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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东阳城东街道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区域,全家就我是农业户口,计划拆旧建新有多少面积可批

农村拆旧房盖新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申请条件:户主当然必须是本乡居民,而且根据一宅一户规定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二)、提供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申请。

(三)、自建房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我是城镇居民户口在街道自建了房屋,农村的老房子还能确权吗?

可以确权。根据当前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也是可以确权的。文件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宅基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如果是合法审批的,按审批面积确权;未履行批准手续,分历史阶段处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

房屋拆旧建新要哪些手续?

1、申请建房本人申请,经村、组同意并签署意见。

2、乡建、国土现场踏勘,进行选址定点,对符合用地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若需占用交通、水利、供电、通信等设施,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

3、凭选址意见书等手续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符合条件由国土部门核发用地许可证。占用耕地的,先到财政部门缴纳3元/m2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乡建部门凭用地许可证进行房屋打桩放线,并核发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三层及三层以上的,须进行房屋设计或采用通用图纸。

5、房屋修建完毕,由建房户提出验收申请,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房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在用地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上签署意见。

6、办理农房产权证书。交纳国土17元/户登记费,5元/户印花税,房管10元/户登记费。

扩展资料:

房子拆旧注意事项:

1、在拆旧时也需要注意安全,还需要切断一切的水、电、煤的源头,搭建临时电源在施工现场,方便以后的施工。

2、门窗拆除是一项比较费劲的事情,如果是高层,还需要特别注意施工人员安全。在拆除门窗时,要有专门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并设置安全指示标志,保证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门窗拆除时,需要避免用大锤猛砸拆除的情况,防止对墙体结构造成破坏。

3、承重墙面不能随意乱拆:因为房子的外墙通常都是承重墙,即使在上面凿洞开窗也非常危险。另外,有的房间与阳台之间的墙上,原本开设有一窗一门,这些门窗都可以拆除,但是窗户下面的墙体就不能拆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建房屋

农村一些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还可以建房吗?

有一个重庆2015年的咨询案例,大家可以参考:

有人咨询:我们一家人现在户口都属于城镇户口,但是在我们农村老家还有一套土房子(但全家人因工作原因户口早已不在农村老家了),而且我也有农村老家土房子的房产证。但是我现在打算将把原农村老家的土房子推倒后在其宅基地上重新修建扩建房子,请问可以修或扩建吗?如果修建的话是否违法或违规?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或相关政策?

当地规划局的回复是:一、根据《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因你全家人因工作原因户口已不在农村,属于非农户口,在农村申请翻新改建身份资格不合,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只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危险房屋使用本办法,因你户土地为集体土地,不适用于本办法。

不过,2020年政策有了一些变化。

之前政策规定,城市户口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对其宅基地没有使用权。只对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有继承权,可以随意居住。简单地理解,当农村户口的父母去世之后,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留下来的房屋,可以随便住。但对房屋下面的地,没有使用权,也不能重新修改房子。若房子塌了,那也只能塌了。若将来完全塌了,不能居住,那这房屋下的地跟城市户口的子女就没一丁点关系了,城市户口子女在农村也就没有所谓的“家”了。

2020年,政策对此进行了修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政策,可以明确地知道:城市户口的子女,可以凭着父母留下的房子继承农村宅基地。也就是说,城市户口的子女对农村户口父母的宅基地,拥有使用权。但需要注意“房地一体”的原则,城市户口子女继承的是房屋所有权和房下面的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是跟着房屋走的,倘若没房屋了,那就没宅基地的使用权了。有农房的时候,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继承法》的“房地一体”,跟着一起继承。没有农房的时候,“房地一体”的原则无法成立,那宅基地就不能被继承了。既然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那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应该是,是否可以翻建房屋?对此,有两种解读。

1、既然拥有使用权,那就可以翻建房屋。

有一些律师和网友的解读是,既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那就可以翻建房屋。理由有两点,一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所谓使用权,不就是可以拥有和使用的权利吗?既然如此,已经拥有宅基地使用权,那就可以盖个人住宅,一点毛病都没。二是新政策解读,在他们看来,如果不可以翻建房屋,那跟之前不能继承宅基地还有啥区别?发布新规定又有什么意义?既然已经发布,那多半也是可以的!

