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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获得了盟市级工程质量奖,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0 .5%

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供材应如何处理?

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x0d\x0a  ①方式一:\x0d\x0a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x0d\x0a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x0d\x0a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x0d\x0a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x0d\x0a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x0d\x0a  ②方式二:\x0d\x0a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x0d\x0a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x0d\x0a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x0d\x0a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x0d\x0a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x0d\x0a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x0d\x0a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x0d\x0a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x0d\x0a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x0d\x0a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x0d\x0a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x0d\x0a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x0d\x0a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x0d\x0a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x0d\x0a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x0d\x0a    贷:主营业务收入\x0d\x0a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x0d\x0a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x0d\x0a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x0d\x0a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x0d\x0a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x0d\x0a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x0d\x0a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x0d\x0a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x0d\x0a  (三)税收风险提示\x0d\x0a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x0d\x0a  (四)税务处理分析\x0d\x0a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x0d\x0a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x0d\x0a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x0d\x0a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x0d\x0a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x0d\x0a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x0d\x0a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x0d\x0a  (五)结论\x0d\x0a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x0d\x0a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x0d\x0a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x0d\x0a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工程合同总造价税前让利5%是什么意思?

就是在为纳税前的总金额优惠5%。 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总造价指的是: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造价是指制造某种东西或建筑物等所需的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草原杯申报资料介绍?

“草原杯”是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奖。“草原杯”工程质量奖与国家建筑工程鲁班奖接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凡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草原杯”获奖工程。“草原杯”是内蒙古自治区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内蒙古自治区每年在已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样板工程奖的工程中,优中选优,推选参评“草原杯”。获奖数额每年5—10项。
那么申报草原杯又需要哪些资料呢?以下是中达咨询整理的关于草原杯申报资料的内容。
申报资料
草原杯的申报材料由该工程的主要承建企业向工程所属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草原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申报时,在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基础上,注明参加草原杯奖评选,并附有关申报材料。
草原杯”奖的工程申报资料内容除满足自治区样板工程申报资料要求外,还应包括两项。
1、工程设计文件的获奖证书;
2、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及其分包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复印件各1份。
住宅小区资料
小区内所有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书的复印件各1份;
小区竣工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有解说词的多媒体光盘(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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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筑增值税调整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 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9]7 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中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通知如下:
一、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 10%调整为 9%,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
二、不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不采用《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8〕4 号)文件计价的建设工程,其增值税税率由 10%调整为 9%确定工程造价;定额调整系数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9]7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且采用《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8〕4 号)文件计价的建设工程:
1、各计价定额调整系数仍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 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2、工程造价按 10%税率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的,执行(合造价〔2018〕4 号)文中 10%税率的规定。
3、工程造价按 9%税率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的,以取用(合造价〔2018〕4 号)文中 10%税率的工程造价为基数,乘以 0.9985 系数确定工程造价。
三、本通知自 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营产业

