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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报告中卵石D>6cm,D一般1-3以哪个为准算类别

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

Standards of classification for groundwater resour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218—94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9-24发布;1995-08-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的原则以及类别和级别的名称、定义、划分条件、用途和代号。

1.2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水资源各个勘查阶段,是各个勘查阶段设计书编制、工作部署 、地下水资源量计算、报告编写的重要依据,也是地下水资源量审批、统计;水源地立项、设计,制定地下水开采计划、规划的重要依据。

2 引用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13908 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

BGJ 2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3 总则

3.1 为了适应地下水资源勘查设计、报告编写、审批、统计,水源地立项、设计,国民经济计划、规划以及水资源开采分配等方面对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3.2 制定本分类分级的原则是:根据地下水资源的特点,同时考虑我国目前地下水开采技术经济及环境方面的可行性;不同级别地下水资源用途的差异性;与勘查阶段和工程设计阶段的对应性;与其他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的一致性;实际应用的可操作性;与我国过去分类分级的继承性;与国际分类分级的可比性。

3.3 根据我国当前开采地下水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现行法规的规定,并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与可能,将地下水资源分为两类:能利用的地下水资源和尚难利用的地下水资源。

允许开采资源与能利用的地下水资源是同义词。允许开采量是允许开采资源量的简称。

3.4 根据勘查研究程度的不同,允许开采量划分为5级,分别用大写的英文 A,B,C,D,E 5个字符代表;尚难利用的资源可分为3级,分别用英文字符Cd,Dd,Ed代表。

其中,A,B,C,Cd属探明资源量,D,Dd属推断资源量,E,Ed属预测资源量。

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如表1所示。

表1 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表

3.5 地下水资源的级别与勘查阶段基本对应。

水源地扩建勘探报告,主要提交A级允许开采量,也可提交部分B级允许开采量。

水源地勘探报告,主要提交B级允许开采量,也可提交部分A级、C级允许开采量。

水源地详查报告或区域水文地质详查报告,主要提交C级允许开采量,也可提交部分D级允许开采量及Cd,Dd级尚难利用的地下水资源量。

水源地普查报告或区域水文地质普查报告,可以提交不同类别的D,E级地下水资源量。

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可以提交不同类别的E级地下水资源量。

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汇总和提交A,B,C,D,E各种级别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和尚难利用的资源量。

3.6 允许开采量是各种勘查和评价报告的主要成果。供水资源分配、水源地建设立项、设计和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利用的A,B,C级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及其勘查、评价报告,应依法进行审批。

3.7 在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内,如包含几个具有水力联系或补给关系的水源地,则各个水源地允许开采量之和,不得大于该单元的允许开采量。

3.8 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根据经济建设和需要和地下水勘查、开发利用程度的提高,可每5~10年开展一次。各种类别和级别的地下水资源量,以最后审批的为准。

3.9 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和资源量的单位以万m3/d、亿m3/a 计。泉水(包括地下暗河,下同)允许开采量和资源量的单位也可以用m3/s计。

3.10 根据原始测试数据的精度,计算的水文地质参数及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和尚难利用的资源量,修约成3位或2位有效位数。

4 地下水资源分类

4.1 地下水资源划分为允许开采资源和尚难利用的资源两类。

4.2 允许开采资源是具有现实经济意义的地下水资源。即通过技术经济合理的取水构筑物,在整个开采期内出水量不会减少,动水位不超过设计要求,水质和水温变化在允许范围内,不影响已建水源地正常开采,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并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从水文地质单元或水源地范围内能够取得的地下水资源。

4.3 尚难利用的资源是具有潜在经济意义的地下水资源。指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在一个地区开采地下水,将在技术、经济、环境或法规方面出现难以克服的问题和限制,目前难以得用的地下水资源。

这些问题有:地下水的补给资源和储存资源有限,在整个开采期出水量得不到保证;宜井区或水源地位置偏远,输水工程耗资过大;含水层埋藏过深,施工水井工程耗资过高;含水层导水性极不均匀,施工水井的成功率过低;地下水水位埋藏过深,提水困难或不经济;含水层的导水性过差,单井的出水量过小;地下水的水质或水温不符合要求;新建水源地将对原有水源地采水量或泉水流量产生过大的削减;地下水开采后,将会产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建设取水构筑物,在地质或法规方面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或限制等。

