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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立技术原则时,实力强的农业企业应当怎么做

如何做大做强农业产业

一、坚持科技领先,开创名牌之路 农业产业化的根本问题就是要通过龙头企业把千家万户农民与千变万变化的市场连接起来,带动农民致富。而这种连接,龙头企业如没有科技含量高的名牌产品,没有很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是难以做到的。我们要始终把“科技领先”作为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方针和创造名牌的源动力,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走名牌战略之路。 二、围绕一条龙经营,加快产业发展 饲料工业的发展,极大地带动了我国养殖业的发展,但是近几年在农村却出现了卖猪难的问题。 三、五大产业相互呼应,强势推动一条龙经营 随着企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许多饲料、兽药、生物疫苗、肉制品加工等竞争力不强的企业在竞争中停产倒闭。特别

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之道

  农业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盈利性企业,目前,我国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远没有工业企业经营管理那么成熟有经验,自成系统,许多农业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仍然很大部分借鉴工业企业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这极大地限制了公司的发展,造成的原因是农业企业是有别于工业企业的,有着自己的特殊性。

  1.农业企业的特殊性

  农业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与工业企业经营管理有一些特殊性,具体表现如下:

  1.1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的,应以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为目的。农业关系到人民的生存问题,每个人每天都要吃饭,每天都在消耗粮食,如果因为粮食价格便宜,生产成本高,都不种粮食了,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了,那我们相以依赖的基础物质就没有。

  1.2农业企业承担着较大的经营风险,主要有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是指整个社会或者国家对农业的政策支持方面的风险,目前世界各国都对农业进行补贴,或者建立不让其他国家农业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壁垒,从而保护本国农业产业不受外国产品的冲击。农业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假如美国提高对美国农业的补贴,或者提高对农产品进口的关税,那么我国农业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就不容易出口到美国,限制了我国农业企业的发展,加大了农业企业的竞争。经济风险是指因经济前景的不确定性,各经济实体在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时,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经济风险对农业企业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比如说2008年的金融危机,2011年的欧债危机。金融危机的时候,农业企业产品价格低,但是仍然滞销,产品卖不出去,造成农产品的腐烂和浪费,企业亏损大。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威胁人们生产与生活的风险。技术风险对农业企业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本国技术与他国农业技术的差异,发达国家的农业技术要高于本国农业技术,使得本国农业企业生产成本高于他国,竞争力下降。二是,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优先掌握先进技术的企业会得到更多的优势,经济效益会更好。自然风险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产生的现象所导致危害经济活动,物质生产或生命安全的风险。如地震,水灾,火灾,风灾,雹灾,冻灾,旱灾,虫灾以及各种瘟疫等自然现象。自然风险是农业企业独有的,工业企业生产没有自然风险。自然风险对农业企业来说可能是致命的,企业的经营效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海南农业企业受台风的影响特别大,比如海南的冬季瓜菜,台风一来,必定全军覆没,企业面临巨大的亏损。

  1.3农业企业生产周期比较长,其生产经营管理必须符合一定的自然规律。农业企业供应的产品大多数都是有生命特征的,而且供应有季节性,农产品有自己的萌芽、发育、成长、成熟、枯萎周期,必须等待一段时间后才能出售农产品。

  1.4农产品加工业一般规模较小,生产周期短,资金周转快,生产经营灵活性大,转产快,适应性强,对市场依赖性也较强。由于农业农产品的特殊性,农产品必须种植在广阔的田地里,占地面积多,管理困难,所以农业企业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同时农作物有自己的周期,在固定的生长周期才能收获该农产品,所以企业生产周期短,不像工业产品,不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只要机器在运转就可以生产制作出工业产品。农产品是鲜活产品,保质期短,收获的农产品不能贮存很长时间,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卖出去,而且农产品属于一次性消耗品,不能反复多次重复利用,因此农业企业的资金周转特别快。同时,农业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购买大型的农业设备,固定资本比较少,市场准入比较容易,给农业企业很大的自由进出的空间,企业的生产经营灵活性特别多,而且加上农产品的品种繁多,企业在这种农产品上有所亏损很快就可以进入到另一个农产品品种市场,基本不存在转换成本。

  1.5农业企业一般地处广大农村,运输成本高,生产经营活动分散,组织管理难度较大。企业地处农村地区,最大的困难是运输环节。要把农产品拉到市场上卖,必须经过长途的运输,在农村地区,公路尚不健全,运输遇到很大的阻力,而且农产品对运输又有很高的要求,农产品是鲜活产品,运输中必须预先对产品进行预冷处理,在运输的整个过程中也要开放冷气起到保鲜作用,更加加大了运输成本和难度。

  2.我国农业企业经营管理面临的问题

  2.1.农产品供应数量与质量上得不到保障

  农产品的生产有一定的季节性是制约农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在适当的季节只能种植农作物,而且只能经过一段特定的时间成熟为农产品。在春夏季农产品品种多样,生产繁多;在秋冬季节,天气寒冷,作物生长缓慢,在东北严寒的气温下,农作物不能存活,只能依靠南方有限土壤种植生产全国所需农产品,对与农业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道迈不过去的难题,加工企业很有可能得不到原材料而停产。同时,农作物对种植地区也有一定的.选址要求,有些作物成长成熟结果要求高,影响农产品的产量。例如我国的天然橡胶,橡胶树一定要种植要我国的海南、广西、云南等年平均温度较高地区方能成活成长。

