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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意见建议

针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新规出台,具体内容是什么?

针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新规出台,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的适用对象,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也就是说厅局级以下的干部并不适用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

二、禁止的从事经营情况

在企业从事经营情况,具体包括了投资开办企业、担任高级职务、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从事有偿社会中介、从事法律服务等。

三、 相关处罚制度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如实填报,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

对领导干部的举报,要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对违规经营的企业,责令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处分。

其中,对拟提拔和重用的领导干部,要在“凡提四必”的基础上进行考察,对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予以辞退,不辞退的,不予录用。

对以委托代持、匿名投资等手段虚假违规退出企业经营的、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是中央的一贯要求,也是关系到服务人民这个宗旨的重大问题。

我们的领导层之所以能够保持不败,就是因为它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没有任何自己的特别利益,它从不代表任何一个利益集团、任何一个特权阶级。

如何看待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及子女的经商行为管理?你支持吗?

党领导规范了领导干部的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通过一系列创新性的决策和一些具有突破性的实现能够更好的来规范权力的运行,同时也能够防范廉政的风险,促进社会的建设和家风的建设,也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们廉洁修身,这次的规范决策能够正确的引导广大领导干部,同时也能够严管党治。这次的行为我非常支持。

这能够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监督,同时也能够规范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及其子女的精神行为的管理,有助于了解各个领导干部的家属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同样也能够更加全面的摸清家底,从而更好地规范企业的行为,对于那些经商企业的行为要予以更加规范的要求,不允许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来给自己的家人开办企业而提供便利,这样也能够做好严格的监督管理。

有助于廉政,因为之前有一些企业与干部之间具有很大的直接关联,也有直接的经济往来,所以就会出现很大的廉政风险和隐患,为了避免廉政风险,就需要规范工作从而来解决一些腐败的行为,同时也要做好思想动员和政策的宣传,让广大的干部受到纪律的教育,同时也能够坚定自己的使命,确保自己的初心不会变质。也有助于工作化的规范,同时也对长效化成为一个有力的支撑。

通过加强管理,能够更好的规范工作与领导干部工作,同时也能够对干部的选拔来有更好的规范和检查,让规范工作变得更加纪律严明,以往打击而出现的问题也要严查处问。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巩固中央的集中规范成果,从而也要对一些领导干部进行管制,减少领导干部出现更多的腐败行为,而这次的管理规定也有效的防止领导干部出现腐败问题,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本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什么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精读]本条是关于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是在2015年《条例》第九十条基础上进行的修订,此次修订增加了亲属“违规任职、兼职取”的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2016年开始上海、北京、重庆、广东、新疆五省(区、市)出台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制度,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此次修订,与上述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先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包括责令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再从事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或者辞去其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的高级职务及其他违规任职、兼职。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调整其现任职务。对于拒不纠正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又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所称“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具体包括:(1)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

官员的家属是否可以经商?

各地出台相应的试行规范文件,内容大同小异,以上海市的规定为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四条: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1、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2、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除第1、3、2、3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ywkx/n1/2016/0524/c363762-28374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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