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 教育综合
- 2024-08-18 17:44:30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排污单位,是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
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三、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标记则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
四、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设备标记规则》)和分行业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标记规则(以下简称工况标记规则)。《设备标记规则》适用于所有行业,用于规范排污单位标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工况标记规则用于规范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时,标记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
五、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设备标记规则》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
六、依据《设备标记规则》标记为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依据工况标记规则标记为非正常工况,并且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时间内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
七、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体现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属性,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时,数据标记内容应当同时公开。
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按照《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50号公告)执行,其他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另行制定。
十、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特此公告。附件: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19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7月19日印发解读:1.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进入新阶段——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答记者问
2.一图读懂丨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
环保标记规则
法律分析: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计、定型、制作和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标志牌实行定点制作和统一监制。制作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委托书。未经许可,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制标志牌,也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的标志牌。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在实行规范化整治的同时,设置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有几种
4种。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通讯中断”“炉温异常”和“热电偶故障”等4种标记。自动监测是指由计算机控制的仪器设备取代人工操作,对环境污染定点定时进行连续的监测活动。监测人员根据监测目的和项目的需要,对计算机设置程序,由自动监测仪器执行从环境采样、预处理、测定、数据分析和整理直至打印出最终报告的全过程。
环保标记规则?
1.中国环境标识I型
是我国最高级别的产品环保标识,该标识是我国的官方环保标志,由国家环保总局成立的环境认证中心授权。对申证企业有严格的审核要求,只有行业中排名前30%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认证。
2.中国环境标识II型
此标识又称为“环境自我声明标识”,成为此标识的依据是,企业可从国际标准规定的12项环保标准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做出自我环境声明,并经过第三方验证。
3.中国环境标识III型
又称“环境信息公告标识”。企业可根据公众最为关注的内容,公布产品的一项或多项环境信息,并经过第三方验证。比如有的企业称自己的产品甲醛含量低,就必须公布甲醛含量的具体数据,经认证机构验证后,获权使用该标志。
4.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标识
是由中标认证中心(CSC)开展的环保产品认证项目,该标识的认证范围包括板材、涂料、家具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环保产品及综合利用类产品。
a.环保标示牌的规定尺寸,警示标志牌形状为三角形边框,提示标志牌形状为正方形边框。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42米,提示标志牌长0.48米、宽0.3米;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56米,提示标志牌长0.42米,宽0.42米;立柱高度为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b.标志牌采用15~2毫米冷札钢板,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表面采用专用防伪膜。
c.标志牌颜色警告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标志牌为黑色;提示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为白色,文字字型为黑体字。
d.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格式:第一行为企业名称。第二行为排放口编号。第三行为污染物种类。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必须与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相关内容一致。
排放口编号格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xxxxx 废气FQ-xxxxX
噪声ZS-xxxxx 固体废物GF-Xxxx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规定。
大批环保政策开始实施
大批环保政策开始实施
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1、《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 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 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社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HJ772-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4、《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全法》,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和国家林草局组织制定了《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
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
6、《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工作部署,推动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提升和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促进有效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产品设备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7、《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0349-2022)
我国首个综合性海洋碳汇核算标准《海洋碳汇核算方法》 (HY/T0349-2022)由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标准》于2017年立项,由自然资源部第一 海洋研究所牵头编制,为海洋碳汇研究和应用提供 了一套适用方法。《标准》认为海洋碳汇是红树 林、盐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类、贝类等 从空气或海水中吸收并储存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 程、活动和机制,规定了海洋碳汇核算工作的流 程、内容、方法及技术等要求,确保海洋碳汇核算工作有标可依,填补了该领域的行业标准空白。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8、《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GB41930-2022)
本标准规定了以水泥为主要固化(固定)介质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 用于待近地表处置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包括固化体和固定体)的特性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高完整性容器的废物包的特性鉴定。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9、《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1264-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 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的方法、结果验证、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10、《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1261-2022)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测定。当进样体积为1.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2mg/m3~0.6mg/m3,测定下限为0.8mg/m3~2.4mg/m3。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11、《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1263-2022)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样器进行 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 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当使用大流量采样器和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512m3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3。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44m3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3。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12、《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2-2022)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 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 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 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中臭气的测定。本标准测 定方法是嗅觉器官测定法,不受臭气物质种类、种类数目、浓度范围及所含成分浓度比例的限制。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13、《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一2022)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一2022)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5、《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7-2022)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7-2022)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矿物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6、《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将石灰窑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化工产品的石灰生产设施不适用本标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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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半径为10cm的圆中,20°的圆心角所对的弧长为_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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