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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你说的情况不是太明了。首先,你说是自己的宅基地,那么就属于集体土地,无论是修路还是其他的开发,都必须先由国家征收后转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这样,你们就应当受到相应的补偿。但你们后面又说是属于国有企业的土地,那么就要看这国有企业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是通过出让受得的,还是无偿划拔的。如果是前者,而你们又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有的,可能正如你所说的是一个总证),你们也应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是后者,你们就只对房屋及房屋内的设施与搬迁等受有相应的补偿。 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加我好友。北京法律咨询!!!

土地承包权纠纷,土地仲裁以后,进入法院判决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效的话执行仲裁无效或者不服就申请法院审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扩展资料:

《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承包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你想问什么?是该《解释》的全文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

土地重复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实行 土地承包 制度,农民通过承保合同确定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靠天吃饭的农民开来说,土地更是亲人般重要。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操作不合规可能出现一份土地同时承包给两家人的情况。下面为大家介绍土地重复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 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由于农村土地承包行为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003年分别颁布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更进一步专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行为进行规范处理。 一、一地二包的含义 “一地二包”, 就是发包人将同一片土地先后发包给两个不同的承包人。土地重复发包合同效力纠纷一般涉及两份合同,即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 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原承包合同”),发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重复发包合同”)。 依据承包对象的不同可将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类,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中,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承包方的,为家庭承包;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为承包方的,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司法实践中,土地重复发包的合同效力纠纷多数发生在其他方式的承包过程中。 二、一地二包所涉及承包 合同的效力 。 (一)原承包合同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 重复发包合同不当然无效。 国家对土地的承包流转由以前的严格限制走向了鼓励流转以尽量促进土地潜力开发的道路,导致大量的投资者进入农村市场, 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承包手续经营土地。如果承包者已经完整地履行了承包手续,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其重复发包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是否能优先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 利,视其是否履行了登记手续而定。 1、现行法律 法规 并未否认重复发包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 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即是承认原承包合同和重复发包合同皆可同时有效,同时该条更进一步明确了登记在先可以优先的原则。 2、从 土地承包合同 本身的性质来看,后签订的合同亦可认定为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物权法 》已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为物权中的一种。从物权本身的性质来说,同一物权可以设置多个债权。是否能够履行是违约问题而非合同效力问题。 两份合同的承包者皆可主张自身承包合同有效亦可主张自身对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在“一地二包”的两个承包合同均有效且均主张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则先办理登记手续的承包者应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利及地上地木的相应权利,但发包人与第二手承包人恶意串通的除外。未能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 违约责任 的承担。在此处的处理类似于 商品房 销售合同 中“ 一房二卖 ”的处理方式。 3、重复发包侵犯原承包人利益不是承包 合同无效 的法定事由。 合同法 中对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有明确规定。司法判例中认定重复发包合同无效的理由一般为“发包人在明知土地已发包的情况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侵害了原承包人的合法承包权,损害了原承包人的利益,故认定重复发包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在作为外来承包者的情况下,往往对土地以往的发包历史不甚了解,在其已尽到一般当事人的审慎义务下应当将其确认为善意第三人。在发包人与第三人并未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以《合同法》第52条之情形来适用显属不当。 (二)原承包合同为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应属无效。 土地不仅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此点为国家一系列政策最重要的出发点之一。正是基于此种社会保障的性质,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调整,应持一种审慎的态度,对其调整应严格依据程序进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此情况下推定第三人对于土地已发包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更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基于这一点,重复承包的第三人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此点在现行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了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作出明确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一地二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个承包人都有权要求村集体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地的开发。而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村集体应对承包者履行交付义务,而对其他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对于 无效合同 的当事人。无效合同的善意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村集体承担已投入资金损失及利息。 主要是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对此法律并没有一刀切的划分出合同有效性是否与先后挂钩,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不知情土地已经被发包过一次的第三人的权利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

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我国村民组织法规定,农村的管理施行村民自治。你上面讲的动迁补偿方案,只要经村民大会通过,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只能通过法院撤销村民大会决定。别无他法。 土地补偿费应该怎样分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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