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信访条例》2022年需要修改吗

信访条例已终止怎么办

信访条例没有终止。 《信访条例》是用来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的一个文件。于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五十一条。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通俗讲,也叫反映情况,上访等。 2005年5月1日施行的信访条例系统地设计了信访活动的法律程序和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从信访人的角度讲,极大地赋予了信访人申诉建议的权利。余伟安律师根据多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正式实施,对处理信访问题有何意义?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主要作了如下修改,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和领导负责制,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赋予了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还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尊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不得实施有关法律禁止的行为,违反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信访局新规定

法律分析:与此前的《规定》相比,这个《规定》重点突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突出实地督查的计划性。为落实中央关于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行计划管理的要求,《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明确: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实行统一计划,督查室负责编制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计划。即要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复的督查计划开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督查工作任务;二是细化实地督查责任分工。

法律依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访事项

统筹实地督查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对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统筹实地督查的信访事项主要范围是,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涉及省际、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实地督查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第三条 督查室负责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的统筹、组织和后续跟踪工作,主要是编制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督促整改落实,报告工作情况。办信司、来访接待司、投诉办负责从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内筛选提供实地督查事项。人事司负责抽调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实地督查。研究室负责协调相关媒体参与,并做好实地督查的宣传和网上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 督查室根据计划安排,核选统筹实地督查事项,完成督查人员编组,拟定实地督查方案,由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并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经核选未纳入统筹实地督查的信访事项,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退回原经办司室。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实地督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随时实施。

第五条 统筹实地督查应由信访督查专员或其他副司长以上干部任组长,业务司室选派业务骨干参加,每组局内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人。实地督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督查组都要形成有情况、有结果、有建议的报告。统筹实地督查结束后,由局领导听取督查情况汇报,各督查组可提出重点事项挂牌督办、向相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网上公开督查结果等建议,经批准后由督查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督查室对统筹实地督查信访事项建立台账,指导地方及时将实地督查事项的后续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逐一跟踪督办,督促问题解决到位。对地方整改落实不力,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按照《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七条 实地督查中,督查组成员应当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机关干部“约法三章”和督查组成员“十不准”等纪律要求。实地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组长应当就本组执行督查纪律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第八条 统筹实地督查以国家信访局或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组织。一般邀请全国或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参与,必要时可协调有关部委进行联合督查。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一条。《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2005年1月5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款内容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扩展资料:

《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2005年1月5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由此可见,信访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访条例

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