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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和分包出现劳资纠纷怎么处理

总包方与分包方存在账务纠纷农民工工资应该向谁讨要?

如果总包方和分包方存在账务纠纷,那么农民工是由分包方聘用,而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那么肯定是由分包方来支付工资,应该向分包方讨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工作后会发现企业有时候会推迟发工资,或许是因为真的困难期,但是如果企业迟迟都还没发工资,作为劳动者应该怎么做,怎么可以要回自己的工资呢? 公司推迟发工资在每个企业都有的现象,作为员工应理解公司的暂时困难,但如果公司没有困难而故意拖欠工资,而且是长期、多次拖欠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予公司沟通,要求公司及时发放工资,如公司仍不发工资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一、首先看看企业迟迟发没有发放工资合不合法? 1、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处理

一、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处理
1、分包单位对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二、群体工资被欠要准备什么证据
实际中,群体工资被欠时,一般可以准备以下证据:
(一)、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及能证明在单位上班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牌、考勤卡、工资单等,这些还是很好找的,毕竟都是你自己保管的。
(二)、如果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拖欠工资的证明,如欠条等。这些如果是公司保管的话,那么可能会比较难拿到,不过,现在能保存证据的方式很多,拍个照什么的都可以存留。最后的关键,就只在于这个的证明力了。
(三)、相关证人证言。
准备好这些证据之后,要是去找劳动仲裁机构仲裁的,那么就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
1、准备如下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费用60元;
(3)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2、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建议可以看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劳资纠纷如何处理

劳资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双方进行协商,比较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通常需要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经过上述方法无法处理,一方可以就定金问题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法院将会根据案情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就合同定金问题作出裁判。诉讼一般属于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总包没跟分包签合同发生欠薪怎么办

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将总包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甲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甲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总包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总包人和甲方同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进行诉讼或仲裁。 总包拖欠分包如何处理 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分包老板拖欠工资建筑总包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分包单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看分包的具体情况:1、依法分包的,总包方应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民工工资垫付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工程总包方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方或总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方或总包方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是否有义务垫付农民工工资,要视其是否有因拖欠工程款致使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而定。2、违法分包的,总包方负连带支付责任。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之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总包方对分包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该责任不以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数额为限。

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一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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