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列举一个案例,说明如何设立居住权。 要求: 1.案例详尽,请说明基本步骤; 2.试论居
- 教育综合
- 2024-01-04 17:44:46
居住权怎么设立
一、居住权怎么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单说,房屋所有权人在为你设立居住权后,你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其设立期限可以是10年、20年,也可以是终生。
那么居住权该怎么设立呢?
(一)订立居住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你们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要记住,设立居住权要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遗嘱设立《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这个法条是什么意思呢?类似案例中许女士的做法,遗嘱人生前可以在遗嘱中明确为特定对象设立一个居住权。
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同时继承人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在房屋上为被继承人指定的对象办理居住权登记。
二、设立居住权适用哪些情形?
(一)离婚时为让对方及时给付折价补偿款,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对方所有,但是对方需要向你支付一定数额的房价补偿款。
在你将房屋完全过户给对方的同时,要求对方为你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二)结婚时可要求对方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这属于婚前房产加名问题的变通选择,结婚前,女方不一定非得要求男方在婚前房产上加自己的名字,可以设立一个固定期限或以有生之年为限的居住权,这样既保住女方的居住利益,也可避免在房产证上加名闹矛盾。
(三)老人立遗嘱为心仪之人设立居住权
老人想将房子留给子女,又担心常年照顾自己的后老伴、保姆在自己死后被子女赶走。
此时,老人可以在立遗嘱时,明确为心仪之人设立一个固定期限或以有生之年为限的居住权。
老人百年之后,子女就需要按照老人的意思配合其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保障老人心仪之人的居住权利。
(四)实现“以房养老”
老人可以将自有房屋抵押或卖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在房子上给老人设立居住权,老人可通过合同约定按月领取一笔售房款,并在房屋中居住到去世为止。
三、设立“居住权”,对房屋买卖有哪些影响?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主要为了保障老年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满足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必须通过登记设立,可以对抗房屋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由于这种权利本身的性质,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流通价值将大打折扣,因为居住权人在居住权期限届满前可以一直居住在房屋内。
在当前背景下,我们买房时除了看房子有没有被抵押、租赁,还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意向购买的房屋有没有设立居住权登记,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况。
办理房屋居住权的流程是什么
居住权办产权需要走的环节具体环节如下: 1、要到地级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购买相关审批表。 2、拿到审批表后,市民需要由职工单位填写表格并且盖章。到物业部门结清相关费用并取得公房售后维修协议;到房屋产权单位有的是自己的企业,有的是开发公司办理申请并盖章。 3、携带填好后的审批表及相关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等审批表后有要求再次来到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一楼进行审批核算。 4、拿着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窗口缴纳一定的费用。 5、再拿着相关材料到房屋产权监理处处办理相应证书。 温馨提示: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应答时间:2021-11-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设立居住权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1、设立居住权的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2、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公示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屋永久居住权怎么申请?
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要到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才有效。
房屋所有人设立永久居住权后,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申请时提交居住权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居住权的特征
1、严格遵循居住属性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无论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还是权利内容,都紧密围绕着居住属性展开。
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权利客体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权利内容中的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只能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2、以无偿设立为原则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民法典》第368条中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为原则。但从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立法者也给当事人通过另行约定为居住权设置一定的对价保留了空间。
3、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居住权是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利益显然只能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联系,不具有流转的必要和可能。且居住权的设立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人身或信赖关系,其在性质上也不适于流转。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
居住权有哪些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为: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其义务为: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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