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倾斜立法技术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规定上是如何体现的?
- 法律法规
- 2022-09-05 12:58:37
谁能告诉我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原则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公平或者实质平等,是在形式及内容平等的基础上,考虑到劳动关系双方现实力量的明显差距和劳动关系的社会化特征,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及约定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以对形式平等可能造成的实际偏差作出矫正。由此派生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 当然,这种倾斜保护应当以实现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即公平合理为限度,超出此限将违背法律的基本正义,也会造成过分保护的条款因不切实际而无法得到真正实施。 倾斜保护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的许多规定中均得到体现。 1、《劳动合同法》不仅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工时、工资、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而且还作出了许多补充规定,如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论述《劳动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1、员工未能通过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员工的单方面过错;(1)违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失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侍奉二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诈:劳动者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刑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述《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法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试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求问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立法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劳动立法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点: 1.用倾斜立法技术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员工以下几方面的权益:工资权益,试用期的一些权益,员工在单方解除合同权方面的一些权益,弱势群体的限制解除保护,以及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方面的权益。 2.加重了企业违法成本。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去执行,否则的话,沉重的违法成本,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效应。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