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解释430条和431条是不是矛盾,一条不让高院发回,一条让高院发回
- 法律法规
- 2023-08-12 07:57:03
最高检查院的刑诉规则和最高院的刑诉解释是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件?
都是司法解释。刑诉法主要的部门规章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法、检是司法机关,颁布司法解释;公安部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行政部门,颁布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都是法律解释。问题是有时候,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出于自身利益解释法条,会出现法律解释冲突的情况,96年曾有个六机关联合发布的规定解决这种冲突情况,这个六机关规定的性质就难说,是四不像;一般称为规范性司法文件。此外,最高法、检还有些会议精神,成为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文件。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是什么内容
法律分析:第二百零四条主要是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诉达到要求的法院应当予以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犯人己被判刑,同案犯上诉,高院发回重审,没有上诉的还改判吗?
有可能被改判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如果有部分同案犯上诉的,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如果发回重审后,审理法院认定原判决对于未上诉的被告人所处的刑罚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但是不得加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以什么理由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般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都是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基本上没有理由可以不审理。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再次重新审理的制度,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发回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含义。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个人建议:
发回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将案件发回该人民法院,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它既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5条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是: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也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三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