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矿井也要按照规程要求进行瓦斯检测,下井前需要两人同行吗,
- 教育综合
- 2023-12-03 12:59:44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主要有哪些规定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主要有哪些规定?
为了及时掌握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及其变化趋势,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使瓦斯检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测仪。
(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3)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①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③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瓦斯断电仪。
(4)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5)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6)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7)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9)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采掘工作面主要检查瓦斯地点
(1)采煤工作面主要检查工作面入风口、工作面风流、煤帮和上隅角、工作面回风口和排瓦斯巷等。
(2)掘进工作面主要检查工作面入风口、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口和分区回风巷距联络巷30 m等处。
(3)采掘工作面所有爆破地点都必须在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检查瓦斯。
3.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达到1.0%。
(2)爆破地点附近20 m以内范围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达到1.0%。
(3)以下地点瓦斯浓度不得达到1.5%:
①采掘工作面风流中;
②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
③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 m以内范围风流中。
(4)采掘工作面及其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不得达到2. 0%。
(5)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包含内容: 1、严格执行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矿井瓦斯的巡回检查及瓦斯检查次数及地点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根据需要配齐足够瓦检员,对井下所有巷道、工作面、作业点、硐室机电设备附近瓦斯动态掌握清楚。 2、瓦斯检查员的管理,必须作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矿井瓦斯检查的各类制度。瓦斯检查仪器必须定期进行校验,并取得合格证书。 3、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并采取措施处理。积聚瓦斯的异常地点、地段要立即采取引、排、堵等措施果断处理,使瓦斯降到规定浓度以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升高现象,瓦检员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主扇停止运转后,恢复主扇运转必排放瓦斯措施
法律分析: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首先进行瓦斯排放:1、因停电、检修或其它故障主扇停止运转时;2、局扇停风,巷内瓦斯超限时;3、凡检查出瓦斯局部超限、积聚时;4、启用密闭巷道时;5、巷道贯通前(20米)距离时;6、排放串联通风的瓦斯时。二、瓦斯排放必须遵循“撤人、断电、控制浓度”的原则进行排放。三、瓦斯排放必须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排放措施。四、主扇排放瓦斯:1、因停电等原因造成主扇停风时,由主扇司机负责,立即打开防爆门和井上其它风门,使井下立即处于自然通风状态,井下人员由班组长、瓦斯员、安全员负责将全部人员及时撤离到进风巷安全地点,如主扇停风超过30分钟,井下全部人员必须立即全部沿进风巷撤出至地面。2、主扇启动时,由总工程师组织机电、通风等有关人员用主扇排放全矿井瓦斯。启动主扇时提前打开机房短路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并设专人检查风机出口瓦斯浓度不超过1.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通风系统运转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员方可入井检查瓦斯状况,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供电地点和配电峒室等地点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瓦斯员才可以通知调度向井下送电,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法律依据:《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下列矿井实施重点监察: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
(四)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六)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
重点监察下列内容: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
(二)安全投入;
(三)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
(四)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瓦斯抽放系统;
(六)通风系统;
(七)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
(八)“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九)综合防治煤层自燃的措施;
(十)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对重点矿井实施重点监察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三)没有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
(四)有关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跟班下井、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到位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一)瓦斯超限生产的;
(二)应抽未抽或者先抽后采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不高、抗灾能力低的;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六)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风、循环风、风流短路的;
(七)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未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
(八)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有以上2款情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向被监察煤矿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跟踪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