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集体土地还没到期土地被征用,剩余期限的土地补偿怎么算
- 法律法规
- 2023-01-17 12:58:37
因为土地要被征用但是我们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还没到期这个补偿怎么算?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转包、出租后承包地被征收的,应依下列规则确定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1)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由资金和劳力的实际投入人取得。
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接包人、承租人对承包地的用益权是一种债权性权利,属承包地的债权性利用方式。
因此,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转包合同有约定补偿的,按照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其一,若通过调整土地,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重新取得等质、等量的承包地的,当事人之间的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继续于调换地上存续,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物作出变更即可;
其二,由接包人、承租人直接向征收人请求补偿;
其三,由接包人、承租人向转包人、出租人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补偿。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而言,变更合同标的物和向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请求补偿的规则更具可操作性。
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剩余年限
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到期,土地被征用如何补偿?
补偿的原则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每年的土地年产值,最高不超过30年的年产值计算。另一种计算方法是按照该土地的位置进行评估,或者参考周边的土地 加重进行评估。承包人承包集体土地期限未到被征用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承包方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占用后,能否获得补偿?如何补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用、使用、收益等权利,但这些权利也受到法律的某些限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农户承包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用。征用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体现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并使其合法化。为了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国家的土地征用权不得滥用,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土地的征用一般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征地必须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征用土地或占用土地的权利;其次,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其它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第三,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公告和公开;第四,征用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目的,不得动用征用权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征用土地一般是用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社会公用项目的建设。
占用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农用地转化为非农用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化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前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承包方的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标准补偿。对于补偿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果依照前面的规定支付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占用土地对承包方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
征用、占用土地的补偿费应当由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承包方获得。要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占用、滥用承包方的补偿费的现象出现,使承包方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使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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