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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法律 案例分析

劳动法案例分析4

张某与该机床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张某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该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而该厂则须提前30日提出才能解除此关系。 签定劳动合同须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原则,该厂的续签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其扣押档案行为也是违法的。 张某可以先书面提交辞职报告,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办理这些手续是有时间期限的限制的,该单位如果超出期限不办理手续交出档案,你不但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该单位履行义务,还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其不作为,该单位是要受处罚的。 该案中,张某的劳动者对工作有选择的权利,其就业权应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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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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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 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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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案要点:(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2)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二答案 (没有找到该提答案,你自己在找找) 合同违法, 三答案 (1)该煤矿招收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0名工人,属违法行为。因为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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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裁决在法律适用上是没有问题的,劳动中有对学生做出相应的规定。 不过在上诉法院庭审中,法官可能会进行调解,要求单位承担一部分责任,看看能不能有适当的赔偿。毕竟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其中也有单位的责任,不能由劳动者全部承担。 至于你的第二问不太清楚你的意思,你是想表达劳动法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吗?那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但是每部法律都有它调整的范围,既然法律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不视为就业,那么作为学生的这个群体在打工的时候就应该充分考虑到。 不要给一些单位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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