工程建设是厦门路桥集团的核心产业板块。业务范围涵盖大中型桥梁、隧道、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投资建设,桥梁隧道管养维护,城市片区开发,房地产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景观艺术设计和施工等。
厦门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3亿元,应厦门路桥建设集团实施工程建设业务管理模式改革而诞生,由集团原工程建设班底组建而成,专注于高等级公路、特大型桥梁、市政工程、城市片区开发、铁路、隧道、机场、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投资开发,先后建设了厦门大桥、海沧大桥、集美大桥、杏林大桥、翔安隧道、厦门环岛路、厦漳高速公路、成功大道等一大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并且承担了厦门市五缘湾片区、园博苑、同安工业集中区、平潭综合试验区等城市片区开发建设任务,同时积极探索工程投资市场化运营模式,先后投资建设漳州市迎宾路和新江东大桥两个大型项目,成功拓展厦门以外的工程建设经营市场。公司多项工程获得国家级表彰,其中厦门大桥获得“建设工程鲁班奖”、海沧大桥获得“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翔安隧道施工法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建设团队多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主营公路、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及沿线附属设施的运营、管养、征费和路政管理,主要对象包括厦门大桥、厦漳高速公路厦门段、海沧大桥、机场立交、集美大桥、杏林大桥、翔安隧道等,管理总资产超百亿元。公司荣获交通部授予的“创建全国交通文明行业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连续多年被授予“全国文明城市先进单位”、“福建省文明单位”、“福建省绿化模范单位”、“绿化先进单位”、“市容管理考评先进单位”等荣誉。公司下属各收费管理中心在文明窗口建设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厦门大桥管理中心获国家级“青年文明号”,海沧大桥管理中心获国家级“巾帼文明岗”,另有4个中心(站)获省级“青年文明号”、2个中心获市级“青年文明号”。公司连续三届当选“中国桥梁(隧道)管理研究会”会长单位,在国内桥梁管理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厦门市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主营业务涵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道路、码头、桥梁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土地开发与建设,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在公共设施建设方面,公司代建完成了厦门大学翔安校区、集美大学三期、诚毅学院新校区、南平一中、闽北卫校及平潭会议中心等数十个精品工程项目;在商业项目运作方面,公司合作开发了国贸蓝海和国贸天琴湾两大精品楼盘。公司未来将专注于泛地产项目投资开发、大型基础设施代建及工程管理、资产(含物业)经营管理三大主营方向,努力成为闽南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新锐房地产企业。
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业务范围包括路桥景观和路桥艺术 、城市雕塑与景观小品、苗木科技与苗木基地、装饰装修与展示规划、园林绿化与绿化养护、旅游景观与景区规划、文化创意与文化产业、夜景照明与喷泉水景、生态工程与生态科技等。公司拥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一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甲级、福建省环卫作业企业甲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七项资质,业绩遍及全国18个省市,并在杭州、重庆等地设立分公司。公司先后被授予“全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五十强企业”、 “中国园林绿化AAA级信用企业”、“全国园林绿化工程政府放心、用户满意十佳承建单位”、“2013-2014年度全国环境艺术优秀企业”等荣誉称号,其完成的多项景观艺术作品如厦门环岛路、海沧大桥景观设计被公认为中国城市景观的典范之作。公司编写的《桥梁景观》是中国第一本桥梁景观学专著。
厦门市路桥广告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主营户外广告、装修展示、庆典策划、景观雕塑等四大核心业务以及平面设计、指示标识设计、企业形象系统等配套服务,拥有自主开发建设的厦门市主要交通要道的优质户外广告媒体,综合实力在福建省非媒体(即报社、广电集团)广告公司中名列前茅,多次被中国广告协会、福建省广告协会授予广告行业文明单位,连续多年入选中国户外广告营业收入百强企业和中国百强户外媒体供应商。公司现为省级和国家级一级广告资质企业,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委员会常委单位,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乙级企业。
厦门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注册资本8200万元,主要承担厦漳高速(厦门段)和厦成高速(厦门段)的建设及建成后的运营养护管理。厦漳高速(厦门段)全长11.85公里,起自集美官林头,与泉厦高速公路终点相接,终至东孚镇林后。厦成高速(厦门段)全长18公里,起于海沧兴港路,于海沧枢纽互通接厦成高速(漳州段)及沈海高速。作为省市重点工程,厦成高速是高速公路网“三纵八横”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海沧港区主要的快速疏港通道。 建筑材料产业是厦门路桥集团的战略产业之一。业务范围涵盖建筑钢材供应链运营、商品混凝土制售、新型建筑材料和辅助材料研发等领域,主要市场遍及华南、华东、东北、西南等地区。
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主要经营业务包括: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石油制品贸易,仓储,煤炭贸易,业务领域由钢材贸易向铁矿石和钢材加工配送延伸,业已形成较为完整的钢铁产业链。公司现拥有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路海通实业有限公司、厦门路桥东孚加油加气有限公司等五家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公司连续10年被评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连续14年被评为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曾获国家A级守信企业荣誉称号。2014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21亿元,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厦门服务业企业10强。
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是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国有企业,是一家集产品研发、水泥与沥青商品混凝土生产和销售、外加剂生产和销售、贸易等为一体的多元化跨区域发展的企业,旗下拥有10多家子分公司,业务范围覆盖厦门、漳州、泉州及平潭等地区。自2007年至今,公司连续八年水泥混凝土生产供应量位居全省第一。公司大力倡导科技创新,通过自主研发,截至2014年底,公司共获得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16项。至2014年底,公司注册资本由成立之初的2000万元增加至1亿元,公司总资产达12.06亿元,净资产4.37亿元。2015年公司将推动IPO筹备,全力完成上市工作。 游艇旅游产业是厦门路桥集团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兴产业,业务范围涵盖游艇港投资、建设和管理,游艇产业链运营,旅游景区开发和管理,酒店经营,科技馆运营等领域。
厦门路桥游艇港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注册资本4.48亿元,拥有五缘湾游艇港、码头岸线10万平米商业用地以及五缘水乡酒店等资源,下辖五缘湾国际游艇会和五缘水乡酒店有限公司两大经营实体,主要经营游艇码头运营、船艇服务、船艇销售代理、船艇租赁、游艇驾驶培训、游艇展览赛事、游艇港及配套地产投资建设和高端度假型酒店运营等业务。公司正在建设五缘湾游艇港综合体项目,该综合体集游艇商业办公、运营服务、展览展示、滨水休闲商业等功能于一体,总投资18亿元人民币,预计于2018年建成投用。
公司自2008年起策划承办中国(厦门)国际游艇展览会,至今已连续举办六届,被誉为“中国水上第一展”,系国际游艇展览组织者联盟(IFBSO)铂金会员。 公司还致力于推动两岸游艇产业合作,2014年11月19日,成功实现厦金两岸游艇首航,完成两岸游艇产业合作的“破冰之旅”。
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应厦门市五缘湾片区综合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需要而组建成立,全面负责五缘湾营运中心2.8万平方米写字楼、12.02万平方米商业街、1.9万平方米运动场馆、2.88万平方米海水浴场等经营性资产的招商、管理和运营,全面负责五缘湾片区12.57平方公里公建设施管理工作。公司2010年被评为厦门市“绿化先进单位”,2008~2011年连续4年被评为厦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通过持续多年运营,五缘湾已赢得“厦门新客厅”的美誉。公司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开发片区文化教育资源,以五缘文化展览苑为载体成立五缘文化传播教育基地,常年举办公益文化交流活动。
厦门科技馆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是厦门科技馆的运营机构。厦门科技馆位于厦门市文化艺术中心,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常设展厅面积10000平方米,馆藏设施近400套件,设有“海洋摇篮”、“探索发现”、“创造文明”、“和谐发展”、“儿童未来”5大主题展馆,1个环保科技专题展厅,1个“海峡两岸海洋科技展示馆”,3个特效影院。厦门科技馆致力于以科普展览和教育为核心,开馆至今,平均每3个月举办一场大中型科普展览,每周一次科普特色活动,平均每年接待观众70万余人次,同时面向中小学生和学前孩童开设以“科技”为主题的特色课程体系,年均招生7000多人次,成为厦门市乃至福建省最具影响力的科普教育基地和教育中心,获得国家级“优秀科普教育基地”、“环境教育基地”、“海洋科普基地”、“国内最佳博物馆”等殊荣20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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