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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小秦对此产生疑问:为什么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自什么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共8章74条,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对个人及行业有着很大的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可以通过数据库安全的技术手段实现,核心数据加密存储,通过数据库防火墙实现批量数据防泄漏,也可以通过数据脱敏实现批量个人数据的匿名化,通过数字水印实现溯源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时间是2021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在何时施行?

将在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随着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对于我们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最显著的表现就是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被审核通过并且即将实行,对于这部法律很多网友朋友们感到非常的陌生,其中就有不少网友朋友们向我们咨询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问题。问得最多的就是这部法律将在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面对广大网友朋友们提出来的各种问题,我们首先有必要率先了解一下这部法律的一些基本情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这部新法律的实施将会更好的保证我们的个人隐私,也将会给相关的执法部门提供更多更合理的执法参考。以下是我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些个人看法与理解。

一:更好的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在现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社会,我们日常生活中一定离不开的就是互联网,但是很多互联网公司,为了更好的方便自己的公司对于客户进行相关内容的推送,经常会私自访问我们的个人信息,这对我们的合法权益是造成一个非常严重的伤害的。这部新法律的出现,将会更好的保证我们的个人隐私。

二:提供更好的执法依据

在过去,警方对于这样的类似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办理难度是非常大的,因为警方对于相关的违法行为是没有办法做出最终的处罚标准的,但是随着新法律的施行,这也将会给我们警方带来更多执法上的便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而制定的法律,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处理规则,对处理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进行规制,强调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禁止商家通过自动化决策“大数据杀熟”,对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作出规范。

2019年10月20日,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论坛上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相关工作正在加快推进,数据法律保护体系将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计划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0年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议案,草案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5%的额度甚至超过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规定“最严”的欧盟;10月2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

2021年4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拟规定,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并要求其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通报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的主要情况;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

11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开始施行,其中陕西区域有2条,快来看看哪些方面将影响自己的生活。
1、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
从11月1日起,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针对“大数据杀熟”,该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2、2021年11月1日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施行。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
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
3、 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施行。
《规定》指出,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4、 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阶段性税收缓缴,申报期至明年1月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会议明确,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
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
另外,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总额170亿元左右。上述缓税措施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为3个月。
5、 11月1日起,《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开始实施。
标准规定了可换电电动汽车所持有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可进行的换电的M1类纯电动汽车。这是汽车行业在换电模式领域制定的首个基础通用国家标准,解决了换电模式无标准可依的紧迫问题。
6、 11月1日起,西安市医保卡将停止制发、补办。
西安市拟于11月下旬切换医保信息系统,正式上线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从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之日起,将停用医保卡。 医保卡停用后,西安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个人身份证任意一种介质到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和结算,正常使用医保账户及资金。
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微信、相关合作银行等渠道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7、 11月1日起,《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施行。
该《条例》是陕西省首部有关国家安全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在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低慢小”飞行器在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上空飞行(经依法批准的除外)。这有利于重点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为加强和推进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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