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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法定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采取法定原则,这是现代法治的要求。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也不得越权设定。
(3)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处罚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合法,必须是有关设定处罚的规范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都不合法,据此不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当然也不合法。程序法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这就是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是法定的。处罚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违反该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4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对不对啊?

题目中这句话是错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扩展资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哪些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五、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原则。

关于行政处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行政处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处罚,而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如果企业或者商铺没有达到营业的条件,比如卫生的条件、不按时交纳税收等,因此工商部门是有权利吊销营业执照。在没有营业执照还继续营业的情况下,就属于违法行为了。关于行政处罚,说法正确的是被处罚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其行政机关有权按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和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六)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患者行政处罚。这叫行政处罚的法律范畴。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患者行政处罚”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基本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患者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只要涉及到人民的人身自由,就是比较严格的处罚措施。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只能通过法律进行,因为法律是具有最高的效力。行政处罚中还包括酒驾后出现巨大的交通事故,是一种行政制裁的形式,主要是以违法来惩戒的,但是没有超过十四岁和有精神病的违法行为,通常不给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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