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共同响应协议书是否可删除
- 法律法规
- 2024-10-13 07:57:27
招标人可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吗
法律主观:
不接受联合体 投标 的意思是不允许“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招标 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意思是两个以上的商家必须是以两个不同的身份来进行投标,是不能够联合在一起进行投标的,我们国家对于政府进行采购是有相关的管理办法,根据该法条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实际上是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_。一、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意思是不允许“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在当代社会,很多的商业活动都是需要一些招标或者投标的行为的,这样的话才能够十分公平的确定一下哪个人员能获得权利,但是同时有关法律也表明了是可以两个商户共同投标的,只不过现实中很多的企业是排斥这种行为的。
什么是联合体投标?怎样避免投标无效?不接受投标什么意思?
实践中,有的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率,会与某些公司或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作为一名投标人,你真的知道联合体投标的意义吗?应该怎么样避免联合体投标无效呢?今天就跟保标招标小编一起来看一下!什么是联合体投标?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目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怎样避免投标无效?
对于联合体投标无效,其实可以参考无效投标的概念来理解,因为原因大题都是一样的。保标招标提醒,最关键的当属投标文件的问题。比如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交应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什么意思?
现行法律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反对招标采购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反对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反对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反对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对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部分招标公告明确规定“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总的来说,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但是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现在,各位投标人都理解联合体投标的意思了吧。要多检查投标文件,好好对比,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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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文件当中必须有联合体协议书吗?
必须要的。 首先,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将视为废标。 因此,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组成联合体(需要不同相关资质)投标的话,那么,贵司则必须满足其要求;如果招标文件未强制要求投标人须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话,则证明题述《联合体协议书》系投标文件格式文本内容之一,即无需放入投标文件当中。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公告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招标文件中给的投标文件格式中含联合体协议书,对此协议书如何处理?
建议咨询招标代理确认,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上提问的形式确认,一般以招标公告为准。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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