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方如何抗辩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第三十条
- 法律法规
- 2024-08-04 17:44:36
包工头垫付农民工工资如何讨要可以追偿
一、发包人垫付工人工资后能否追偿1、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包单位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发包单位有权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
2、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找哪个部门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包单位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发包单位有权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继续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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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工程层层专包分包农民工工资找谁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体现以下4个方面:
(1)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在转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由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根据过错责任来承担;
(2)因转包产生的拖欠材料款、租赁款、农民工工资等费用,转包人单独或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连带支付的责任;
(3)因转包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转包人应当与实际施工人就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因转包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转包人应当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方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的,将面临以下处罚: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限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记入单位、个人信用档案,并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等。
3、刑事责任方面:因转包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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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支付条例30条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农民工工资怎么发
1、支付形式: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3、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特别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请知晓
签订合同,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每月签字确认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妥善保管本人社保卡、银行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常看工地维权告示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单位要知晓
资金安排不足不能开工。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农民工工资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四、法律责任和后果
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将面临:1、罚款;2、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被联合限制;3、向社会公布,向媒体公开曝光;4、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将面临:1、罚款;2、被有关部门约谈,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3、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投诉事项告知
举报投诉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被投诉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2、被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3、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用工记录、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等);
5、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欠条或结算单(须加盖公章)等(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
6、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联系电话等(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
7、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8、其他证据材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8、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举报投诉维权热线:
屈原管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730-5723208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为增进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朋友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了解和掌握,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我们推出专题普法宣传系列内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三十问。
工资支付要求篇
1.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2.问:农民工的定义?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3.问:农民工的权利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4.问:农民工的义务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5.问:农民工工资能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吗?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6.问: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工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7.问: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与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口头约定吗?
答:不可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8.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期如何约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9.问: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10.问: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工程建设领域规范篇(一)
11.问:建设单位需要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吗?
答:需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2.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的要求与其他工程进度款拨付周期的要求一样吗?
答:不一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3.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由何单位开设?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14.问: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15.问:什么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16.问:可以先让农民工进场施工,日后再补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实名登记吗?
答:不可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17.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有何政策规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8.问:工程建设项目要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多少时间?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9.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0.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工程建设领域规范篇(二)
21.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22.问: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可以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卡吗?
答:不可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23.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导致欠薪的,由谁承担清偿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24.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可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吗?
答:不可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25.问: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6.问:用人单位将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欠薪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7.问: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8.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29.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能否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答:不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30.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当明示哪些事项?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业主把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人,造成工资拖欠,怎么办
工程的发包人要将工程以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而有些工程的施工单位会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承包工程,出现这种情况时,承包人有可能拖欠工资的,那么非法承包工程造成的拖欠工资如何处理?下面由小编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非法承包工程造成的拖欠工资怎么办
非法承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工资。而发包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支付工资后,可以向承包人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二、拖欠工资如何申请支付令
单位拖欠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最担心的问题,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除了申请劳动仲裁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是一种维权的方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应当发放的工资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就会作出裁定,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企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除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外,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受理之后,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民法院将在受理之日起15内向企业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以上就是小编为该问题整理的内容,非法承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工资。而发包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支付工资后,可以向承包人追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继续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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