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9十年代大队分给我家的土地,现在被划到国有土地了该怎么办
- 法律法规
- 2022-09-05 12:58:37
自己的土地被别人占用还划到他们的土地证上如果要回来应该怎么办
看你历史是否有该宗地的土地证,如果没有,那就放弃吧农村户口转居民户口以后村里就把土分给我家,现在几十年了,他现在要争回去,让出来的土地还能要回去么
土地是集体的,你争的只是承包使用权,这需要确权证,林权证,你早就离开了,这些早做了流转。 也就是说没个凭证,靠什么争呢。如果当时有交公粮记录,退耕还林补贴一类还有希望我家有一块土地,以前给别人耕种。现在政府要征用。他说是他的。可是他没有土地证。我有。请问该怎么办
《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依照上述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经发包单位发包给承包户,其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你持有土地承包证,其土地收益当然是属于你的。但是这里要说明:根据你所说的土地已经流转给他人耕种,征用时,在土地上的青苗损失应当归耕种者所得。我父亲在世我们家有四亩多土地,去世后我家的田地被国家分了,我现在没有田地了
首先,你到村委会查看先前分地的地亩册子,确定你是否分到4亩口粮田。第二,你是否有自行开荒的土地,是否有村委会的机动地是之前分给你耕种的,确定这两点。第三,如果先前分地的时候给你的4亩口粮田,是不是因为你家庭人口变迁减少导致本次分地减少。第四,上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确实村委会故意少分给你户耕地,你可以到所在地经管站进行咨询,并要求复查。农村村与村土地纠纷需要一个案例
土地纠纷引冲突俩村民互殴“两败俱伤”
人民网贵港2017年1月16日电 黄某与覃某是同村村民,但两人却因土地纠纷而大打出手,最终导致一方被另一方打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覃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37元。
原告黄某与被告覃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存在土地纠纷。2016年6月13日,原告去到被告家中与被告家人就土地纠纷问题进行理论,期间双方言语大声,继而演变成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原告黄某被被告覃某打伤头部。同日,原告被送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6年6月20日,原告办理出院,其住院7天期间花去医疗费共计5157元。
另查明,本次事件发生后,贵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接警前往处理,后组织双方进行治安调解,因原被告对于赔偿数额协商不下,调解不成立。2016年7月4日,原告黄某伤情经贵港市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对于土地纠纷的问题,原、被告应秉持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理性、妥善地处理。但原、被告在本次事件中不能保持成年人应有的文明和理性,而是采取争吵或肢体冲突的方式使事态恶化、矛盾加深,并在双方推搡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
故原告在本次打架事件中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原被告应按4:6比例对原告因本次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被告覃某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黄某自负40%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黄某的损失为6895元,被告覃某应承担60%赔偿责任,即应向原告黄某赔偿4137元。(黄丽丽 陈拥静)
扩展材料
农村村与村土地纠纷案例审理注意事项:
1、是要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审理中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
2、是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
基层法院在受案前疏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矛盾,引导或帮助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有仲裁条款但未经仲裁的,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起诉前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是要注意强化调解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法院应该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实地,全面掌握争议土地的基本事实,找准稳妥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耐心、细致、深入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注重发挥村委会、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是要做到慎审快结。
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合理确定和把握时机,尊重本地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对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调整、变更的案件,尽可能在当年农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审结案,不影响农民第二年的耕作。
5、是科学认定和使用证据。
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时的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审理案件机械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很多农民的诉讼请求都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更多的注重实体正义,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