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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案件项目经理注意事项及处理案件的方法

信访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法律分析:信访形式有来访、来信、来电、网上举报等。 处理程序和方法:1、登记来访情况。 登记信访人的基本情况,登记人数、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单位、人员身份、之前信访单位等。 2、听信访人陈述,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共有几个,各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3、答复受理范围。 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辨认信访人的诉求应该归哪些部门管,哪些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哪些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 4、业务范围内的,进一步听取其详细介绍情况。 每个问题尽量了解全面,了解清楚被反映人、线索来源、信访要求、真实动机与目的。 群众信访目的与动机多种多样。 5、填写信访举报登记表。 由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报领导拿出最后处置意见。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法院信访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法院信访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法律分析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各级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法院信访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法律分析: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四、经认证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律师处理案件的步骤

法律分析:(一)咨询

1、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

2、针对当事人含糊不清之处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

3、合理地分析案情,说明胜诉的可能性。

(二)收案

1、律所案件收费(不同律所有不同收费标准)

2、收案审批。填好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委托须知、办案质量监督卡(含存根联)交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

4、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二份。

5、委托人授权

(1)委托人写授权委托书或律师替委托人起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人个人的,让其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单位的,让其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6、收费。收取委托人律师服务费后,律所开律师服务费收据交委托人。

(三)办案。

1、制作法律文书

(1) 委托人是原告的,制作起诉状。

(2) 委托人是被告的,制作答辩状。

2、调查收集证据

(1) 让委托人提交已有的相关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2) 律师调查取证。调查收取证人证言,公安笔录、档案记录等。

3、立案(代理原告)。

(1) 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

(2) 法院立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立案,然后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4、收到出庭通知书。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在立案当天就签发出庭通知书,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后签发。

5、制作代理词。

6、参加庭审。

一,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二,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若当事人不申请回 避,则继续开庭。一般先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看是否愿意调解。若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则进入调解程序。若不愿意,则继续开庭。先由原告方主张诉讼请求及事 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方答辩。

三,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举证,然后由被告方质证。几轮后,原告方举证完毕后,由被告方举证,原告方质证。双方举证、质证都完毕后,则法庭调查结束。

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最重要,影响到法庭的采信,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因此,举证要周详,质证要充分,不可有丝毫的马虎。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的确如此。

四,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然后进入自由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自由辩论。先由原告方陈诉理由,运用“逻辑三段 论”,阐明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的请求。被告方则反驳原告方的观点,反对对方的请求,维护自己的利益。接着,被告方主张自己的观点,陈诉理由,原告方反 驳。几轮互相辩论后,自由辩论结束。

五,法庭辩论终结,进入最后陈述阶段。由审判长按照原告方、被告方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原告方最后陈述完毕后,被告方陈述。

六,开庭审理结束,等待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及时判决。

(四)判决出来,整个一审律师代理就结束了。

(五)及时归档总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如何处理案件

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处理案件的方式有:
1、请教同事或者业务专家。
2、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成员进行协商。
3、上报专业委员会讨论。
4、上报审委会讨论。
5、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
法官作为司法机构执法人员,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应该是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法院开庭的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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