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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数量是多少?

请问 城管执法人员的数量配备 应按照市区人口的万分之五配备 这个标准出自哪条法律法规?请不吝赐教!谢谢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2008年11月1日执行)中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执法人员的定员数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配备。

延展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

为适应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的需求,加强和改善市容行业卫生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编号为HLD47-101-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同时废止。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解释工作。

第五条、作业服务单位人员定员标准

1.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执法人员的定员数,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另行配备。特 大城市和旅游、开放城市可适当增加人员配备。

2.各种环卫机动车辆的驾驶员每班次人数按1.1~1.2配备。车辆修理工按每辆车0.85~1人配备(修理工包括轮胎工、电瓶工、汽修工、汽电工、水箱工、泵工、镀工、车工、钳工、刨工、磨工、钣金工、镗工、漆工、缝工、检验工等;车辆维修不含大修)。

3.本定员按每周工作40h工时制,每一班次按8h计算(简称“五工二休”),实际定员数中还应包括轮休(按1.4比例配备)等人员。  

4.根据《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单位在编制定员时,应考虑相应的人员增加因素 。

参考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_360doc个人图书馆网.360doc个人图书馆网[引用时间2018-1-24]

全国三农法制调研中心各地市中心人员数量有限制吗?

有限制。 调研员:原则按所辖区县总数配置1个市级名额、其中省级2个名额、全国级1个名额。 社会监督员:原则上按所辖区县总数的两倍数额配置,平均一个区县2个名额 三农观察员:原则上按所辖区县总数配置,平均一个区县1个名额; 特邀评论员:原则按所辖区县总数配置,平均一个区县1个名额;其中2个省级、1个全国 特邀编辑:原则上按所辖乡镇数的1/2配置,平均一个乡镇1个名额 特约通讯员:原则上按所辖乡镇数配置,平均一个乡镇1个名额 三农宣传员:原则上按所辖行政村数的1/2配置,平均两个行政村1个名额 三农信息员:原则上按所辖行政村数配置,平均一个行政村1个名额 地市级中心:原则上设置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

农业综合执法是什么部门有哪些职能

1、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是统一实施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以解决解决农业执法中存在的多头重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缺位等问题。

2、其智能是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3、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重心下沉。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要求,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由农业农村部指导。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我部在总结农业系统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经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

下一步,将积极推进《指导意见》的出台,指导和督促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央要求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尽快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构建权责明晰、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全面提升农业执法效能和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扩展资料:

截至2017年底,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共成立了2419个县级、284个市级、8个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县级基本实现全覆盖,市级覆盖率超过80%。

实践证明,农业综合执法有效提升了农业执法能力和水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要看到,受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权限、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机构设置和各地对综合执法的认识不统一等因素限制,很多地方农业综合执法的范围尚未涵盖法律法规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全部执法职责,农业系统内部多头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尚未根本改变,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职能界定不科学、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不合理、保障不到位、着装不统一等问题比较突出。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新网 - 《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解读

农业执法人员划转标准

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农村厅可以调用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1.查办重大、复杂、跨市域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2.对市县管辖的案件有必要提级办理的。3.选派人员协助市县查办疑难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4.组织开展重大执法活动或者专项执法行动的。5.组织开展全省示范执法、交叉检查、案卷评查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6.上级交办的重大执法任务,需要组建办案小组或者工作专班的。7.起草全省统一适用的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为准则等执法制度的。8.经厅领导批准可以调用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其他情形。
调用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一事一议,调用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与调用人员所在执法队协商后,报请分管厅领导批准。

全国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与劳动力的比例是多少?

全国各地的劳动监察人员数量普遍不足,难以适应当前农民工维权需要,执法人员的缺乏,造成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致使农民工拖欠工资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所以,目前应扩充劳动监察人员的编制,保证足够数量的劳动监察人员,这样才能落实对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预防欠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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