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属于法律规定吗?具有法律效力吗?能被法院引用作为裁判依据吗
- 法律法规
- 2024-10-15 12:59:53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属法律法规吗?
我们可以直接参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的内容: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从《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内容中可以看出该规定属于法规类型,主要是用于公安机关工作行为的规范。
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7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8
实施日期:2005-08-18
发布机关:公安部
信访回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
法律分析:信访回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职权制作的信访答复函性质上属于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项推定推定为真实,且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国家机关超越职权制作的信访发复函所载明的事实不具有公文书证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合法信访对个人有影响吗
法律分析:不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身份证上的信访记录几年能消
这种记录一般在三年以后自动消失,如果你在信访的时候是关于涉及到自身权益问题的上访,而且一切都是遵循《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的,是允许的,也是不受限制的。一、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短信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请求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二、信访有用吗?
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也就是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信访是有用的,国家也支持老百姓对于不明白的、不懂的问题及时和政府机关进行沟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信访来解决的。老百姓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问题,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诉讼解决问题,毕竟我国是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法律规定组织信访类犯罪吗
正常信访不属于犯罪,如果组织信访做出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就会构成犯罪。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 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组织信访类犯罪吗
正常信访不属于犯罪,如果组织信访做出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就会构成犯罪。
如何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一、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一)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
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对经警告、训诫或
者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二)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
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
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依法严惩。
二、对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行为的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以及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非法聚集,或聚众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打砸、故意损坏
公私财物,拦截车辆阻碍交通等扰乱办公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
条之规定的,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国家
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和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道路,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播放哀乐,出示状纸,
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
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
秩序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首
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
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
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四)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笫四十三条之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
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
威,不听劝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拒不
服从解散命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
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
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正当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或以电话、短信、网络、公示牌等形式对其进行诋毁、骚扰,应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进行信访本身就不是一件违法的事情,但是利用信访做违法的事情就是属于违法行为。管理信访的部门是纪检监察机关,如果情节比较轻,没有给社会带来什么不好的影响,那么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然后表示自己以后不在违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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