存在上述一个或一个以上问题的C,D,E级地下水资源量,即属Cd,Dd,Ed级尚难利用的资源量。

5 地下水资源量分级

5.1 地下水资源量的分级,应按以下4 项内容进行分析和确定:勘查阶段;水文地质研究程度;地下水资源量研究程度;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研究程度。勘查研究程度的不同决定了地下水资源量的级别及应用范围。

5.2 A级允许开采量:

5.2.1 勘查阶段:A级允许开采量是水源地扩建勘探报告提交的主要允许开采量,水源地水文地质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万或1:2.5万。A级允许开采量也是经多年开采验证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经济区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水文地质图的比例尺依据实际需要确定。

5.2.2 水文地质研究程度:在水源地勘查和3年以上连续开采及水位、开采量、水质动态观测的基础上,对水均衡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或勘探试验工作。

直接引用泉水水源的水源地(简称泉源水源地),在查明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基础上,应掌握历年开采量以及30年以上降水观测数据和15年以上泉水流量和水质观测数据。

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工作,宜以水文地质单元为基础,充分搜集分析已有的气象、水文、水文地质资料,采用计量方法实测地下水的开采量,研究掌握3年以上地下水连续开采量和动态变化资料。

5.2.3 允许开采量研究程度:根据分散及集中开采水源地连续3年以上开采和动态观测资料,宜以水文地质单元为基础对地下水允许开采量进行系统的多年均衡计算、相关分析和评价,进一步修正完善地下水渗流场的数学模型。在水质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还应建立地下水溶质浓度场的数学模型。

对于泉源水源地,则应根据连续15年以上泉水流量观测数据,进行频谱及频率分析计算,建立泉水流量与多年降水量有关的回归方程或数学表达式,计算不同保证率的允许开采量及其误差。

在水文地质条件难以查明或尚未查明的条件下,连续开采5年以上,动态趋于稳定,采用计量统计的实际开采量,可达到A级允许开采量的精度要求。

5.2.4 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研究程度:根据分散及集中开采水源地或泉源水源地多年开采的实践以及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对开采过程中出现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必要时布置适当的勘探工作,提出水源地改造、扩建、调整开采布局、保护环境和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圈定水源地的卫生保护区。对地下水开采的经济条件作出评价。

5.2.5 应用范围:

a)可以作为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开采分配和管理的依据。

b)可以作为水源地合理开采以及改建、扩建工程设计的依据。

5.3 B级允许开采量:

5.3.1 勘查阶段:B级允许开采量是水源地勘探报告提交的主要允许开采量,水源地水文地质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万或1:2.5万。

5.3.2 水文地质研究程度:对通过详查或已经选定的水源地,进一步布置一些勘探工程和水文地质试验。开展1年以上地下水动态观测。针对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查明水源地的水文地质和边界条件,宜建立包括完整水文地质单元的水文地质概念模型。对地下水开采现状进行了详细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需水量接近允许开采量的条件下,应进行大流量长时间的群井开采试验,以验证对边界条件的认识和参数的可靠程度。

对于泉源水源地,应查明它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掌握历年开采量并进行10年以上的水量、水质动态观测工作。如果具有30年以上的降水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枯水年份泉水流量观测数据或是历史特枯流量资料,则泉水观测系列可以适当减短。

5.3.3 允许开采量研究程度:在查明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和边界条件的基础上,采用带观测孔的单孔抽水试验、地下水动态观测、野外和实验室测试等方法,计算地下水流场范围内不同分区的水文地质参数。根据水文地质概念模型,建立均衡法、数值法等求解的地下水数学模型。宜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适当的方法,结合不同的开采方案和枯水年组合系列,对水源地的允许开采量进行计算和对比,预测地下水开采期间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可能出现的变化。在水质可能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宜建立地下水溶质浓度场的数学模型。根据多年降水量的变化和含水层的调蓄能力,按要求的保证率,评价水源地的允许开采量。

对于泉源水源地,应根据泉水多年流量观测及访问资料,进行频率分析,计算不同保证率的允许开采量。还可根据多年平均降水量和泉水流量观测资料,进行多元回归和系统理论分析计算,建立泉水流量与多年降水量有关的回归方程和数学表达式,预报泉水的允许开采量,评价预报可能出现的误差。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需水量明显小于允许开采量的情况下,前者枯水期,后者平水期,群井或单井抽水试验的稳定出水量,可以达到B级允许开采量的精度要求。

