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调控费是什么
- 法律法规
- 2023-07-26 07:57:10
征用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征地管理费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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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协调费使用规定
法律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城市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无论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都应当依法对农民进行补偿,支付征地补偿费等费用。征地补偿费直接涉及村民的利益,因此其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近年来,个别地方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实行“暗箱操作”,严重侵害了村民利益,影响到农村的和谐与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有利于防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腐败,增强透明度与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哪些及怎么计算
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计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什么
政府将优先购买根据管理办法,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由试点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试点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试点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管理办法还要求,试点县应制定与城镇国有土地相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如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试点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专家:农村土地改革再进一步
著名经济学家宋*辉告诉记者,此次调节金征收制度的出台,说明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已经基本成熟,农村土地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明认为,征地制度、建设用地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必须是“三位一体”、“城乡互动”,对这“三块地”进行通盘考虑和顶层设计,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而目前土改试点割裂了“三块地”之间乃至城乡之间的内在联系。今年两会上,蔡*明还提交了《关于推进征地制度、建设用地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三位一体城乡互动改革的建议》。
什么是土地征收安置费
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承包权人。
法律规定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通常在国家需要征地建设公共设施或者是其他商业建筑的时候,就会征收土地,这时候的土地可能是人们的住宅区,或者正在被使用,所以征地之后是有相应的补偿费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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