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配合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三个方面
- 法律法规
- 2023-09-23 17:44:18
监察委员会和刑事司法之间工作配合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三个
监察委员会和刑事司法之间工作配合关系主要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权发生变化。还有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发生变化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中相关的条款被暂停适用。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以哪些单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依法”是前提。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活动,既不能滥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程序,也不能不担当、不作为,更不允许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这里的“干涉”,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利用职权阻止监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利用职权威胁、引诱他人不配合监察机关工作,等等。
审判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以及质检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这里执法部门的表述与宪法的相关表述一致。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离不开这些机关的协助、配合,同时也需要这些机关的监督制约。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同执法部门也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联系。监察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是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互相配合”,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扯皮。“互相制约”,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追究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通过程序上的制约,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违法犯罪。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在本法中许多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均有体现。比如,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还比如,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是一条崭新的制度轨道。随着国家《监察法》 的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启动、推行以及改革的深化,带来的是一系列的体制适用的衔接和协调问题。目前也有许多专家学者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各抒己见,因此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适用衔接机制己然成为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分析监察法的实施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以及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探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应对两者间适用的衔接和协调。监察委员会是作为党中央顶层设计的专门机构,不能够单纯从我们法律角度来将其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这种特殊主体直接介入司法体系,无疑给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之间的合理有效衔接和协调机制带来较大的新挑战,这也是前所未有的新课题。本篇文章想从两法衔接协调的必要性、两法适用的具体问题分析、两法适用衔接和协调的应对举措三方面研究探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衔接和协调。
两法衔接协调的必要性。
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对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职务犯罪侦查权发生变化。犯罪侦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公安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另一类是由人民检察院针对职务犯罪所进行的侦查。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发生变化。现在,监察委立案取代了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然后直接进入刑诉法的审查起诉环节。
第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 中相关的条款被暂停适用。
总之,检察机关既要习惯职权的增加,同时要习惯职权的移出及调整。
两法适用的具体问题分析
首先,《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的程序法,其目的在于查明犯罪事实,理论上讲只要是查明犯罪事实,就应当适用 《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不属于查明犯罪事实的例外。
其次,从监察委的产生来说,监察委是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工作内容有差别,其法律地位却是平等的。
最后,国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衔接,除了与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工作衔接之外,还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下,监察委与人民法院所调查的案件的证据问题以及审判中心所要求的证据问题。
三、两法适用衔接和协调的应对举措
1.监察委的职务犯罪调查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的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者之间仍存在争议。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是否取代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两者之间的关系一直需要明确,一种观点认为调查权并不是侦查权。国家监察委员会并不能当然承继检察院的公诉权、侦查权、批捕权,监察委员会应当定位为执法监督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实质上等同手刑事侦查权,那么其理所应当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但实际是,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异同不能一概而论。调查与侦查不是一对互相矛盾冲突的概念,侦查从本质上来讲就包含了针对案件开展的专门调查工作。
2.监察委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协调衔接。
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全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其中最关键的莫过于证据标准和强制措施。在监察委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适用 《刑事诉讼法》,那么,在证据问题上应当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标准。监察委员会调查,根据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这种权力配置应当说具有合法性,或者就是说它有法律依据,更基本的法理基础是“人民的权力”或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的解释。实践中,调查权在监察工作推进中亳无疑问不应存在更多质疑,检察机关涉及到负责案件侦查的人员,已经转隶到监察委,不再有自侦案件。监察委员会职权行使中,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内容,一个是 12种调查措施,即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四、小结
