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删除了哪个适用对象?()
- 法律法规
- 2024-08-08 17:44:29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民政部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5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退役军人事务部1号令施行后,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还属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对?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提问者: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2020年2月1日施行后,不再存在“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证》但是原来的“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在换证前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还是可以领取相应等级国家规定抚恤金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2020年2月1日施行后,一改“公务员”可以评定“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一花独秀的不正常现象,公务员也要占有中国绝大多数的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地要符合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才能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才能享受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金。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公伤警察能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吗
民政部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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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6级伤残与公安干警6级伤残有什么区别
军人6级伤残与公安干警6级伤残没有区别。根据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从适用对象看,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都是适用的同一个办法,没有区别对待。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受伤致残后如何评残
仔仔细细看了你的帖子和相关文件,相互之间似乎是有矛盾?但是不管是你列举的文件,还是规定都要服从于上法:2005年实施的《军人优抚优待条例》,以及2007年实施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其规定残疾评定适应的对象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所以给你提出以下意见: 你本人有没有具备公务员资格?你们单位是不是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失业单位? 第一个问题你自己知道,现在在岗公务员的已经全部考过公务员资格了; 第二个问题,你要到你们县人事局跑一次,确认是不是依据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这两个问题就是你评残的关键所在,如果两者具备,再到民政局申请就应该不会有障碍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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