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工程咨询业绩吗
- 法律法规
- 2024-11-05 13:00:02
一个神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今天浏览网络时,无意间发现了一份偏远地区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这个案例揭示了当前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布尔津县水电公司冶炼厂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brj.gov.cn))报告位于新疆布尔津县,内容虽看似完整,实则问题多多。调查的对象是当地企业地块,但浙江一家公司的介入显得异常,他们远从浙江而来,而非选择地缘更近的四川,这背后可能隐藏着不必要的高成本和对专业性的忽视。报告的附件仅有单一的检测报告,与常规土壤调查报告的构成不符。
项目背景部分充斥着误导,引用的文件过时,明显不符当前规范。调查依据混淆了土壤污染调查与环评的界限,报告的表述更像是环评报告,而非场地调查。此外,报告中对污染范围和程度的初步调查以及风险评估的描述,也显示出对土壤污染调查流程的误解。
令人惊讶的是,这样的不严谨报告竟然公之于众,且作为当地环保局的公示项目。专家评审意见毫不留情,指出报告需要重写,这表明行业内存在对专业标准的漠视。
深入调查这个项目,我们发现其背后的逻辑。一家主要业务为环保咨询服务的浙江公司接手了这项土壤调查,他们的专利和技术能力与土壤污染调查并无直接关联。项目之所以发生,可能是由于新疆当地一家检测公司缺乏调查能力,而浙江公司分支机构的存在,让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商机,于是两者合作制作了这份四不像的报告。
这个案例揭示了土壤修复行业早期项目来源的灰色地带,检测公司凭借与环保部门的关系获得项目,但技术和能力不足,只能外包。这种不专业和逐利的行为,使得业主成为受害者,而国家无法得到高质量的调查结果。这样的情况难以长期持续,预示着行业规范和专业性的重要性亟待提升。
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什么评估
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必不可少的一项举措。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内容通常包括: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的影响情况等。
2、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法律分析: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且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评估。
污染土壤怎么处罚
污染土壤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排放重金属等有毒物质,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没有上传到网上
请问你问的是为什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没有上传到网上吗?可能是因为还没有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指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文件要求,对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的书面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应当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上公开。
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评审等环节,评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调查报告、检测报告、承诺书等,评审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般包括毒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进行调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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