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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孟副支队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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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正常死亡应依照哪个规定处理?

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正常死亡应依照哪个规定处理?为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等进行监督,我国设立了国家监察法,监察机关对于涉及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是有调查权利的,那么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死亡怎样处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死亡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逃匿、失踪或者死亡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要继承调查的,继续调查并作出调查结论,并且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

雷政富12秒感动了中国,怎么回事?

雷政富12秒感动了中国主要是视频事件。

事件简述

2012年11月网上流传疑似原重庆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的不雅视频。重庆市将此事件的举报定性为实名举报有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经重庆市纪委调查核实,有关不雅视频中的男性确为雷政富。2012年11月23日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其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

2013年5月重庆市纪委对涉及不雅视频的雷政富等21名违纪党员干部作出处理。拟对雷政富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于2013年1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中,2013年5月1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对雷政富涉嫌受贿罪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6月19日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涉案受贿金额约316万元。雷政富及其辩护人对受贿数字提出异议,当庭翻供,称与赵红霞是"恋爱关系"。



2013年6月20日赵红霞案开庭前其辩护律师张智勇律师否认了雷政富与赵红霞最初有感情的说法,并对有媒体报道的“赵红霞受审哭求雷政富作证,称最初有感情”这一说法予以驳斥。2013年9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雷政富涉嫌受贿案。



2013年9月17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雷政富,男,汉族,1958年7月生,重庆市长寿区人。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

2012年11月,因网上曝出不雅视频,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其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2013年6月28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雷政富有期徒刑13年。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雷政富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获悉,重庆市北碚区区委原书记雷政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扩展资料:

详细过程

始末

2007年10月,肖烨告诉赵红霞,他的公司“香港华伦达服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代表处”亏损上千万,希望赵红霞作为“女朋友”到公司帮自己一把,但“恋爱关系”不许在公司里公开。进入公司后,赵红霞最初的工作没有底薪,收入完全依靠销售提成。

赵红霞还和另外一个员工到一个区的政府机关,逐家推销服装,在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彭轶平律师会见赵红霞时,赵红霞告诉他们,那时候完全相信自己只是做服装销售的。在肖烨的多种攻势下赵红霞终于答应了肖烨。

2008年1月雷政富开始联系赵红霞此后肖烨指使赵红霞四次与雷政富见面,其中3次开房。2008年2月14日晚肖烨安排赵红霞与雷政富在金源酒店第三次开房后,指使人冲入房间并给雷政富看了他的不雅视频。雷政富试图抢夺视频未果。

此后肖烨到场,并在递给雷政富名片后离开。此后肖烨拿不雅视频向雷政富借款300万元,还让雷政富把一处整治和改造工程交给他的公司承建。2012年11月下旬互联网流传有关重庆市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的不雅视频。

2012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纪委调查核实互联网流传有关不雅视频中的男性确为为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雷政富同志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2013年1月底,重庆11名官员因涉不雅视频案被免职。

2013年1月3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作为嫌疑人赵红霞的辩护律师,曾向媒体披露。2013年元旦假期,赵红霞家人委托张智勇律师和彭轶平律师作为赵红霞的辩护律师。

2013年1月4日,两位律师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重庆市某看守所第一次见到赵红霞本人。2013年5月重庆市纪委拟对雷政富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等问题于2013年1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中。

2013年5月10日雷政富涉嫌受贿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5月在肖烨、赵红霞、严鹏、谭琳玲等6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被移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后,由该院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该案中作为“受害者”出现的雷政富和周天云二人,在被肖烨团伙敲诈勒索时,并非自掏腰包。

查明

遭敲诈索贿3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雷政富先后担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区委书记。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以及BT项目提前回购提供帮助。

2008年2月雷政富被肖烨等人以不雅视频相要挟,肖烨以借款为名索要300万元。在明知被设局敲诈情况下为防止不雅视频曝光雷政富找到明某,要求其帮忙借款300万元给肖烨。在借款到期且肖烨不予归还时雷政富向明某表示由其本人归还。

明某表示不用归还雷政富予以认可。2010年11月为避免事情败露,雷政富与肖烨共谋,以还款为名,由肖烨公司转账100万元给明某公司。

翻供

2013年6月19日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涉案受贿金额约316万元。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提及雷政富三方面受贿情况,其中最大一名300万元。雷政富及其辩护人对受贿数字提出异议。对最大一笔300万元,雷自称是受到肖的欺骗。

同时雷政富及其辩护人对另一笔10万元也提出异议。在庭审现场他还讲述了不雅视频始末。称与赵红霞是恋爱关系,耍朋友因赵想结婚只是找肖烨帮其"摆平"赵。雷称其"之前向纪委交待的材料失真",不过检方随即举证对其予以驳斥。

公诉机关认为雷政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雷政富让明某公司借给肖烨公司的300万元是借款应属于民事纠纷。

雷政富在其中仅起居中介绍作用对该300万元借款没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利,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雷政富及辩护人对另两笔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提出异议。庭审期间控辩双方举示了相关证据证人范某、聂某出庭作证接受了法庭的询问和调查。

处理

拟对雷政富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于1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中南岸区原区委书记夏泽良已由司法机关另案处理;长寿区原区长韩树明涉嫌严重经济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其余18名党员干部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分别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正在履行相关程序。中共重庆市委对于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始终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有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严格的程序深入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和社会评判。

一审

2013年6月28日原中共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涉嫌受贿一案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雷政富以受贿316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30万元财产,追缴316万余元受贿款上交国库没收财产和受贿款在1个月内上交。

雷政富在庭上表示与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二审

2013年9月6日上午九点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涉嫌受贿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在持续约8个小时的庭审中,雷政富全面翻供肖烨等人出庭作证检方反驳了雷政富翻供的说辞。法庭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宣布择期宣判。

9月17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雷政富

2011年新疆电大学历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2011年6月 毕业作业说明 1、本作业占5学分 2、本作业基本涵盖了法学专科阶段的主干课程。触及法理学、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内容。 3、作业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基础知识、案例分析、文书写作和法律评论。基础知识部分共30道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案例分析共4道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文书写作1题,15分;法律评论1题,15分。 4、答题要求: (1)学生应当按规定的工夫和作业量完成作业; (2)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格式规范,事项齐全; (3)分析论证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准确; (4)文字简练流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5、评分标

公民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伪证会有什么后果?

所谓伪证,是指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歪曲事实以假乱真,故意作虚伪证明,以达到某种不法目的行为。伪证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院审判的质量。 伪证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有的是因为利益的驱动,有的只是迫于暴力,胁迫等等。 伪证的存在,严重干扰法官对案件的正确认识,影响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造成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背离。 那么做伪证是否会承担法律后果?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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