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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因漏瞒报给个人造成不良后果该怎么处理

如有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情况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扩展资料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参考资料:
https://baike.baidu.com/item/%E9%A2%86%E5%AF%BC%E5%B9%B2%E9%83%A8%E6%8A%A5%E5%91%8A%E4%B8%AA%E4%BA%BA%E6%9C%89%E5%85%B3%E4%BA%8B%E9%A1%B9%E8%A7%84%E5%AE%9A/20626166?fr=aladdin#2

考察中发现个人事项申报中漏报怎么办?

可以进行补报,并说明漏报原因。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扩展资料: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最易出错的10个事项
1、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学龄前儿童、待业、退休及退休后再就业等情况均要反映;学生的学校发生变化的,需要填报。
2、在企业入股实际未出资的
工商登记已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从今年起,投资入股或注册企业(个体),无论注册资本为实缴或认缴,都要如实报告,不得以“实际未出资”为由隐瞒不报。
3、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
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婚姻状况应以填报日期当天在民政部门的登记情况为准。不能以此为借口,说对即将离婚的配偶情况不了解、不报告,更不能觉得难为情不向组织报告。
4、子女正在国外读硕士的
不管年龄多大,只要是未婚子女不能实现经济独立、不能独立生活的,都应算作共同生活的子女。其房产、投资、理财等情况都应当如实报告。
5、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保管的
仍然需要如实、完整报告,少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1本或出(国)境情况1次即认定为瞒报行为。填报时应由本人填写,如果自己记不清证件或出(国)境情况的,需要自己去查找核对。
6、与配偶之间财务独立的
既已签署承诺书,应对配偶的情况进行过充分沟通。无论是配偶婚前财产还是现有投资、理财、房产,都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
7、凭印象估算房产面积的
有的人觉得回家翻房本过于麻烦,于是就凭感觉估算了。中组部规定,漏报、少报房产面积超过一定数额,将认定为隐瞒不报。
8、 股票账户委托他人操作的
不管是自己炒股还是交给别人操作,只要是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股票、基金、期货、保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等,都应当如实详尽地报告。
9、持有股票较多、投资分散的
也许有的人觉得自己持有股票数量太多,每支股票数额都不算大,平时工作忙,若都填太过麻烦,自己只需要选填几支数额较大的就可以了。但是不行,漏报、少报累计超过一定数额,将认定为瞒报行为。
10、亲朋借配偶名字注册公司的
领导干部须如实报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抽查核实中一旦发现涉及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将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B3%E4%BA%8E%E9%A2%86%E5%AF%BC%E5%B9%B2%E9%83%A8%E6%8A%A5%E5%91%8A%E4%B8%AA%E4%BA%BA%E6%9C%89%E5%85%B3%E4%BA%8B%E9%A1%B9%E7%9A%84%E8%A7%84%E5%AE%9A/5770761?fr=aladdin
http://zuzhibu.nwpu.edu.cn/info/1030/3587.htm

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的;
(二)决策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关决策的;
(四)由于决策不当导致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命令,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未按有关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置的;
(八)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与企业签订招商协议后,因自身主观原因不履行协议,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 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或者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和条件的;
(二)无行政审批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的;
(四)不依法公示行政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的;
(五)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时,不实行一次性告知的;
(六)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七)不按法定条件或者依法公布的期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的;
(十)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在实施行政征收(含执收,下同)、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职责的;
(二)无行政征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三)不按规定范围、时限和标准实施征收的;
(四)实施征收不开具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将征收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的;
(六)不告知被征收单位或者个人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七)不按程序实施缓征、减征、免征的;
(八)以行政征收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无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十)不按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的;
(十一)在公路、水路擅自设立检查站(卡)、收费站(卡)的;
(十二)违反《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不开具或者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将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的;
(六)使用扣押财物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扣押财物损毁的;
(七)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八)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管理的;
(九)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十一)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十二)违反《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 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在工作纪律和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的;
(三)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对限时办结的事项拖拉延误,不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五)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增加管理相对人办事难度的;
(六)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
(七)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在行政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服务申请不予受理、不提供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行政服务的;
(二)在受理、核查、决定行政服务过程中,未依法向服务对象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作出不予受理行政服务或者不予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不按规定出具书面材料或者不说明理由的;
(四)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对法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七)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的;
(八)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行政服务的;
(九)对有关行政服务的投诉、举报应受理、查处而不受理、不查处的;
(十)不依法依规建立行政服务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对行政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在执纪、执法和司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二)在法定或规定期限内,无故不结案或者不执行的;
(三)对企业和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索拿卡要或者在执纪执法对象、原告、被告处报销有关费用的;
(六)违反办案纪律、职业道德,失职、渎职致使司法不公的。 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行政执法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到重点工程进行执法的;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他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或业务的;
(三)挪用、截留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和工程建设资金的;
(四)对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行参工、参运、阻工,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哄抢、偷盗施工材料等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放任、支持、怂恿亲友、乡邻滋事,影响和阻挠施工的。 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以批评报道相要挟,强拉广告、赞助的;
(二)报道失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三)干预、压制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对单位的处理适用(二)至(四)项。受到处理的单位,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受到处理的单位及受到(三)至(六)项处理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七)至(九)项处理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二)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对党的机关给予处理的,由上级党委决定;
(二)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给予处理的,由本级党委或者其上级党委决定;
(三)对行政机关给予处理的,由本级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四)对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处理的,由本机关或任免机关决定;
(五)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处理决定机关根据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决定书》。
《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处理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 受到处理的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处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处理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单位或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什么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管理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四)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五)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发情况;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预案措施;
(六)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七)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八)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九)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列入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进行指导:
(一)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
(二)印发书面指导意见;
(三)举办工作培训;
(四)召开工作会议;
(五)提醒、劝告;
(六)其他指导方式。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定期分析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开展风险评估,通报有关单位,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运用网络、媒体平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馆)等,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向全体师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师生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指导各类科研机构向科研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科研人员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
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居(村)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宣传主管部门,协调和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活动,制作、刊登、播放反间谍安全防范公益广告、典型案例、宣传教育节目或者其他宣传品,提高公众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八条公民、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布的其他举报方式,举报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各类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
公民因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供重要情况或者线索,为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破获间谍案件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者为有关单位防范、消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表现突出的;
(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表现突出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本单位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挽回重大损失的;
(五)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或者成效特别显著的;
(六)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章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法律文书,可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一)发现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
(二)接到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举报;
(三)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
(四)因其他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调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有关工作说明;
(四)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
(五)查验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六)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部位、场所和建筑物、内部设备设施、强弱电系统、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防范、发现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
(一)进入有关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技术检查;
(二)使用专用设备,对有关部位、场所、链路、网络进行技术检测;
(三)对有关设备设施、网络、系统进行远程技术检测。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现场检查检测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远程技术检测,应当事先告知被检测对象检测时间、检测范围等事项。
检查检测人员应当制作检查检测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检测情况。
第二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中,为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可以依法责令被检查对象采取技术屏蔽、隔离、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网络、系统等整改措施,指导和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并在检查检测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被责令整改单位应当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一)不认真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存在明显问题隐患的;
(二)不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的;
(三)发生间谍案件,叛逃案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的;
(四)发现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
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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