  农产品的质量问题对农业企业的经营影响重大,甚至可以成为企业的致命因素。一方面是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另一方面,消费者对食品要求高,不仅仅能够食用,更追求高质量的产品,生产安全可靠食品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第一步。同时,农产品质量问题与企业是否能够长久发展息息相关,只有具有社会道德的企业才能够稳立于市场。   农药、水污染问题是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决定性原因。市场上兜售的假冒伪劣农药会影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改变农作物的营养价值,同时,农作物在喷洒农药后需要一个消化吸收时间,一般为一周到两周,在这个时间内农作物是不能被采摘食用的,农作物表面会有农药残留物,若被采摘,则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使用者食物中毒等,酿成事故。水污染主要来自工业废物直接排放,工业废物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污染水源,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传到农产品,人体服用后会出现中毒现象,严重者会致癌。

  2.2.经营风险管理能力不强

  首先,自然风险。农作物受天气影响较大,对天气人类无能为力,但是可以通过对天气进行预测,能有效的降低损失,或者买农业保险,减少亏损。在海南省,农作物受台风的影响较大,若能提前预知台风的到来,提前做好保护措施,将减少台风的影响。其次,经济社会风险。农业企业信息化服务不高,地处农村地区,信息化服务不高,主要通过报纸,电视传播信息,信息滞后性明显。信息覆盖面有限,缺乏收集全国市场信息的平台,致使全国市场内同一种产品同一时期在某些地区供过于求,而在另一些地区确实供不应求,不能及时掌握市场供求信息,也就不能应市场需要及时调度农产品,从而丧失销售机会。

  2.3.农村现代交通业发展不足

  农产品交通运输环节面临着田间道路不畅通,农村公路不完备,预冷设施不完善,冷链建设容量小等问题。农产品从田间到市场运输环节多,运输要求高,运量大,要求快速、现代化的交通和物流。而目前我国城市交通先进发达,农村交通落后这是不可争的事实。加快农村的交通物流体系建设将成为改善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工程。

  3.解决农业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农业企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要想占有一席之地就需要不断的突破,合理的解决遇到的问题,避开不可控的因素,遵循自然规律,争取获得政府的扶持,从而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具体的对策主要包括:

  3.1.关注天气变化,充分做好预防工作

  为了农业企业的快速发展,稳定农业企业的地位,需要企业克服自然因素的影响,每日关注官方发布的天气预报,充分利用天气预报信息,做好相关预防工作,减少因自然天气原因引起的损失。

  3.2.规范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护农药的作用效果,保障农作物的健康成长。农业企业要懂得分辨农药的真假,到正规商店购买农药,留意农药的生产日期、使用日期。同时,详细记录农作物的成长阶段,登记喷洒农药日期,仔细核算时间,在农药完全消化尽后采摘农产品,以保农产品体内不含残留农药。再者,政府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的管理力度,限制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放,定期检测工业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量,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工业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量最高标准,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允许公开排放。农业企业要选择远离重工业的地区安排农作物种植生产活动,从根源上减少水污染的影响,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最后,制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只允许检测合格的产品投入市场,供消费者购买食用。

  3.3.加强企业经营风险管理能力

  给企业产品买保险或许是个新鲜词,但是对于农业来说一点也不新鲜。农业企业给农产品买保险是企业减少利益损失的重要一环。任何一家经营农业产品的企业不购买农业保险都不是明智的行为。给农业买保险,能大大降低台风、地震,水灾,火灾,风灾,雹灾,冻灾,旱灾,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引起的损失。收集农产品市场信息,从各种渠道获得准确有效信息,充分利用已获信息对农作物的种植、农产品的采摘、农产品运输销售作相应调整,及时反馈市场信息,抓住机会,增加收益。

  3.4.增加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交通物流网络

  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农村道路建设,保障交通通畅,同时要增加运输农产品专用车辆,以直接补助或者提供贷款贴息的方式加大对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的扶持力度,支持推广运用先进的农产品保鲜技术,延长农产品保鲜期;支持建设冷藏仓储设施和购置冷藏运输专用车或冷藏集装箱车,改善农业企业冷链物流环境、提高冷藏基础设施以及冷链物流技术水平,使农业企业能够以更快的速度,更新鲜的农产品,更好的质量向市场提供产品,提高农业企业经营效益,增加收入。

化肥全北京农民怎么能种地影响很大执法

化肥全北京农民怎么能种地影响很大执法 化肥全北京农民怎么能种地影响很大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农业科技投入,加快新型有机肥料和抗性品种的研发,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2. 加强农业政策宣传,教育农民更好地使用农药和化肥,以降低污染。 3. 加强执法,严格执行《北京市农药使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化肥使用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 加强监督,建立农药和化肥的使用记录,定期对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5. 加强教育,开展绿色农业技术培训,教育农民如何种植绿色农作物,提高农民的农业科技水平。

面对三农我们应该怎么做?

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效益,关键要在调整农业结构。我认为,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创新理念、创新思维。简单的讲就是要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业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又必须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配置资源,确立主导产业,重点发展市场容量大、单位产出高、经济效益好的区域优势产品。一是依托市场,定位产业。清远是一个欠发达贫困山区,起步较晚,但这里有丰富的土地资源,也是一块待开发的处女地,所以说,清远有一块广阔的丰富资源等待我们去开发,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不断培育和优化我市的主导产业。而当前我市农业重点要发展的是水果、蔬菜、水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第二十二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或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支付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检查。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 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 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财政部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财政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或者暂停投入。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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