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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的建议,我想知道内容

收到检察建议书之后该怎么做

一、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怎样进行审查
1、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按以下情形进行审查:
(1)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
(2)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二、刑事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1、提出方式不同:
检察建议,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提出机关即检察机关没有审级限制,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被监督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是“以上抗下”模式。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经过等层级审批与流转才能实现检察监督作用。
2、审查期限不同:
检察建议的审查期限,人民法院收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3、法律效力不同: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建议,需经同级人民法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则启动再审程序,反之,则不予启动再审程序。
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监督”。抗诉,则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是一种“刚性监督”。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裁定再审;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内容

法律分析: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不采用抗诉方式,而是向同级原审法院提出纠正建议要求其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

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提出抗诉从而引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其基本精神体现在以下方面:

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申请检察监督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由当事人自主支配、自由处分,是与起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一样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依法决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法院接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了解案情,查明案件是否确有错误,以便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建议书是什么

法律分析: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在纠正错误、堵漏建制、预防犯罪以及弘扬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检察建议的处理是如何的

检查建议是检查机关对所检查的单位提出的一些见解以及意见。好的意见我们应该改进自己正在进行的程序。检查建议也不光是检察院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其他单位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建议。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检察建议的处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检察建议的几点建议的处理
(一)审查检察建议提出的方式

人民法院审查检察建议提出的方式,笔者认为,一是对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出的检察建议;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出的包括,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二是对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提出的检察建议。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包括三种情形: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保留对检察建议的异议权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为了保证诉讼公正而采取的一种与抗诉相并列的监督方式,由于诉讼案件的复杂性,不论是建议的内容,还是建议的要求等都难以保证绝对正确,也不能排除一定程度上对检察建议的滥用,因此应赋予人民法院必要的异议权。然而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一项权力的正确行使,应赋予被建议方必要的异议权,即被建议方认为检察建议本身存在较大问题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三)完善检察监督调查核实的程序
检察监督调查核实就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民事审判与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情形,特别是从对诉讼结果不公的审查中发现导致不公的诉讼违法原因,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赋予民事检察的调查手段,通过审查、调查工作揭露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所负的责任。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只能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向原审审判人员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应当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检察机关仅对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有一定调查权;二是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怠于行使调查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三是检察机关仅可对当事人和案外人调查核实证据,不得向原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四是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取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回答当事人的质疑。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确立“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模式,完善有限再审制度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表明检察监督需要在穷尽法院自身救济之后进行。实行这一模式,有利于提升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质量;有利于提高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再审及向检察院申诉之后,不得再行使程序性权利,通过法院处理一次、检察院处理一次达到有限再审的目的。
检查建议的可行性进过相关部门进行判定,对于检察院提出的检查意见,相关部门可以有权驳回。检察院检查的事件时非常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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