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农村基本农田是如何界定的,是依什么判定、
- 法律法规
- 2023-01-06 17:43:16
国家对基本农田是怎么规定的??
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国家对基本农田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扩展资料:
为保护基本农田,2018年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确保到2020年,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
通知要求,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关于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是以什么划分 出来的
划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与各类规划相结合。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科学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基本农田专项规划等规划成果,在各类规划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使其能得以长久保护。
二是与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数据相结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将高等优级的耕地划入,同时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在精准地籍的基础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使永久基本农田落位准确,方便管理。
三是与土地整理项目相结合。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是国家投入较大的资金对田、水、路、林、村的全面改造,使整理的耕地达到优质高产良田的标准。因此经过土地整理的耕地须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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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永久基本农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什么叫基本农田,是不是所有农村田地都叫基本农田
不是所有农村田地都叫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我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自家被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没有经过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是不能用来:
1.种果树、经济林等;
2.挖塘、搭建场棚搞养殖;
3.不能用来退耕还林;
4.不能用来修路搞乡村建设。
如果因为征地或者改变农地用途而占用基本农田的,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才行,而且即使批准占用,也要补充数量面积相等的耕地划拨到基本农田范畴当中,总之要保证80%以上的耕地为基本农田。
扩展资料:
中国城镇周边的耕地,多是长期形成的高产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城镇发展的过程中,被钢筋水泥一圈一圈地吃掉,这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中国耕地已由2000年的19.24亿亩减少到2007年的18.26亿亩,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仍要占用一定的土地。但是,在人口增加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将呈刚性增长,这就要求中国必须保持必要数量的耕地。为此,中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强化用途管制。
参考资料:
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保持农业基本生产能力而对农村土地实行的一种保护制度,也可以说是一个保护区的概念。土地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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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用地预审源头把关作用,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要求。
《通知》提到,现阶段允许将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四)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五)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
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
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永久基本农田