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是谁2022年
- 法律法规
- 2024-10-12 17:44:38
2022年民法诉讼法
法律主观:
律师诉讼权利如何保障 规定中要求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庭审中的辩论、辩护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以及律师在庭审中的人身安全。 《规定》以三大诉讼法、 律师法 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就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辩论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首先是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切实保障律师知情权。近年来,最高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以期更加方便快捷地满足律师获取诉讼信息的需要。据悉,依托最高法院诉讼服务网建立的律师服务平台,已经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阅卷、案件查询、电子送达、联系法官等服务。另外,《规定》还强调,“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其次,适应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有关权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称。这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律师出庭时间冲突、辩护辩论时间得不到保障、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难以落实、调查取证难、人身安全威胁或隐患等问题而采取的对应性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的具体落实,确保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同时,《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这条规定总结了全国一些法院的实践经验和成熟做法。实际上,还有不少法院根据自身条件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多方便条件。例如,不少法院设立了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因出庭、阅卷、提交诉讼材料等需要进入法院的,凭律师执业证、当事人 委托书 、 律师事务所 函或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凭证免予安全检查。 目前 上海 、 江苏 等地已经全面开通 律师网 上立案平台。去年1-10月,上海法院律师网上立案1.2万件,江苏法院网上立案9204件。律师可凭有效执业证件登录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除网上立案外,不少法院还推行现场自助立案,在案件数量多的地区,探索律师在诉讼服务中心自助立案,最大限度减少等待时间,提升立案效率。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022年10月30日通过了什么
北京的秋天是色彩斑斓的,伴随着如画美景,和我一起来回顾一下十月都有哪些法律人不容错过的重点新规吧~本文共计2313字
1.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三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二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本次会议还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四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 2022年10月1日,国务院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4. 2022年10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以下简称《《鼓励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鼓励目录》总条目1474条,与2020年版相比净增加239条、修改167条。其中,全国目录共519条,增加39条、修改85条;中西部目录共955条,增加200条、修改82条。主要变化有:一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新增或扩展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等有关条目。二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新增或扩展专业设计、技术服务与开发等条目。三是持续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结合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比较优势扩大中西部目录鼓励范围。
5. 202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2〕49号,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三点内容:一是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保障。三是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除此以外,法律人还需关注以下重要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决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统一人民群众来信接收地址的公告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通知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陈凤超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的公告
9.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10.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1.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12.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13.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4.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15.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2修订)
16.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22修订)
1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18.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19.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20.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修订)
21.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
2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
23.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修正)
24.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2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修订)
26.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
27.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
28.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修订)
29.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
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3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
32.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的通告
33.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的通告
34.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庆节后诉讼服务有关工作的通告
35.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2022年)
36.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恢复诉讼服务中心现场服务及开放24小时自助法院服务的公告
37.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
38.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助推法治浦东建设服务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实施办法
哪项不是2022年诉服重点工作
2022年8月 市法院: ①法润民企“双走进”第二季——123名企业代表走进法院共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②市法院全力推进“两个确立”主题教育和“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工作; ③市法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联动治理”获评2021年度全市“法治惠民”优秀项目。 基层法院: ①经开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从“源头”守好老年人钱袋子; ②清江浦区法院:邀请80余名行政机关负责人观摩庭审; ③淮阴区法院:在全市率先发出“不主动履行义务风险提示”; ④淮安区法院:扎实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制度全覆盖”夏季专项行动; ⑤洪泽区法院:走进电商企业助力数字经济; ⑥涟水法院: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有成效做2022年10月21日第二巡回法庭接待吗
接待。根据第二巡回法庭接待相关信息查询。2022年10月21日第二巡回法庭接待。接待时间: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星期五、六、日不接待,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00,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
最高法黄永维怎么了
最高法黄永维怎么了对最高院2019年4月17日收到4月16日特快专递《再审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双规定,即便是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服务热线》发来短信:“您涉诉的案件本院已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在三个月内2019年11月12日作出已期满!
实际从(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第1页最后一段:本院认为,引用的司法解释第21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才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就证明审判长耿宝建根本没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行终字第220号《行政裁定书》(2月28日给二位庭长的长信已附上仅一张纸)!再看2017年7月6日《行政诉讼状》第一页第10行起 “请求依法判决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原告六年的误工、精神损失189064、78元”,与《行政赔偿诉讼状》第1页第8行起““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唐山市人民政府复议程序违法导致长达六年马拉松式循环行政诉讼,补偿原告误工、精神等损失189064.18元”金额相同!这都是根据《国家行政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自 2011年11月11日开始历时长达七八年前八次《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中依法认定的!!!没有一份裁判文书向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7)冀02行初82号《行政裁定书》第11页倒数第3行起造谣“其所诉被告滦南县人民政府为他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驳回原告起诉的!只因为最后对唐山市人民政府反复作出违法维持的第四次《行政复议决定书》,前三次都被生效裁判文书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到第四次再作出违法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共同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却强迫原告(上诉人)将行政赔偿请求另行起诉和上诉!这在2017年冀02行处82号、(2017)冀02赔行初4号案由: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赔偿两案《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庭设笔录》第4页倒数第10行起就可以证明“今天在第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赔偿两案”便可以证明决不是(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所编造“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诉讼”!“本院以(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予以驳回(至今还没作出)!很省事的就没头没尾的不顾以前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八次裁判文书根本不存在的理由“其所诉被告滦南县人民政府为他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驳回再审申请人汤瑞智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行申9460号予以驳回再审申请人的(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为啥不能同时特快专递(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书》给再审申请人?!作为此俩案号的同一审判
【拓展资料】长耿宝建为啥不在作出(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之前特快专递给再审申请人呢?就是因为(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可以套用“以(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予以驳回”那末容易做!从再审申请人2月28日给二位庭长的长信中就很容易看出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的(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书》肯定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推翻一审、二审法院前八份都没有剥夺原告(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的裁判文书!等于对此前七年对原告针对滦南县人民政府为城镇居民造假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具体行政行为同一案件作出的2012年9月7日(2012)唐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2013年1月6日(2013)冀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2013年12月17日(2013)唐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2014年5月23日(2014)冀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2014年10月21日(2014)唐行初字第87号《行政裁定书》、2015年2月9日(2014)冀行终字第220号《行政裁定书》、2016年8月10日(2015)唐行初字第174号《行政判决书》、2017年6月7日冀行终467号《行政裁判决书》八份裁判文书。没有一份敢以“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驳回原告的起诉”的,耿宝建单独以最后的一、二审裁定书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人的(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书》肯定是最高级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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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站到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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