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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询问技巧

怎样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第一、清晰划分举报和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了劳动保障监察的举报制度和投诉规章制度。劳动者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是规章的情形,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检举。倘若员工觉得用人公司侵害了自己劳动保障合法权利的,可以立即向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要提交投诉举报公文,撰写投诉举报公文有难度的,可口头上投诉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做好询问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名。

第二、按照迅速合理方法进行举报

员工检举用人公司劳动保障违规行为时,可以按照迅速合理的方法,如可以致电当地劳动保障政策询问和投诉电话或是登陆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等方便快捷的方法做好检举。

第三、举报时要尽可能出示详实信息

员工在检举用人公司劳动保障违规行为时,应清晰出示被检举公司的名字、详细地址及违反规定实际情形。为更合理地对用人公司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员工在检举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并且还可以留下名字和联系电话,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与举报者联络,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将为举报者信息保密。

第四、劳动者应立即维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形在2年之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察觉,也未被检举、投诉举报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会再依法查处。因而,为切实保障自己合法权利,员工应立即向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检举投诉举报,防止超出维权时效性。

第五、劳动者应注意收集证据材料

员工在工作时要注意保留好用人公司的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表,薪水支付凭证或记录,缴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公司下发的“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工作凭据,以便检举投诉举报时向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出示,或在申请仲裁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执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利查看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关的材料,有权利对劳动场所做好现场检查,用人公司和劳动者都应该如实出示相关情况和材料。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检查,应该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应该问什么?

监察笔录应有两名监察人员在场 首先出示证件,量明身份 然后告知对象权利义务 接着是询问对象一些基本信息,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记录姓名籍贯等 主体部分就你们所需要的内容进行询问,应该简短清晰,让对方方便回答,如果对象回答太罗嗦没有条理,可以帮其概括然后询问其是否是其意思表示,再进行记录

劳动局调查询问怎么办

法律分析:1、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后,不用太担心,这只是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正常执法的一个行为。

2、你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过去,然后接受询问,做询问笔录就可以的。

3、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会要求整改的,正常情况下,都不会受到处罚的。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观: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如下内容:(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 女职工 和 未成年工 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 和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 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 社会保险 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的程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有以下的程序:

  一、接受举报投诉:

  1. 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

  2. 对于上访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

  3. 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

  4. 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

  5. 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6. 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二、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

  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上访投诉,在接到投诉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三、分流:

  接待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归类,并作相应的分流处理:
  1.属举报类案件(如拖欠工资、未办用工手续、未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加点、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等),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受理后由劳动监察大队查处。
  2.属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争议等),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若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告知投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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