5.3.4 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研究程度;通过模拟试算等方法,提出并论证水源地最优的开采方案。预测由于长期开采地下水,水源地影响范围内可能出现的环境地质问题及其出现的地段和严重程度。论证该水源地长期开采对附近水源地、泉水及地表水体的影响。根据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确定泉源水源地建立泉室或井采的方案。圈定水源地的卫生保护区。对地下水或泉水开采的经济条件作出评价。

5.3.5 应用范围:

可以作为水源地及其主体工程建设设计的依据。

5.4 C级允许开采量和尚难利用的资源量

5.4.1 勘查阶段:C级允许开采量是水源地详查报告或区域水文地质详查报告提交的主要资源量,水文地质图的比例尺一般分别为1:2.5万和1:5万。

5.4.2 水文地质研究程度:通过水文地质测绘、物探、单孔抽水试验、带观测孔的单孔抽水试验、水质分析、包括枯水期半年以上地下水动态观测等工作,基本查明主要含水层的空间分布、水力联系、导水性、水质特征、边界条件。基本掌握了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现状、规划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了解。

泉源水源地,应初步查明它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掌握历年开采量并开展3年以上的水量、水质动态观测工作。如果有30年以上降水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枯水年份泉水流量观测数据或是历史特枯流量资料,则泉水观测系列可以适当减短。

5.4.3 允许开采量及尚难利用的资源量研究程度:在基本查明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和边界条件的基础上,采用带观测孔的单孔抽水试验、地下水动态观测和实验室测试等资料,计算水文地质参数。选择均衡法、解析法、数值法等一种或一种以上适当的方法,结合开采方案,对水源地的允许开采量及尚难利用的资源量进行初步的计算。

对于泉源水源地,则应根据它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通过数理统计的方法,找出降水量与泉水流量之间的关系,初步确定泉水的允许开采量或尚难利用的资源量。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是需水量明显小于允许开采量的情况下,考虑了补给资源、储存资源和允许误差问题,根据群井或单井抽水试验出水量与降深关系曲线适当外推的出水量,可以达到C级允许开采量的精度要求。

5.4.4 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研究程度: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钻探和带观测孔的单孔抽水试验结果,对井深、井径、井数、水泵及井的排列等提出建议。对开采地下水可能出现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论证和评价。在经过详查的几个水源地当中,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用水的需要,确定出值得进一步勘探的水源地。根据钻探、抽水试验或物探资料,提出泉源水源地建立泉室或井采的初步方案。初步圈定水源地的卫生保护区。对地下水或泉水开采的经济条件作出初步评价。

5.4.5 应用范围:

a)可以作为城镇、厂矿供水总体规划或县级农牧业地下水分散开发利用的依据;

b)可以作为水源地及其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c)可以作为编制水源地勘探设计书的依据;

d)在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经过勘探不能确定B级允许开采量的情况下,C级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可以作为试采的依据;

e)在需水量明显小于允许开采量的情况下,C级地下水允许开采量也可以作为水源地建设设计的依据。

5.5 D级允许开采量和尚难利用的资源量:

5.5.1 勘查阶段:D级允许开采量和尚难利用的资源量是区域水文地质普查报告或水源地普查报告提交的主要资源量,水文地质图的比例尺一般分别为1:20万及1:5万。

5.5.2 水文地质研究程度:在搜集已有的气象、水文、区域地质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水文地质或地质、水文地质综合测绘,初步查明区内主要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分布规律、富水程度、水质类型、动态规律,圈出宜井区。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利开采地段,进行物探和个别的单孔抽水试验工作。

对可以作为水源地的泉水,初步分析其补给、径流、排泄条件,访问其开采情况及动态变化,取得1年以上丰、枯水季节流量观测和水质分析资料。

5.5.3 允许开采量和尚难利用的资源量研究程度:在初步查明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基础上,采用物探、单孔抽水试验取得的数据和参数,选用均衡法、解析法等适当的计算方法,对区域或水源地的资源量进行概略计算。

对于泉源水源地,则应根据它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多年气象观测资料、流量动态访问资料和1年以上丰、枯季节流量观测结果,确定泉水的允许开采量。

