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作为犯罪和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要件都满足的时候怎么判罪
- 法律法规
- 2024-06-07 07:57:38
什么指被害人自陷风险
法律分析:被害人自陷风险指的是在社会相当性的前提条件下,被害人在实害结果到来之前,意识到了危险的存在或者给自己制造一份危险,同时放任这种危险的存在与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何具体运用三要素和四要件分析具体的刑法案例犯罪?
四要件归罪是平行的,同时用四要件考量一个行为,而三阶层是递进的,一个要件一个要件的排除,就类似扒皮一样,一层一层的考理,其中一层不符合,那就不用往下评价了,该行为即不构成犯罪,当层层下来,都符合,该行为即构成罪。
一、四要件:
四要件是我国从前苏联刑法理论中介鉴过来的,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中仍占具主流,它认为考量一个行为是符构成犯罪,应包括四个条件: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二、三要素:
三要素即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三阶层)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情。
1、犯罪构成该当性。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2、违法性。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3、有责性。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三要素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扩展资料: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
1、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状态要件。
2、三要件说(老版本),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主体、危害行为、客体。
3、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4、新理论: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
诈骗罪 为什么不是被害人自陷风险
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罪状表述极为简单,即“诈骗公私财物”。⑴为了给司法实务以有效指引,理论界通常认为,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使用诈术→被害人陷于错误→被害人基于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⑵这一点,与德国学说相同。⑶根据这一构造,“被害人陷于错误”与“被害人基于错误处分财产”都是独立的要素。在被害人完全陷入错误的情况下,基于此错误处分财产,进而遭受损失,行为人成立诈骗罪既遂固无疑义;在被害人完全没有陷入错误时,上述基本构造就被打破,即便被害人处分了财产,也并非基于错误进行的处分,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既遂也当无争议。问题是,如果被害人对于行为人施行的诈术我国刑法中构成犯罪的四要件
我国刑法中构成犯罪的四要件是指: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从苏联学习过来的。是典型的社会主义法系的产物。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
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
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
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2、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3、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
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4、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
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扩展资料: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源自前苏联,但该理论已经被中国化,已经是体现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不可再视之为“他山之石”,而是与中国现实和传统高度吻合的理论体系。
不可轻言“弃之”,应当在“渐进式,全面借鉴、系统分析和自主创新”这三大原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指出,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建立在康德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哲学思想之上,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却源自黑格尔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后来苏联刑法学者以马克思唯物辩证法为基础。
对之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最终才形成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一稳定的结构形式。
哲学基础不同,导致了两套判断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在整体构建上的重大差异。从两套理论体系构建的哲学基础看,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更符合我国的主流思想。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模式更相符。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重任的实现,根本之处不在于到底使用了三阶层还是四要件理论,而在于理性司法制度的构建上。
犯罪构成三要素说:
三要素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构成要件
请问我们研究犯罪中作为与不作为的意义是什么呀?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一)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是否为一种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论证的问题。各种行为理论都力图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但成效并不显著。[1]某种意义上可以说, 不作为的行为性是检测各种行为理论的试金石。不作为的行为性在证明上的困难来自于它是身体的静止,即不象作为那样存在身体外部动作。因而在单纯物理意义上是一种“无”的状态。因果行为论因为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因而难以对不作为的行为性作出有效说明,个别学者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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