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黄碱销毁药监局要参与吗
- 法律法规
- 2022-10-31 17:43:27
精二类药品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二类精神药品是临床广泛使用的特殊管理药品,如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巴比妥类和苯二氮卓类,中枢兴奋剂咖啡因等。该类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主要有4点,见以下内容。
法律依据:《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1.定点经营制度。医疗机构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采购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2.品种目录管理制度。2005 年9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公布了新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调整了部分药品品种, 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 种, 我国生产和使用的品种有:异戊巴比妥、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咖啡因、去甲伪麻黄碱、安钠咖、地佐辛及其注射剂、喷他佐辛、阿普唑仑、巴比妥、氯氮卓、地西泮、艾司唑仑、氟西泮、γ 羟丁酸、劳拉西泮、甲丙氨酯、咪达唑仑、纳布啡及其注射剂、硝西泮、匹莫林、苯巴比妥、唑吡坦、扎来普隆、麦角胺咖啡因。今后,对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药品,国家将会适时进行目录调整。 3.专用处方和用量管理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由前记、正文、后记等规定项目组成。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处方保存2年备查。 4.申报销毁制度。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医疗机构每月应将药品的进货、使用、库存数量报送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
为什么要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控?
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毒品。
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含麻黄碱药品制造冰毒等毒品,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对麻黄碱的监督。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也明确要求,要从严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批准文号数量,原则上不再批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仿制药注册;限制最小包装规格的麻黄碱含量。同时,建立麻黄碱原料药审批的监测预警和通报制度,指导地方合理审批麻黄碱原料药,严格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产量。
根据规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从严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单次零售数量;严禁零售药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单次销售限量规定,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等情况。
扩展资料:
专项整治行动将在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基础上,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遏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的严峻势头,维护正常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专项整治的内容包括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控制麻黄碱类原料药审批;结合药品电子监管,突出抓好批发环节监督检查,确保流向可控;进一步规范零售行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时必须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浈表示,专项整治期间,要查办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对查实因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企业,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