5.5.4 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研究程度:根据区域和水源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物探和单孔抽水试验结果,对地下水开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开采地下水可能出现的环境地质问题,作出初步的评价。

5.5.5 应用范围:

a)可以作为省、市、自治区和地、市一级制定农业区划或水利建设、工业布局等规划的依据;

b)可以作为编制区域水文地质详查或水源地详查设计的依据;

c)可以作为水源地及其主体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5.6 E级允许开采量和尚难利用的资源量:

5.6.1 勘查阶段:E级允许开采量和尚难利用的资源量是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提交的主要资源量,水文地质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50万。

5.6.2 水文地质研究程度:根据现有的区域自然地理、区域地质和少量的民井资料,利用已有的地质图和航卫片,进行一些的路线调查,对区域的地下水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分布和导水性有一个概略的推断,圈出宜井区或富水地段。其主要含水层未经管井或钻孔揭示。

可以作为水源地的泉水,具有1次或1次以上的实测流量和水质分析资料。

5.6.3 允许开采量和尚难利用的资源量研究程度:利用经验参数,根据多年的气象、水文资料,结合地质、地貌条件,采用均衡法、比拟法等简易的方法,对区域和宜井区的地下水资源量进行概略的估算。

5.6.4 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研究程度: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开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开采地下水可能出现的环境地质问题,作出概略的评价。

5.6.5 应用范围:

a)可以作为全国或大区远景规划、农业区划的依据;

b)可以作为编写区域水文地质普查或水源地普查设计的依据。

附录A

本标准要求严格程度用词的说明

(补充件)

对本标准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说明,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1 表示很严格,没有选择的余地,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而词采用“严禁”。

A.2 表示严格,在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录B

国内外地下水及矿产资源量分级对比表

(参考件)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文件及规范解读

附录C

不同级别地下水允许开采量的允许误差

(参考件)

根据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研究程度,参照不同级别矿产资源量的允许误差,不同级别地下水允许开采量的允许误差,可以参考如下:

C.1 地下水允许开采量的误差,其含义是:自然或预期状态下经过验证的实际允许开采量与提交批准的允许开采量之差与提交批准的允许开采量的比值。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文件及规范解读

C.2 A级允许开采量的允许误差为±10%;

B级允许开采量的允许误差为±20%;

C级允许开采量的允许误差为±35%;

D级允许开采量的允许误差为±50%;

E级允许开采量的允许误差不作限定。

C.3 计算水源地允许开采量误差时,只计算各含水层允许开采量总的误差,不分别计算各含水层允许开采量的误差;对各含水层水位降深的误差也不作限定。

C.4 稳定程度不同的泉水,根据不同系列长度的流量与降水量观测数据,求出了不同保证程度的回归方程及其误差范围后,可参考C2规定的误差范围确定该泉水允许开采量的级别。

附录D

地下水资源勘查工作类别、阶段及报告名称

(参考件)

D.1 地下水资源勘查工作可以分为3类:

1)区域水文地质勘查:以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和规律为主,以圈定水源地范围和确定允许开采量为辅,其成果具有多方面的用途。

2)水源地勘查:是地下水水源地供水水文地质勘查的简称,以查明水源地开采条件和确定允许开采量为主。

3)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以一个水文地质单元、自然单位或行政单元为单位,在充分搜集分析前人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开采量的调查和地下水动态观测数据的分析计算,提出这一地区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地下水资源量和合理开采方案。

D.2 区域水文地质勘查可分为3个阶段:

1)区域水文地质调查;

2)区域水文地质普查;

3)区域水文地质详查。

D.3 水源地勘查可分为4个阶段:

1)水源地普查;

2)水源地详查;

3)水源地勘探;

4)水源地扩建勘探。

D.4 地下水资源勘查工作一般应按阶段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勘查阶段可以简化与合并,简化与合并后提出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其中高阶段的精度要求。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或普查研究程度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水源地调查工作。

D.5 地下水资源勘查报告的名称:在地下水资源勘查类别和阶段前面增加位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水源地(以地名命名)或地区名称,后面增加“报告”2字。例如:河北省太行山北段区域水文地质普查报告;山西省太原市上兰村水源地勘探报告;北京市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

