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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性文件要如何加以颁行?

简述党政18种不同公文文种的功能及其适用范围

公文的每个文种都有固定的适用范围, 制发公文一定要根据内容和需要准确使用文种, 相互不能错用。党政军机关公文的19 个文种中, 除7 种特有文种的适用范围具有不可替代性外, 其余12 种通用、半通用文种的适用范围也并非完全一致。这是因为党政军机关的性质不同, 公文处理中所涉及的对象不同, 因此公文文种在一定范围内也产生了差异性。 一、党政军通用公文文种适用范围比较。在党政军通用公文文种中, 通报、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5 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 决定、通知、报告3 个文种略有区别,试加以比较: 1. 决定。是党、国家和军队对涉及到的重大事项与重大行动以及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要求下级单位以

办法这种法规性文件的书写规则是怎样的?

办法的写作和条例、规定及后面述及的细则在结构上大体相同,但在内容构成和条文表述上,它比条例、规定要具体些,但又比不上细则来得细致。办法的两种类型,其写法有较大的差异,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对法规文件的实施提出办法,多数需要结合实际,写得比较具体。

标题。实施办法的标题一般由规范对象加“实施办法”构成,如“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实施办法”。也有不显示“实施”二字的,如“婚姻登记办法”。此文是民政部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发布的,实际上也是实施办法。这类标题写法,往往只就原件的某方面提出实施意见,其内容范围比原件窄。

另一种标题写法是由施行区域(单位)、规范对象加“实施办法”构成,如《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原件明令由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的,都用这种标题。

还有一种标题写法是由原件标题加“实施办法”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原件同时产生、对原件全面实施的办法,用这种标题。

正文。实施办法的正文一般由因由、规范和说明三大部分组成。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根据管理需要制定的工作规范,内容相对要概括一些,写法上近似于条例和规定。

标题。管理办法的标题常有两种写法:一是规范范围、规范对象加“办法”构成,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二是规范范围、对象、文种修饰语加“办法”构成,如“广东省音乐茶座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标题的撰写,有时要选择好“办法”的修饰语。使用较多的是“管理办法”和“暂(试)行办法”。对于“管理办法”,有时也应根据规范内容加以变化,如“奖励办法”、“处理办法”、“征收办法”,这时如再加“管理”反显累赘。至于“暂(试)行办法”,也不宜滥用,因“办法”的实践性很强。不久将有比较完善或其他同类法规出台的,可以加“暂行”二字,否则没有意义。

正文。管理办法的正文也由因由、规范和说明三部分组成。

颁布法律用什么公文格式?

对此,《立法法》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政府颁布暂行规定等文件根据什么法律?

颁布暂行规定等文件的依据,要看是哪一级政府颁布的。如果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其依据主要是《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颁布的,属于地方规章,其依据主要是《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县级和乡镇级政府发布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其依据主要是《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制定地方规章。县级和乡镇级政府,也可以根据《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规范性文件(不能违法)。

党内规范性文件

法律分析: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一般使用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名称,用段落形式表述。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机关内部日常管理、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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