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失误,评审专家会被追究什么责任
- 法律法规
- 2024-09-03 17:44:25
评审专家评审处罚的认识和理解
评审专家评审处罚的认识和理解如下: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评审专家诚信档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 (二)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的; (三)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行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哪些行为将被列为不良行为
评标评错了责任由谁承担
专家评标错误:评标结束前可以申请对评标意见进行复核,经复核评标结果确需修改的应当现场修改评标结果;评标结束后可以依法重新评审、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提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一、招标人发现评标错误如何处理?
1.招标人不可以直接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不等于“评标委员会决定一切”;
2.招标人不可以直接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项目法人负责人并无矛盾;
3.现行法律制度很明确,招投标阶段的最后决策人一直就是招标人,不存在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
1、警告;
2、罚款;
3、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评标注意事项:
1、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委会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2小时以内随机从《辽宁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大连分库》中抽取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业主评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会成员参与评标。评委在评标前应填写书面承诺、主动回避,认真熟悉和领会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标中应独立评审,坚持原则,公正评标。
2、评标现场应有监控录像设备或录音设备,有可靠的隔离措施;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离开评标现场,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
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或者经初审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评委还应当重点评审偏离合理报价范围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判断其是否存在串标、陪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5、采用量化评分的,评委人数7人以上(含7人的),应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6、提交书面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7、对评标严重偏激的评委,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及时记入不良记录,并向市招投标监管部门通报情况。
8、对评标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评标委员会给予重奖,奖励金可从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中按20%以内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审专家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评审专家违法行为:①评审专家入库环节的违法行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如提供假文凭、假职称、假章假证明等。②评审前的违法行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③评审结束后禁止的违法行为: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一、评审过程中禁止的违法行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接受供应商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更正);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二、其他禁止的违法行为: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三、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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