监察委作为政治机关的定位,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创制,这是一个总体观察,是监察体制的创新之举。涉及到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对于特殊的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程序并不受制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 《刑事诉讼法》。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既要相互配合也要相互制约。中国特色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发生变化,就是我们今天正在进行改革实践,但它需要在改革实践过程中不断创新和完善。
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发展调研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信息技术水平也在逐步提高,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新媒体时代,这种发展给人们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怎样推动刑事诉讼法学向着更加现代化方形发展,真正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需求,因此,本文着重从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成效、制度发展的新变化、新环境下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成效
在新媒体时代,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我国社会的形势发生了变化,新技术的普及,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社会观念发生了变化,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单位了跟上时代,立法及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尝试创新,积极济改革,不断创新刑事诉讼法制度。在理论研究方面,新媒体更加便利了沟通方式,使得效率更加高效,数据收集与共享变得更加方便,这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理论研究的不断创新、研究体系不断的完善、思维方式的不断开阔。
二、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新变化
前面谈到,在新媒体新媒体更加便利了沟通方式,这不仅仅体现在内部沟通方面,还体现在外部沟通上面。各种新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新媒体方式的革新,也打破了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时间、空间、距离之间的障碍,中国国内学者与国外学者交流学习过程中,使得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有面向国际的新趋势;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宪法化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即宪法里面有和刑事司法制度相关的明确规定。又或者说是通过宪法推动形式司法制度基本法律的具体化发展;在刑事司法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断的在和社会进行互动,通过双方的交流,刑事司法制度边的更加的贴近生活,更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即刑事司法制度更加的社会化了。
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发展方向
新媒体时代下,人们的关注点会有所侧重、获取信息的便捷程度都远超出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因此在这种背景条件下,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应该更加的坚持发挥出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这就需要立法以及司法机构,需要积极推动利用新媒体这个传播媒介推动刑事诉讼法朝着更为公平的方向发展。刑事诉讼法有着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目的,在办理刑事诉讼相关案件的时候,可以通过强大的媒体权利以及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持程序正义。法律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属性,刑事诉讼法在其中显得尤为重要且特殊。新媒体的出现,是的社会发展的形势、人们的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种条件下,社会矛盾也会增多,这就需要利用刑事诉讼法学缓解社会矛盾、营造更为友爱、和谐的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新媒体的发展,推动了我国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刑事诉讼法学要想要发展,就比需要借助新媒体力量,不断深入改革,更加贴近人民的需求,发挥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维护社会主义的持续发展,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监察委履行干部监督职能,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无论是检察院、法院,还是监察委,都是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监察委的全称是监察委员会。他是国家政治权利机构,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的查处。主要办理国家公务人员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案件。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除外。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通过审查批捕活动监督侦查机关是否存在有案不立以及不应立案而立案的问题。通过公诉监督法院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应当追诉而未追诉,不应追诉而追诉问题。通过驻所检察纠正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此外对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进行查处。
检察院不是政府部门
立法机构就是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人大产生一府两院,一府就是政府,就是我们的行政机构,具体来说像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卫计委、审计局等,这些都是政府部门。而两院则是指检察院和法院,属于司法机构,它们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不属于政府部门。如果非要和政府挂勾,只能说是检察院属于行政机构而已。
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重大刑事犯罪依法审查批捕、提前公诉,以及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等。随著监察委的成立,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能已整体剥离,转隶到监察委。像我所在的市,仅市检察院反贪反渎转隶的到监察委的干部就有30多人,充实到监委。目前,检察院的职权仅保留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基本功能,权力架构可以说是大大不如前了。
检察院转隶监察委干部还可以回检察院吗?
一、理论上存在可能性。
因为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公务员法和检察官法等相关规定,转隶人员在检察院时就是公务员身份,有的甚至是员额检察官,本身符合现在检察院用人条件,只要走正常调动手续或者党委任命程序就可以回检察院。
二、但现实中转隶人员回检察院基本不可能。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转隶人员已经退出员额检察官序列,员额检察官名额已经被其他人占用,再回去还得重新排队,相当于饶了弯路,已经不具备性价比。
二是机构改革后,检察院编制大幅减少,现在检察院空编较少,有的甚至超编,没有编制自然回不去。
三是现在法检划归省管,人财物都归省院管理,县一级检察院进人都得省编办和省检察院批准才可以,调动难度较大,一般人根本办不了这样的调动。就算是党委任免也有一定难度,必须党委提前跟上级检察院沟通好,不然会很尴尬。我们这就有一个例子,我们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空缺,市委从县里调了一个县委常委、统战部长接任政治部主任,结果人已经到位三个月了,还没有把编制落实,工资都发不了,员额更进不去。
四是现在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比一般公务员收入高50%,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收入比一般公务员高30%。而且因为是司法机关,承担公诉等重要国家司法权利,对于检察院工作人员要求比较高,上级把关比较严格,新进人员要么通过四级联考招录,要么通过遴选从下级检察院考录,一般不考虑从其他行政机关调入。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和什么相互配合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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