对方律师说什么法官就不说话,只是书记员正常记录。本来我代理原告,主要的举证责任就在我,我感觉整个庭开下来我非常累,而对方律师就比我轻松很多。

开庭后,我根据我自己做的开庭记录,把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官质疑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我当庭表述的还不够满意的地方,梳理和论述了一遍,形成了《庭后补充代理意见》。我也查阅和参考了大量的经典案例,力求做到字斟句酌,精益求精。

把代理意见提交给法官几天后,法官打电话给我,说:“李律师,我把我邮箱告诉你,你把你代理意见的电子版发我一下!”这个案件判决书结果为,不但法官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且判决书原文引用了我大量的观点。

如果发现在庭审中法官确实有违规操作行为,可以向其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反映,如果发现其与对方有利害关系,可以向法庭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却没有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人民法院有义务在开庭时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该案的审判组织情况和他们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他们是否申请回避。

在法庭上没说话都是被告在胡说法官会相信被告的话吗?

会判原告败诉。法庭上只讲证据,原告没证据,被告有证据,那只有原告败诉的结果。至于原告庭审中没有说话,那可以认为是原告无力反驳,就算要反驳,也得拿出证据。没有证据,口说无凭,法院不会理你。

开庭时法官态度明显偏向对方当事人,我们应该怎么解决?

法官明显偏向另一方是真的吗?很有可能很多时候你都不对!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我以前代理的一个合同纠纷案件。我代理的原告有30万左右的标的,我们的证据很差,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原告的主要证据是有很多批供应的一些批交货的表格、文件,只有被告的专用章材料和我们之间的账目很混乱,而且不是由被告带来的账目,而是实际控制人的一些相关账目。

在法庭上,我发现几乎每次我说一个意见,法官都要说一句,你为什么这么想,你这么说有什么问题?而对方律师说什么,法官也不说,只是书记员的正常记录。本来,我代表原告,主要的举证责任在我身上。整个庭审结束后,我觉得很累,而对方律师比我轻松多了。开庭后,我根据自己的庭审记录,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官质疑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讨论,特别是对我当庭不满意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庭后补充代理意见》。你是原告,以为自己掌握了重要的东西。

即使不专业,在庭审中,你出示的所谓证据也未必符合证据的全部要件,法院也不会接受。在心理上有一种误解,认为法院是出于偏袒。如果你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你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上级法院上诉。你也可以拿着未被受理的证据卷宗,找律师寻求帮助,帮你论证证明的可采度,以解决心中的疑惑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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