附录E

本标准的有关名词术语

(参考件)

E.1 地下水资源 groundwater resources

埋藏于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重力水,其埋藏、富水性、水质等可为当前或未来的技术经济条件开发利用,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意义。地下水资源具有流动和可恢复的特点,它是一种矿产资源,也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水资源由补给资源和储存资源构成。

E.2 水文地质单元 hydrogeological unit

具有统一边界和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E.3 地下水水源地 groundwater well field

简称水源地。对城镇或工农业供水具有价值的已集中开采和可能集中开采地下水资源的地段。

E.4 宜井区 suitable field for construction water well

适于建井开采地下水资源的地区,所建井群或单井具有城镇或工农业供水的价值。水源地位于宜井区内,它的范围小于宜井区的范围。

E.5 A级允许开采量 allowable withdrawal of grade A

即实际的(actual)允许开采量。

E.6 B级允许开采量 allowable withdrawal of grade B

即确定的(measured)允许开采量。

E.7 C级允许开采量 allowable withdrawal of grade C

即概略的(probable)允许开采量。

E.8 D级允许开采量 allowable withdrawal of grade D

即可能的(possible)允许开采量。

E.9 E级允许开采量 allowable withdrawal of grade E

即潜在的(latent)允许开采量。

E.10 初步可行性研究 prefeasibility study

从技术经济方面初步论证工程可行性的研究报告,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附件。

E.11 可行性研究 feasibility study

丛技术经济方面论证工程可行性的研究报告,是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主要附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学溥、宾德智、韩再生、吴明。

可行性报告怎么写

许多企业要上一个项目,向商证咨询的时候,思绪万千,热情洋溢,各种点种,想法都能脱口而出,不过,一旦要落笔,向政府申报项目,或向投资人路演介绍,需要做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一份商业计划书的时候,就无从下手,感觉都不得要领。或者是在网络上面找一篇模版,到处摘抄堆彻词句,或者弄一堆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绕来绕去,不知所云。\x0d\x0a\x0d\x0a事实上,撰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有一定的章法可循,商证不想介绍一大堆理论与背景,直接说明其中的要领,有不对的地方,遵循着交流使人进步的原则,毫不保留的把我自己的一些心得写出来,供大家讨论商榷,欢迎行家指正。\x0d\x0a所谓好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驾驶证c1和d并驾后审证以哪个时间为准?

驾驶证合并后准驾车型为C1D,如果记分周期内没有满12分驾驶证是不需要审验的 ,只需要在原驾驶证到期后需要换证时,进行正常换证即可 。 驾驶证合证后,一切都以原驾驶证为基础 ,换证年审的时间都是以原驾驶证为准。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中有关规定的解读

吴国强

作者简介:吴国强,中国煤田地质总局地质矿产部副部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矿产储量评估师。

自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国家标准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以下简称新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问题。为此,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2月6日发布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2007年2月14日发布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7]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2007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等一系列文件,使新规范得以逐步完善。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笔者根据对新规范和相关文件的学习理解,结合近年对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实践,谈几点对新规范资源储量估算有关规定的认识和体会,与同仁们商榷。

1 关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1.1 勘查许可范围和采矿许可范围

各阶段勘查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首先必须明确是在勘查许可范围内,即在探矿权登记的平面坐标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边界内。

核实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首先必须明确是在采矿许可范围内,即在采矿权登记的三度空间坐标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边界内。需要指出的是相当一部分报告编制者,在资源储量估算中忽视了开采许可水平标高。

1.2 露天煤矿勘查范围

新规范对露天煤矿工作程度做了规定,但对露天煤矿勘查条件未作说明,近年来随着矿产勘查、开发市场化,有些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探报告,对井工和露天开采条件范围的确定有些模糊,造成资源储量估算和评价范围不准确,有必要予以说明,以便更好地执行新规范。笔者比较认同旧规范的规定,即露天煤矿开采范围应在详查或相当于详查工作程度的基础上,由矿山设计部门按照矿区总体设计或在矿区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露天煤矿边界。也可参照表1中关于近似的深部境界剥采比的要求,大致地圈定露天勘探的境界。在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露天煤矿范围内,估算资源/储量,其他未进行可(预可)行性研究的井工范围内,估算资源量。

