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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的买者在门口签字簿上签名。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内容明确具体;第二,表明须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要约。但是,本题中,乙并没有和甲订立合同的意思,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另外,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基于认识上的缺陷而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也是以当事人愿意订立合同为前提的,本题中,乙根本没有打算购买书的意思,即乙根本无订立合同的意思,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而且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谈不到撤销的问题。

客观题主观化什么意思

客观的题目用主观的方法解答。

法考考试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的考试,关于客观题,全是选择题,分为试卷一、试卷二,分别100分,共100道题目,由单项选择题(50道)、多项选择题(40道)、不定项选择题(10道)构成。

相信同学们都有这样的感觉,就是真题做了N遍,答案都能记住了,为什么我还考不过?那么,我想问你,这个真题的考点你能记住了吗?A、B、C、D四个选项为什么对、为什么错,你真能了如指掌吗?如果你的答案是:“NO”,那我告诉你用这个方法“客观题主观化解答”能有效解决问题,这样我们便能将真题的作用利用到最大化。

扩展资料

例如: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请问:乙签名的行为是否属于意思表示?

答案:不属于。

理由:意思表示,即民事行为能力适格之表意人,将自主形成的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行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行为意思,指有意实施行为之意识,该项意思表明。

外在行动是行为人自主意思支配的结果;效果意思,即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必然内心有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合同、遗嘱、婚姻等)的意思(即关于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意思),即所谓的“真意”,如:欲购房屋、欲赠与他人财物;表示行为,即意思表示人将内心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明示+默示)。

本题中,学生乙签字的行为,并不存在效果意思,因此学生乙的签字行为并不是意思表示。

民法问题 意思表达不自由的胁迫和无意思表示

在本题中,乙认为签字行为属于签到,根本没有与甲发生买卖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的意图,故不构成意思表示。 而被胁迫所做出某一行为,行为人虽被胁迫,但任然做出了意思表示,只是该意思不是其内心的真实表达,因而,该行为也是表意行为,只是由于法律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规定被胁迫而做出的表意行为是属于可撤销的表意行为(即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中的一种)

关于意思表示的问题

D。 D。乙的行为认定为好意施惠,与甲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承担责任。 BCD。A不是民事法律所调整的。 ABCD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委托,和E 成立委托关系。E作为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擅自填写自己确定的数字,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责任。

司考题求解释~~~

买卖合同根本就还没成立, 就没有可撤消之说,所以不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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