因此,有些律师和网友持有的看法就是,可以翻建房屋了。

2、城市户口的子女,不可以翻建房屋。

有一些律师和网友认为,城市户口的子女仍然没有翻建房屋的权利,依然不可以重新盖新房子!为什么呢?主要理由也可以分为两个,其一,根据现在政策规定,当房子坍塌无法居住之后,城市户口的子女就没有了宅基地使用权,所以不能翻建房屋。其二,拥有宅地基的占用和使用权,是农村户口人所拥有的一项福利。当农村户口的子女变成城市人口,享受城市居民所拥有的福利时,也会相应地失去农村户口享受的福利。所以城市人口的子女,在父母去世之后,不可修建房屋。

要不然,一起享受两边福利,那对于其他人来说就有失公平。而我也是相对认同这种说法,城市户口的子女,是不可以翻建房屋的。

当然了,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在父母在世的时候,以父母的名义翻建房屋,将其盖得牢固一些。如此,就算将来有什么万一或是政策波动,至少,房子是自己的。回到农村,还是有地方可以住。

关于农村户口没有土地,国家有什么补贴和福利

有户口没地的农民,国家的补贴有:

如果是土地被征集,肯定是有补助的,如果没有,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土地征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假如是属于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寄住人员、暂住外挂人员的话,得不到补偿。

一、农村土地承包时因历史原因未分配土地的农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精神,对现要求分配承包地的,应按照“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和“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妥善处置。

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农户提出申请的,可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对其给予调整分配。

没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不对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待以后具备条件后再解决。

二、土地复垦因为都是不能直接用作农事的土地,施行“谁破坏谁,谁复垦”的原则。所以对于一般的农民来说就是对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建设用地,每一个地方的省份都是有建设指标的,如果农民自愿把建设用地变成复垦农田,腾退放弃的建设指标将在全省流动。这样来说就有两个好处

1、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指标流转后,企业去收购这些指标,农民可以获得收益

其补偿标准

(以重庆为例)

(1)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的,单户交易总面积没有超过1亩的部分,地票(指标)净收益的85%归农户,15%归村集体

(2)超过1亩部分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村集体。

(3)单户复垦交易的宅基地证载面积已超过1亩的,宅基地证载面积部分对应收益的85%归该农户,15%归村集体,注意,这种情况下院坝、牲畜圈舍等附属设施用地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村集体。

三、申请复垦

可以到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中心申请。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土资源局完善各种资料后,报省政府批准,并由国家支付土地复垦资金,由有土地复垦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实施。

现在农村施行的是“一户一宅”的政策,这种建设用地变成农田,农交君认为主要针对就是那些放弃在农村居住的,自愿退出宅基地,在城镇买房的农民,但是对于很多还在农村居住的农民,还是非常的尴尬。但是其他的几类复垦地,将会变成村里的储备用地,没有地的可以去当地申请

扩展资料:

没有土地主要有两个原因:

1.第二次土地调整发生在1990年。90后出生的农村人口和其他地区迁入农村的人没有土地份额

2、户口进出

国家一直坚持“增加人口而不增加土地,减少人口而不减少土地”的方针。它不会因为婚姻、婚姻、教育和迁入迁出而改变原有的分布。不因人口增加而增加承包地,也不因亲人死亡而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程序(试行)的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严禁非法借此机会调整或恢复农户承包土地的基础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应当严格按照《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

(三)因地制宜。根据试点地区土地承包的现状,弥补不足。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为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所有权,对农户承包地进行测绘、登记和备案,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当地的责任。试点工作由省部统筹安排,在县一级实施,加强各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确保试点任务的顺利完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参考资料:人民网:国务院修改征地补偿标准 可能至少提高10倍

参考资料:中新网-黄奇帆:重庆共富的战略考虑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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