表1 深部境界剥采比要求

露天煤矿的深部境界,在勘查阶段一般难以正式确定。为了划定露天勘查深部的边界,可以用钻孔柱状图计算深部境界附近的岩煤比,视作近似的境界剥采比,并以此会同煤矿设计部门商定露天勘探的深部边界。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文件及规范解读

式中:O——松散覆盖层的单位体积(m3);

R——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可采煤层以上的全部岩石和不可采煤层的单位体积(m3);

C——露天开采的全部可采煤层的单位体积(m3);

μ——煤的回采率,85%~95%;

d——煤的平均容重。

1.3 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

勘探报告还要确定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或首采区)。新规范对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或首采区)有如下说明。

先期开采地段(第一水平):地层倾角平缓,不以煤层埋深水平划分,而采用分区开拓方式的矿井,满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相应服务年限的开采分区范围,为先期开采地段,它相当于按煤层埋深布置开采水平时,一般以一个生产水平来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该水平服务年限,其最浅的水平,即第一水平。

初期采区:达到矿井生产能力最先开采(或最先同时开采)的采区,为初期采区,亦称首采区。

国土资发[2007]68号文件对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划定条件和工作程度要求有进一步规定: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已有地质勘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第一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新规范规定了资源储量比例: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探明的和控制的比例的一般要求可参照附录E1确定(露天矿比例要求提高10%),在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应全部为探明的。

1.4 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范围

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的范围,即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范围,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的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进行资源储量估算。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为主;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1.5 压覆范围

按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要求,凡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因已有的建筑(设)因素(如铁路、村庄)、自然生态因素(如水源地、公园保护区)、法律社会因素(如禁止开发地段)等事实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必履行压覆审批手续,但应在资源储量报告中分割出压覆的矿产资源范围,估算内蕴经济资源量或预测资源量,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作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许可证)、矿业权变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已压覆的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将压覆无法开采的部分扣除。

2 关于参与资源储量估算的可采煤层

参与资源储量估算的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

2.1 全区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2.2 局部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2.3 大部分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2.4 不可采煤层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预查、普查阶段,凡勘查许可范围内赋存煤层可采见煤点均要采样送验和验收评级,并进行初步评价;详查、勘探阶段对普查阶段评价为不可采煤层的可采见煤点是否进行采样送验和验收评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要在设计中明确。

3 关于资源储量估算一般工业指标

资源储量估算一般工业指标,在指导意见中已从各个方面作了明细规定。笔者仅把各相关方面归纳一下,并谈一些在具体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煤层厚度

指见煤点的采用厚度。

3.1.1 采用厚度对煤层稳定性评价

采用厚度:按照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而得的煤层厚度称为采用厚度,亦称计算厚度。采用厚度主要用于煤层可采程度和稳定程度的评价和计算煤的资源储量。

但需注意旧规范对于复杂结构煤层的稳定性评价还有如下说明:夹矸层数很多,单层厚度很小,一般均小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探和煤矿生产中,不需做分层对比工作,可以按全层厚度的变化来评价煤层的稳定程度。新规范和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在实际运用中也因人而异,笔者比较认同把结构复杂、全层厚度变化稳定煤层的稳定程度定为二型,即较稳定型。

3.1.2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

采用厚度亦称估算厚度,主要用于煤层可采程度评价和估算资源储量。在研究煤层沉积环境、赋存规律、煤层对比时,以煤层的全层厚度为宜。

煤层中厚度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的夹矸,仅见于个别煤层点时,可不必分层估算。

结构复杂煤层:指夹矸层数很多,但单层厚度很小,一般均小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查和煤矿生产中,不需做分层对比工作,可以按全层厚度的变化来评价煤层稳定程度的煤层。

复煤层:指煤层全层厚度较大,夹矸层数多,厚度和岩性的变化大,夹矸的分层厚度在一定范围内可能大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查和煤矿生产中,属于应当进行分层对比的煤层。

夹矸较稳定,煤分层可以对比的复煤层:夹矸较稳定,煤分层可以对比的复煤层应按新规范8.4.1条、8.4.2条规定,分别计算各煤分层的采用厚度。

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虽其夹矸的单层厚度有时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但当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各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为煤层的采用厚度,计算采用厚度按规范8.4.3条规定。

