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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级别管辖

法院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这里用一张图为大家厘清管辖的分类。

在本文中,我先带大家了解级别管辖的内容。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的法院有四级,并且每一级都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需要运用级别管辖对四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进行分工。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民诉法是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
1.案供的性质。案件性质不同,审理起来难易程度也不同。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情节有简单和复杂之分,简单的案件审理起来相当容易,复杂的案件审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案情越复杂,审理的难度越高。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

3.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的案件仅在基层法院的辖区内有一定影响,有的案件则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影响范围越大,对审判质量要求就越高,所以要根据案件影响范围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将影响范围大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并且影响范围与法院的级别呈正相关关系,影响范围越大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的级别越高。
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看,一般都是以争议标的的金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我国在司法解释中也用争议标的数额来确定级别管辖。2008年2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2008年《调整管辖标准通知》),该通知大幅度提高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受理第审民商事案件争议标的的金额,并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2008年《调整管辖标准通知》扩大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管辖权限,使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均由这两级法院受理。2015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管辖标准通知》),再次提高了这两级法院级别管辖的数额标准,如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的高级法院,管辖标准为诉讼标的额6花元以上。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是用除外法来确定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的。依据《民诉法》第17条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由其他三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外,都由基层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法院的辖区之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ニ)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四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涉外案件分为一般与重大两类,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民诉法解释》第1条为了保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规定了集中管辖。所谓集中管辖,是指这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再依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来确定管辖,而是将这些案件集中到由最高法院确定的少数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越决案件。
4.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5)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和垄断民事纠纷案件;(6)公益诉讼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是相当少的,仅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来确定,如根据(调整管辖标准通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的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亿元以上的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在审判实务中,最高法院这一权力基本上是备而不用的。

民事诉讼法院级别管辖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不同的案件,当事人应去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级别管辖的具体内容

法律主观:

级别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管辖 分工为: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 民事纠纷 案件, 诉讼 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3)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由省、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②信用证纠纷案件; ③申请撤销、承认与 强制执行 国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院级别管辖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 院 级别管辖 是什么意思? 民事 诉讼 中的 管辖 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 解除合同 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 管辖权 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还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确立的: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 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 民事纠纷 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专利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具体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1] ,内容如下: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婚姻、 继承 、家庭、物业服务、 人身损害赔偿 、名誉权、 交通事故 、 劳动争议 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6、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 知识产权 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7、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可见,并不是生活当中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向基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比如说海商海事案件,著作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虚假陈述证券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等,这些直接都是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来审理的,如果向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基层人民法院不会 立案 ,原因是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金额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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