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纳被骗导致损失,员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 法律法规
- 2024-12-17 17:44:32
财务遭网络诈骗,公司损失谁来担?
罗某入职A公司从事出纳工作,某天被拉入“A公司QQ群”,“老板”在QQ群要求罗某前往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年检,并要求罗某向指定账户汇款。因上一年度罗某亦办理了对公账户年检,故对此没有怀疑。在“老板”多次催促下,罗某将对公账户内70000元、老板个人账户内28500元汇入指定账户。后罗某向老板汇报时发现被骗,遂报警,公安机关告知款项已转至境外。A公司认为罗某存在失职造成公司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赔偿损失。冒充“老板”诈骗财务人员,这个损失员工需要承担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罗某在明知资金划拨前须向相关人员请示并经过批准,但在犯罪嫌疑人通过QQ发送指令时,其未及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核实,擅自将款项转至他人账户,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具有重大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罗某独自保管公司账户、公章及老板个人账户,老板亦曾通过微信未经审批要罗某向第三方转账,可见公司管理混乱,日常财务管理流程执行不规范,亦应承担管理责任。因此,罗某履行职务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A公司、罗某双方共同分担,结合案情法院酌定罗某赔偿14775元。
在诈骗案件中,诈骗分子实施的诈骗行为才是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虽然员工确实履职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风险转嫁于员工,要求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管理混乱,老板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所以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应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反诈骗普法宣传,普及反诈骗知识,提升防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
出纳因工作失误被诈骗公司财产,公司要求出纳全额赔付合法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公司要求出纳全额赔付不合法。如果员工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的损失,公司是有权要求员工进行赔偿的。就你说的情况来看,公司一直使用qq群交流,而这种工作交流的方式已经成为了习惯,造成这种情况可能是出纳没预料到的,但是出纳也不是没有责任。
因为出纳有义务认真确认每个工作任务的准确性(比如说打电话确认或是当面确认等),这种风险也是可以避免的,而出纳未尽到这样的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可以与公司协商,或是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骗子利用电话或者QQ等聊天记录,冒充是公司老板,要求员工转账,这样的电信诈骗屡见不鲜,经常让一些公司损失惨重。合肥一家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骗局,被骗走了100多万。事发后,这家公司认为,公司被骗主要责任在财务总监,一纸诉状将财务总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财务总监被判赔偿8万元。公司发现被骗后立刻报警求助,在警方的协助下最终追回16万余元。去年7月2日,警方对这起电信诈骗案予以立案,但目前侦查未果。今年2月1日,该公司作出“关于对2015年6月30日QQ诈骗案的处理通报”。
作出对财务总监马某追究法律责任、对行政主管张某某扣发尚未发放的工资2905元并解聘、对出纳和会计罚款5万、3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将马某告上高新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78万余元。高新区法院认为,马某在公司被诈骗案件中存在一定的过失。
结合其收入标准、过错程度以及公司对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罚标准等因素,判马某承担8万元损失。一审判决后,该公司和马某均提起上诉。公司认为,马某赔偿过低。
而马某认为,其基于对行政主管张某某的信任以及之前有通过财务出纳直接与杨某某联系转账的惯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不完善,存在内外账混同情况及不规范操作行为,是导致公司被骗的主要原因。近日,合肥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cfg/flfg/gz/201705/t20170522_271150.html
参考资料:
http://ah.people.com.cn/n2/2016/1024/c358267-29189676.html
财务遭网络诈骗,公司损失谁来担?
罗某在A公司担任出纳,一次被加入到名为“A公司QQ群”的聊天组中。群内一个自称老板的人指令罗某去银行完成对公账户的年检,并要求其向一个特定账户转款。由于罗某上一年度也曾完成相似的任务,因此未对此产生怀疑。在一再的催促下,罗某依照指示,将公司对公账户的70000元和老板个人账户的28500元转至指定账户。后来,当罗某向真正的老板汇报时,才发现遭遇了诈骗,随即报警。然而,警方告知被骗款项已经转至国外。A公司认为罗某的失职导致了公司的损失,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罗某赔偿。在财务人员遭遇冒充老板的诈骗时,员工是否需要承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承担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在本案中,罗某未能在转账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相关人员请示和获得批准。当犯罪嫌疑人在QQ上发出指令时,罗某未能及时与公司高层进行核实,便自行将资金转出,这一行为显然是重大的过失,因此罗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罗某是唯一保管公司账户、公章以及老板个人账户的人。老板也曾未经审批通过微信要求罗某向第三方转账,显示出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和财务管理流程的不规范。因此,公司也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所以,法院最终判定罗某和A公司应共同分担损失,罗某赔偿的金额为14775元。
值得注意的是,诈骗分子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导致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尽管员工确实存在履职不当,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应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数转嫁给员工。雇主也应当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因此,提醒各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普及反诈骗知识,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诈骗事件的发生。
出纳被骗有重大过失赔偿比例
出纳被骗有重大过失赔偿比例为10%。 作为出纳,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也没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就贸然付款,违反了基本的会计操作流程,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最后,酌定出纳承担公司10%的损失。所以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所以,酌定出纳承担公司10%的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合同诈骗中,会计出纳有什么责任
单位合同诈骗中会计与出纳的相关责任,如果会计与出纳在合同诈骗中有失职行为,那么应当负失职责任。如果公司有相关的条例规定,那么需要承担其失职的相关处罚,如果失职后果严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会计出纳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合同诈骗案件与会计出纳不会有直接关系的,审合同或者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会计或者出纳来负责任的,只要工作中不存在失职,那么不存在需要会计出纳负责任。
公司出纳和两个复核员被诈骗78万,导致公司损失48万,以如何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呢那么无论是从哪还是复合呢都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因为毕竟来讲呢他们也是受害者。公司的一个行为来讲呢是以为是公司领导的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来讲呢是不担任何责任的,这是一个工作的一个问题。主要的根源的还是这个公司领导的一个就是说这个个人的信息呢没有一个啊好好的一进行保密工作,你没有做好。所以说那目前来讲呢,我们只能积极的配合这个我们的警方进行严格的这个最讨这样的工作方式,诈骗事情持续发生。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