经对比属于同一复煤层的煤分层,当采用厚度的煤分层的底板深度与复煤层最下一层煤分层的底板深度相差较大,影响到资料使用时,是选用采用厚度的煤分层的底板深度,还是选用复煤层最下一层煤分层的底板深度,可根据设计和生产单位的要求,合理选用。

3.1.3 临界厚度

临界厚度:是旧规范中的名词,指的是煤层厚度比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以内的煤层厚度。

新规范对不符合工业指标的资源是否计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过去和现在都有对煤层厚度比规范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的、灰分为40%~50%的、硫分大于3%的,予以计量的情况。笔者比较认同这部分煤层予以算量并单列(核实报告应保留以往计算的“暂不能利用储量”)。这不仅是因为符合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政策,尤其是对临界厚度采样要求,可以规避一些薄煤层和煤类变化较大的煤层,在资源储量估算缺失煤质资料的风险。在勘查施工阶段,对于最低可采厚度<1.30m和厚度在1.31~3.5m的煤层,钻探与测井厚度确定的误差,一般规定不大于0.10m和0.2m。经常会发生在测井可采,钻探不可采的情况下,采用测井厚度。若现场煤心有要求、没有处理,还可以采样弥补,据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大部分没有要求,钻孔已封闭,这样就造成煤质资料缺失。因此,建议在勘查设计中,对所有钻孔中的临界厚度煤层点,均应增加采取煤心煤样要求,同时建议褐煤的临界厚度比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20m。

3.1.4 煤层厚度采用时应注意的其他情况

根据地震勘探资料解释的煤层厚度的具体数字资料不能用于资源量估算,但其确定的煤层厚度变化规律、无煤区范围等,可以在划定最低可采边界时,结合钻探数据采用内插法确定无煤区范围,综合分析使用。

矿井核实报告资源储量估算应充分利用井巷工程揭露的煤层厚度;槽(井)探煤层厚度在确定其资料可靠的情况下也应充分利用。在一些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中往往忽视了对这两类资料的利用。

一般受断层影响的煤层变厚(缺失)点,不参加资源量估算。

3.2 最高灰分(A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灰分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灰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灰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灰分的加权平均值。

资源储量估算中对于原煤灰分大于40%的可采见煤点,若是个别点应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质资料可合理取舍;若原煤灰分在40%~50%的可采见煤点,分布有一定范围时,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可根据具体情况或探矿权人要求决定。

3.3 最低发热量(Qne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发热量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指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发热量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以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作为估算指标。

对灰分和发热量指标,一般可优先考虑灰分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当灰分指标符合要求时,可不考虑发热量指标;当灰分指标超过规定指标时,以发热量指标为准。在确定估算指标时,要避免确定的估算指标不合理,从而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

需要指出的是,煤质评价标准GB/T 15224.3—2004与GB/T 15224.3—1994标准的区别是将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范围分级,改为按干燥基高位发热量范围分级。对无烟煤和烟煤与褐煤分别进行分级,发热量分级由原来的6级改为:无烟煤、烟煤分5级,褐煤分3级。

资源储量估算指标是用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三者有一定差别,在资源储量估算和核实时应按要求使用,并按相关公式进行换算。

3.4 最高硫分(S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硫分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硫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硫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硫分的加权平均值。

资源储量估算中对于原煤全硫大于3%的可采见煤点,若是个别点应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质资料可合理取舍,一般不扣除大于3%范围,反之估算其资源量并单列;若原煤全硫大于3%的可采见煤点,分布有一定范围时,一般扣除大于3%范围,估算其资源量并单列。

对于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煤类,不能作为炼焦用煤其资源储量估算指标的选择,新规范没有明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也因人而异。笔者比较认同旧规范之规定,即应按非炼焦用煤的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需要指出的是煤质评价标准GB/T 15224.2—2004 与GB/T 15224.2—1994 相比的主要区别:除了对炼焦精煤和动力煤分别进行分级、对动力煤中无烟煤和烟煤与褐煤分别进行分级和煤炭硫分分级级别进行适当调整(比原来的标准高了)外,还对动力煤进行硫分分级时,引入了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并对不同煤种规定了各自的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为分级基准。应该注意的是,当煤炭的实测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不等于基准发热量时,要对硫分进行折算,得到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然后以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再进行分级。

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的计算方法: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文件及规范解读

