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这么做违法吗?
- 法律法规
- 2024-12-28 07:57:36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给承租户停水停电吗?如果这样做了物业公司违法吗?
如果和房东发生纠纷的话物业不能停水停电,这是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或途径来解决,而不能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如果因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停水、停电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是租户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催讨,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起诉追讨,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在实际中,租户要是遭遇物业停水停电,可以按以下途径投诉,首先,租户可以到相关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反映情况,要求恢复供水供电。事实上,只要租户有按时交水电费,人家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一般是不会允许物业给采取这种措施的。而且,就算人家要采取这种措施,还得按程序来,要是物业公司没按相关部门的程序办事的,那么还是没有道理的,相关租户可以去请求赔偿。其次,如果经过供水供电公司协调后,依然没有解决问题的,那么可以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恢复供水供电。例如到县级以上的房管局物业科进行投诉。最后,要是说到最后还是没有解决问题,那么这个时候,可收集资料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供水供电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私自停水违法吗?
违法,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公司不可以随便停水停电,物业公司通过停水电来催业主交物业费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此次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禁止了物业公司的这种操作。
法律分析
物业是没有权利这么做的。业主与物业一般签订的是物业合同,物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而业主则需交纳一定金额的物业管理费,而水电则是业主与水电部门签订的供电供水合同。这两者之间是不存在任何的交叉关系,两者是互不干扰的。因此即使物业公司获取了相关部门所授予的代收缴水电费的权利,也是没有权利因为业主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而对用户停水停电。如果物业公司私自对业主实行停电停水违法而造成了业主的损失的话,物业是要承担相应的的赔偿责任的,如果物业私自对您实行停电停水,那么物业就已经构成了违法。像水电这些是属于公共服务,其具有强制性,只要按时缴纳水电费,那么即使是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也不能停水停电。即便物业管理公司得到供水、供电部门授权或业主大会授权,也只是有权有权代收、代缴水电费,只要业主没有欠缴水电费,是没有权利停水停电的。如果发现物业擅自停水停电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恢复并且赔偿业主的损失。如果物业私自对业主实行停水停电的,所造成的损失较大的,可以起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卖东西合法吗
法律分析:物业条款中没规定不能卖货,那么物业这么做,是可以的,
业主们如果有意见,可以到业委会提意见,由业委会向物业发出声明不能卖货。这样,物业就不敢违反规定了。提意见的业主要达到一定数量。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业主委员会私自聘请物业公司到小区管理没有经过业主同意这样的物业公司是不是合法的我们要不要交物业费
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不合法,但业主要交物业费。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法律分析: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