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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流程怎么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1、法院强制执行流程主要是:

(1)审查立案;

(2)通知履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时间要分情况:

(1)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2)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3)法院强制执行时间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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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有什么?

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首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决定受理的,会及时通知申请人;然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执行,若被执行人还不执行,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有什么?
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
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已过该怎么办?
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而提出强制执行的,法院通常对申请人的申请应该直接立案执行。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时效,也不能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明也即释明。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本条文来理解,申请执行的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中断,而非除斥期间。而且该条明确提出申请执行时效的概念,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申请执行时效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范围,与诉讼时效制度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范围应该属于同样的权利范围。这一权利范围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时效抗辩。如果案件当事人没有自己提出时效抗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是不能主动适用时效抗辩的,也不能对时效抗辩进行释明的,在法律上时效抗辩视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假如在案件的审理或执行当中,当事人没有提出这一抗辩,法律即视为当事人自己放弃这一权利。
此外,假如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对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期间是否发生中止、中断进行审查,那么法律规定的七天立案审查期远远不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没有办法彻底查清事实。因此,对于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案件,法院应直接立案执行而不应审查,如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已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可以终结本案。
法院强制执行包含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复议,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采取强制措施。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会对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通常来说,法律上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是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

如何让制度流程迅速贯彻执行

对于公司制度进行如下方式: 首先,制度本身的原因。一是制度本身不合理;二是制度与工作流程相脱节甚至冲突。有些制度没有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有的时候是领导一时冲动提出来的,根本无法执行。还有些领导想一出是一出,出一个问题出台一个制度,往往导致管住了这个问题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没有从全局去考虑制度的合理性。制度本应为流程服务,可是有些制度与流程相脱节甚至冲突。比如某公司入职的流程是先办理入职手续次日再安排入职培训,而宿舍管理制度却规定,没有进行宿舍管理相关培训不允许进入宿舍,导致宿舍管理制度的规定变成一句空话。改善这个问题,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审核制度的合理性,杜绝制度制定的随意性。 其次,制度没有得

执行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执行程序的启动阶段

(一)申请执行

1、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执行程序。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书二日内要求审判庭移送生效法律文书及送达材料。

4、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申请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8、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交付执行庭执行。

(二)移送执行

所谓移送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移送执行又称交付执行。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裁定书。

4、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的部分。

5、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三)委托执行

执行程序依权利人申请或者依法院职权开始以后,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而本院不便执行时,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委托执行时,要由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件。

受托法院应在收到委托执行函件的1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应及时把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程序的准备阶段

1、人民法院一周内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2、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否则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3、采取措施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主要有以下途径和作法:

(1)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解。

(2)向被执行人了解。人民法院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4)通过搜查进行了解。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进行搜查。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产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4、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1)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执行程序的实施阶段

1、人民法院执行综合组办理案件登记,经庭长审批后,交执行实施组执行。

2、执行综合组办理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和组织变卖工作,并对执行款物进行管理。

3、执行实施组接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第一次到庭传票。

4、执行实施组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有关情况,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搜查、查封、冻结、划拨等决定,需要处理被执行人财产的,将材料转综合组。

5、实施组报批执行申请费的减、缓、免手续。

6、对于需要作出裁决、决定的、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听证的,法院执行实施组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裁决组。

7、裁决组对于执行异议的案件,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听证的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会后七日内作出裁定。

8、裁决组将裁定书、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9、当事人对裁定、决定未提出复议的,由裁决组再将案件移送执行实施组。案件执行完毕后,实施组将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递交综合组。综合组整理案卷,报批后装卷归档。

1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案件,整理好材料三日内送上级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法院执行房产怎么执行程序

法院执行房产的程序有:1、在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执行立案;2、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将涉案房产在法院网及房产所在地进行拍卖公告;3、在规定的时间在网上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和执行费就转交给债权人了。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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