基准发热量:基准发热量是指对不同煤种规定的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各煤种的基准发热量见表2。

表2 各煤种的基准发热量

4 控制程度与块段划分

4.1 各类资源量估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

新规范规定的“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原则时,因没有明确使用条件,在执行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2007年2月24日颁布的指导意见对此条进行了说明:相当于“旧规范”的第10.1.7条1、2项的表述内容,包含了两层意思: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时,原则上按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来划分各类别块段;其次是在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内,都视为达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而不再视为外推的范围(划定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外1/4~1/2的距离范围时,其外侧还应有工程见煤点控制)。上述两种块段划分办法的采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对“在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内,都视为达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理解上还存在差异,笔者比较认同,此种块段划分办法应适用于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估算,不适宜不稳定煤层。在较稳定煤层资源储量估算时,应强调划定查明的或控制的块段,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外1/4~1/2的距离范围时,其外侧还必须有工程见煤点控制。

4.2 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

新规范在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中对可采煤层本身的勘查、研究程度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列入水文地质条件、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如瓦斯、工程地质条件、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等方面的勘查、研究程度。没有列入并不是不重要,原因是这些方面一般只能以井田(勘查区)为单位进行评价。这方面的地质工作量和质量,在过去几年执行中有所削弱和下滑,2007年2月24日颁布的指导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新规范中凡涉及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因此,今后在地质勘查设计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必须严格执行。

4.3 各类型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A级储量条件。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B级储量条件。新规范7.2.3条“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详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的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新规范7.2.5条“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普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推断的资源量属查明煤炭资源,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原则上没有系统工程控制的要求,笔者比较认同,在普查阶段一般按“控制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扩大一倍,圈定为“推断的”资源量;在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可以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规定执行。

4.4 断层两侧划为推断的块段、各类煤柱和压覆资源量

断层两侧划为推断的块段:由于断层对煤层破坏的影响,断层旁侧小断层的发育,断层位置和倾角局部小范围变动等因素,断层即使已查明,其两侧资源储量的可靠程度也较差。因此,规范规定在断层两侧各划出30~50m为推断的块段。它不等同于矿井设计时划出的断层煤柱。地质报告在统计资源储量总量时一般不作煤柱资源储量统计。

压覆资源量:按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规定划出的压覆范围内,所单独进行估算和统计的资源量。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煤炭资源储量估算,应以客观地质条件为主要考虑因素,凡符合估算指标的,均应予以估算。在矿井设计和开采时,对报告的资源储量如何利用,原则上不应影响资源储量估算。在划分资源储量类别时,不能因将来可能划为煤柱而改变或降低其类别。

指导意见在说明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时还有一段文字:“在预查、普查和详查阶段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在勘探阶段,如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时,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对在矿井设计和生产中可能划出的煤柱(如防水煤柱、断层煤柱、广场及建筑物煤柱和其他等),设计部门如有明确的划分方案,可以单独估算和统计”。这段文字和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规定的压覆资源量有重叠和矛盾,笔者认为,勘查各阶段均应执行压覆资源量估算和统计的规定,勘探阶段执行有关煤柱资源储量估算和统计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新规范执行前,有些精查报告将各类煤柱(包括压覆资源量)等列入“暂不能利用储量”,因此,资源储量核实时应将其与因厚度、灰分等工业指标原因而列入“暂不能利用储量”区分开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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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质量分级第1,2,3部分(GB/T 15224.1.2.3—2004).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铁路工程中表示里程的DK、D1K、D3K分别是什么含义?有什么区别?

没有具体的含义在铁路工程中的意义都一样。铁路里面没有D3K,DK是定测时的里程桩号,还有是CK是初测的里程桩号。 DK表示为施工设计时采用的里程,是distance kilometre的简写,结构形式为DKxx+123.45 其中:xx指千米数,不足整千米的在+后边分别表示百十个及小数。 沿着道路前进方向,起点处的桩号是k0.000,每隔一定距离(如100米)做1桩号标记,并在相应有需要的地方进行标记,但应以设计图纸上标明的为准。 扩展资料: 铁路工程中表示里程的测定: 1、线路测绘:线路测绘一般分为草测、初测和定测三个阶段。在勘测范围上一般由面到带,由带到线。精度上由粗到精。测图比例尺则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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