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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三上学期能否转学?

初三能转学吗

初三可以转学。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转学手续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将转学情况记入学生转学情况登记表。 因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但学生或其监护人未提出转学要求,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区内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初三可以转学籍吗?

一般初三转学籍是很麻烦,因为好多地方都已经有划片录取的规定,要是这时候换到别的学校,教育部门应该不会审批的。但是现在学籍联网,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没有这个权限了。必须向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 因为现在学籍已经全国联网,且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籍随人走,学生在哪个学校就读,学籍跟随就在哪个学校。学生转学必须办理网上的学籍转学手续。具体情况请咨询接收或原学校的学籍管理员。 家长应及时到学生所在学校确认是否已为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是否“人籍一致”。“人籍分离”等问题可能导致学生无法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甚至影响升学。 学生离校时,家长要及时告知原学校学生的去向,方便原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服

初三就不能转学了吗?

综述:可以转学。

全国学籍系统没有规定转学籍的时限。从功能上讲,随时可以办理转学。但基础教育实行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如果初三转学不论是学历的利弊,还是优秀学生指标,还是教学环境等各个方面来看都不是一个好选择,建议初三不要转学。

转学简介: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必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转学

初三可以转学吗?

这如果特殊情况也是可以转学的呀。这已经初三了,毕竟马上就要中考了。如果转学的话,实际上还是不太恰当的。到了新的学校,还要适应环境,是很耽误你学习的。

初中生能不能转学?怎样才能转学?

可以转学,以山西省为例,转学要符合以下情况:

1、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

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2、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等)。已在当地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还须提供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证明。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并上传学校 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负责人审签并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3、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4、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商定。

5、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转学相关条例规定:

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百度百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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