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前有违纪违法行为如果处理
- 法律法规
- 2024-08-09 17:44:26
收购一家公司后发现有职务侵占行为该怎么办
收购一家公司后发现有职务侵占行为解决方法如下:
1、可以去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由该部门侦查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2、提供能证明嫌疑人是该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提供嫌疑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
4、等待公安机关的检查结果,是否能立案,然后去法院进行上诉。
公司收购的法律风险如何处理
很多的公司由于经营到一定的程度会被宣告破产或者是承担相关债务,会被收购,那债务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原来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不过可以在收购前和债权人谈,达成协议以降低负债金额 ;如果原公司已经要到了破产的地步这个协议对双方都有利。为了维护收购公司最大的合法权益,减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被收购公司的债务可以约定处理的。如果真的发生了对外债务,是需要公司承担责任,然后公司根据协议向以前的股东追偿。
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哪些部门举报?
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去税务稽查部门劳动稽查部门,公安机关进行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严重违纪违法如何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及其员工集体权益,规范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防范工作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惩处营私舞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定义及处理。 第三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员工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公司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由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严重违规违纪定义 第五条泄密 泄密是指擅自将规定的公司密级文件信息,通过书信、网络、传真、电话等任何形式泄露给公司内部无权知悉员工或公司外部人员、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受贿 受贿是指利用职务便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3、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9、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0、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6、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扩展资料: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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